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9月15日,北角發生一宗警員開槍事件,導致一名男子死亡。根據警方所述,當晚接獲一名女士報案求助,指其丈夫襲擊她及其家姑。衝鋒隊警員接報到場時,因報案人的丈夫手持利器逼近警員,因此被警員開槍擊斃。事件發生後,家屬批評警方使用過度武力,並指死者患有思覺失調。警務處處長蕭澤頤向家屬表達慰問,形容事件發生於「電光火石」之間,強調警員使用槍械有嚴謹守則。我們期望本文能促進公眾了解和討論警察使用武力的權力和守則,以及關注警員在應對精神病患者時是否有充足的訓練及裝備,防止悲劇再次發生。 警察使用武力的法定權力載於《警隊條例》(第232章)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法例授權警務人員使用「一切必需的辦法」,以執行逮捕;以及於防止罪案時或進行合法逮捕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如無理使用武力,或武力超出合理程度,須負上刑事責任。這項原則在朱經緯一案已充分確認。 不透明的政策及指引 就警察使用武力的指引,警務處處長根據《警隊條例》發出《警察通例》及《香港警察程序手冊》(《程序手冊》),當中載有武力使用指引。然而,縱使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已多次建議警方公開使用武力指引,警方一直未有公開《警察通例》第29章,以及《程序手冊》有關使用武力和槍械的政策及指引。這種不透明的做法,不但削弱了公眾監察警員使用武力的情況,亦令公眾難以討論如何改善警政和使用武力的政策。 根據傳媒報道,警方曾於2019年修改《警察通例》,警員遇到「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的情況時,可以使用槍械(原來版本:「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單從參考有限的資料,此項修訂似乎放寬了警員使用槍械的要求,例如警員毋須考慮攻擊者是否有意圖藉攻擊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以及攻擊的程度只要達到「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的情況,即可使用槍械。 就今次的開槍事件,警員在新舊版本的致命武力使用指引下的決定會否有所不同?《警察通例》和《程序手冊》對警員使用致命武力的指引又是否有其他的規範?現時警方在死因庭仍未召開前,已單方面宣稱警員開槍符合警隊的規定;公眾在資訊有限、指引不公開的情況下,要以瞎子摸象的方式去討論警員甚麼情況下可以行使奪取生命的公權力,這情況並不合理,更限制了具公共利益的社會討論。 處理精神病患者的應對安排...
在我的作品《異域》的後記中,我開始了對香港所面臨的困境反思探索,特別是通過被稱為夏慤村的浪漫悲劇角度去反省。在這個本來充滿活力的香港,自由逐漸被侵蝕,威權統治肆虐,這段敘事正是歷史的關鍵時刻。在以下段落中,我將討論反修例運動的影響、曾經許諾的「一國兩制」的崩潰,以及香港人在2020年6月30日制定的《國家安全法》下所經歷的生存危機。 2019年爆發的反修例運動,是對被認為是政府越權和試圖箝制香港一直以來的自由的重要呼聲。由於引渡法的修訂建議(許多人擔心這會為大陸的壓迫性司法制度打開大門)激發了這場運動,並在不同人群中獲得了顯著的支持。來自不同背景的市民在街上團結一致,揮舞橫幅,高呼口號,主張民主和自治。然而,在這股社會熱潮之下,卻隱藏著更深層的不祥預感;這正是不久後將籠罩整個城市的動盪現實的前兆。 反修例運動不僅喚醒了香港居民的公民責任感,也揭示了共產政權野心的殘酷現實。運動一開始只是要求立法改革,很快就演變成更廣泛的爭取人權和維護香港生活方式的行動。抗議揭示了人民的韌性和決心,然而這種反抗也引起了當局的暴力反擊。 香港與內地關係的核心原則之一是「一國兩制」。「一國兩制 」在中英協議提出,1997年回歸後實現。旨在維持香港的獨特身份,同時促進香港重新融入中國。然而,這項安排的現實證明是假象多於實質。圍繞反修例運動所發生的事件令人痛苦地表明,所做的承諾正逐漸被取消。 白色恐怖 大規模的抗議活動引起了國際關注,暴露了香港管治框架內的明顯矛盾。中國政府越來越激進的策略反映了其鞏固對香港控制的無情欲望,導致市民之前享有的自由受到壓制。《國家安全法》的頒布是這種背叛的縮影,將市民推入一個充滿監視、壓制和恐懼的環境,從根本上改變了香港社會的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