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政治的一個主流論述,是政權的正當性得建基在「公民同意」之上。「公民同意」的理據,簡要說來是這樣的。政府之所以有權作出強制性的集體決定,例如立法、制定政策、推行政令,是因為政治社群中的個人,為了有穩定的秩序,讓大家和平共存,便得在社會上實施集體而共同的規範使大家遵行,以避免沒完沒了的衝突、糾紛、緊張失序等無政府狀態。大家因此同意,放棄部分個人與生俱來的自由,並推舉一些人有權去行使公權,掌管公職,以便公正地保障社群各成員的安全和促進社群的福祉,制定法律和規範性措施,以應付集體所面對的問題和挑戰。 社會契約論根據這種看法,正當政權的建立,正是從這基礎引伸出來的。社群中的每一個成員據此同意服從政府為集體所作的決定,並承認其權威和公權力。我們一般稱這種說法為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把政權的公權力及其權威建基在「公民同意」之上。但是,假如政府未能履行社會契約中的要求,公正地保障公民的安全、生命、財產、權利等等,公民便沒有義務繼續服從政府,嚴重者公民更有反抗的權利,革掉暴政的命。社會契約論處理的根本政治課題是多樣而繁複的。有關的哲學和理論論述更是博大精深,是任何想認真了解現代政治的學人必須好好地去鑽研。我這篇短文,自然無法對這些課題和論述觸及於萬一。有留意西方現代政治思想發展的讀者大概都知道,與社會契約論有關的幾位最重要的經典理論家,是英國的Thomas Hobbes和John Locke,以及法國的Jean-Jacques Rousseau。不少論者認為,這理論開啟了現代政治的範式(paradigm),因為人類政治的重點,從此由集體轉向個人,以個人同意、權利、自由等為公權力和政治權威正當性的根據,取代了以前的君權神授論的基礎,也把優良管治的要求,從追求至善的社會,轉移到個人自由和權利的保障,從而開創了現代個人主義式的民主自由政治的格局。 「公民同意」是否必須?對於社會契約論中「公民同意」的一個直接而重要的批評,也許可以簡述如下:假如政權能有效地為政治社群帶來穩定和秩序,使各成員和平共存,遵守共同的規範,避免沒完沒了的衝突、糾紛、緊張失序的無政府狀態,那麼,「公民同意」是否必須的呢?就算「公民同意」在正當政權的建立中是可取的,但「公民同意」是否唯一的正當政權的根據?對上述這些問題的思考,讓我們看看18世紀蘇格蘭的重要思想家David Hume在他的名著 Of the Original Contract (〈關於原初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