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歌手張敬軒突然在文匯報專訪中為過去言行道歉,及表示會擔任保安局的「項目導師」;原來保安局在一至兩年前,已為反修例運動中被捕但未被檢控的人展開了一個特別項目。若被捕者展現悔意並參與「正向更生」活動,當局可考慮不予檢控。對於許多經歷了數年漫長煎熬的被捕者及其家屬來說,能夠結束無了期的心理折磨,無疑是放下心頭大石。但仔細探問,這個有條件不檢控的計劃,隱藏著對法治原則、人權及人性尊嚴的嚴重衝擊。 缺乏法律基礎 不符檢控守則 首先,這個所謂的「更生計劃」根本缺乏法律基礎,更凸顯了行政權對檢控權的僭越。有人或許會問,香港本來就有為未成年人及老年人而設的「警司警誡」計劃,以警方監管及警誡取代檢控,現在的做法有何不可?筆者認為兩者有本質的區別。警司警誡的前提是警方必須已掌握充分的檢控證據,且當事人明確承認罪行及自願接受警司警誡,警方才可根據律政司的指引,決定不提出起訴。反觀涉及反修例事件被捕而未有檢控的7000多人,警方調查已長達7年,而2025年律政司回應《集誌社》查詢時,表示早於2022年已就警方提交的反修例案件全數提供法律意見或作出指示。如果證據不足,根據香港《檢控守則》,律政司有絕對的法律責任指示警方終止調查並結案。 事實上,根據《基本法》及《檢控守則》中對「公眾秩序活動」的指引,律政司與警方面對這類案件時,更必須充分考慮涉案人士當時是否正在行使受法律保障的表達與和平集會自由。對於單純行使基本人權的市民,本就不應施以刑事檢控。 然而,保安局卻將這些理應被結案的案件武器化,倒果為因,利用警方拖延近7年的消極處理,以及受害者對隨時可被檢控的恐懼,轉化為脅迫市民接受所謂「更生計劃」的籌碼。這不僅是行政權對檢控權的公然僭越,更是將本應屬彰顯法治公正、政治中立的刑事檢控程序,降格為逼迫市民改變政治立場的勒索工具。 濫捕仍無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