64、612、71、721、831、101 …… 這些日子,你們還記得嗎? 還有好好為這些日子預留時間和心情嗎 ? 在台灣的時候,可能正正是疫情最嚴重的時候,我們沒有相關的集會示威。對於這零集會經驗,我一直耿耿於懷,好像沒有盡自己的責任,盡自己一分力去謹記和感謝那年大家的付出,那些血和汗,還有很多流過的淚。...
過去20多年來,五一勞動節一直是工人參與遊行請願、爭取勞工權益的重要日子。前職工盟主席黃迺元及幹事杜振豪,早前向警方申請於今年五一舉辦遊行。不過,黃迺元於4月底突然撤回申請,雖然他未有公開交代原因,但據杜振豪表示,黃於當天早上一度失蹤,重獲自由後已經情緒崩潰,顯然承受了巨大壓力,惟限於《國安法》第63條無法透露詳情。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說,任何人認為無能力令活動安全或有序進行而決定取消,是一個負責任的做法。 今次已是近來第三次有主辦者「主動」撤回遊行申請。根據公開的資料及報道,政府的策略似乎是不斷強調甚至誇大集會背後的風險,然後將責任推給主辦者,指稱主辦者無能力維持秩序,再施壓要求對方撤回申請。組織者受到不尋常的施壓而取消活動,相信已成為一種打壓香港公民社會的新模式。 對政府而言,由主辦者「主動」撤回當然是最理想的結局,官員一方面毋需負上「限制集會自由」的惡名,一方面又可確保街上不會出現批評政府的意見。不過,政府似乎忘記了,除了不應任意限制及干預市民的遊行集會權利外,政府其實還需要履行積極責任(positive duty)以主動協助遊行舉辦。 必須指出,國際人權法及本地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的積極責任,政府必須主動提供協助及採取措施,以促使相關集會能夠和平及順利地舉行,從而保障市民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下的集會自由。換言之,政府有責任維持遊行集會期間的治安及秩序,應對所有相關的風險,以確保遊行集會能安全地舉行,而非直接要求主辦者取消以迴避風險。 國際標準方面,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在解釋和平集會權利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指出,政府不得無端干預和平集會的進行,同時亦有積極責任,提供一個有利於市民行使集會權的環境,並建立法律和體制框架,讓這權利可得到有效行使;當局必要時更需採取具體措施,例如是封鎖街道及對參與集會者提供安全保護等。此外,政府不應要求個人承諾或保證不組織或不參加未來的集會。反之,亦不得強迫任何人參加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