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石輝法官早前發表2023年工作報告,報告警務處、海關、入境事務處及廉政公署四個執法機關,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條例》)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情況,以及專員在過去一年的監督工作及發現的違規事件。 行動時限越來越長 石輝法官在工作報告中指出,於2023年共收到1,111宗截取通訊及41宗秘密監察申請,申請全數獲批,過去一年共有13宗違規個案。專員指這些個案並無涉及別有用心或用心不良的情況,執法機關指已改善有關措施,並向相關人員作口頭警告。 有記者發現,法官在2023年批出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授權的平均時限連續兩年創新高。法官在2023年批出截取授權的平均時限約57日,遠高於2006年起普遍為30日的水平;此外,法庭批出的最長一次截取授權達92日,幾乎是法例規定的3個月上限。同樣地,去年秘密監察的授權平均時限約70日,明顯高於2006至2021年的平均約20日的時限。 雖然這些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都經過司法授權,但從統計數據來看,我們不禁疑問是偵查案件的案情需要,還是執法機關有一種有權用盡的趨勢,令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的行動時限越來越長。 後國安法時代行動不受《條例》規管 誠然,這份報告未有引起很多的社會討論,除了是因為社會的言論空間受壓,更可能是因為專員所監督的範圍已無法反映香港整體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在欠缺全面的資訊進行社會討論,不論立場如何,難免令人感到索然無味。...

  •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們簡述了在科技急速發展的年代,個人的網絡私隱權如何納入國際人權法的框架。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確立並重申,私隱權是人的尊嚴的體現,牽涉對個人的自主及個人身份認同的保障。而在科技發展、網絡普及的年代,保障個人信息的私隱尤其重要。聯合國亦認為,地方政府應直接發揮積極作用,建立一個能夠在數位世代保障個人資訊的制度,包括行政及司法措施。 國際標準對私隱權的要求 網絡世代的隱私權是《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的延伸與當代應用,該條款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所和通信不得受到任意干涉,其名譽和尊嚴不得受到攻擊。這一原則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進一步得到強調,要求各締約國保護個人免受不合理和非法的干預。聯合國會員大會於2013年通過的68/167號決議,進一步強調了在數位環境中保障個人私隱的必要性。聯合國認為,科技發展除了使人類擁有新的通訊方式,也指出科技同時加強了國家與企業監控的能力,並強調任意或不合法的資料收集,將損害民主社會的私隱權及言論自由。 聯合國並敦促各國應設立或維持獨立的國內監督機制,以確保國家在通訊監察、攔截、以及個人資料搜集上具備透明性。並於2020年的75/176決議中重申,人民在現實生活中享有的私隱權在網上亦應受到保護。理事會認為,私隱權的具體有效保護措施取決於各國的法律、監管制度及行政框架,因為在現今的時代,一個國家及企業可以獲取和使用大量的個人數據,相反個人對於自己的數據如何被收集和使用,在認知和控制都十分有限。故此,國家必須採取特別措施,緩解這種權力與信息的不對稱,以及對人權的影響。值得一提的是,理事會強調企業經常大規模濫用個人信息,並認為必須採取立法措施保障個人的網絡私隱權。 私隱權特別報告員Ana Brian Nougrè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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