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聯會拒絕提交資料案被告終極上訴得直,終審法院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裁定三名被告無罪。[1] 合理相信? 這宗案件的重點在於對控罪相關的條文[2]的解釋 : 控方只須確立警務署長合理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還是要證明支聯會確實是外國代理人? 原審裁判官認為相關條文並沒明確列出界定外國代理人的準則,有鑑於法院在《國安法》下保障國家安全的責任,故須給予警務署長足夠的彈性,才能有效保護國家安全,因此認為警務署長只須有合理理由便足夠。上訴時高等法院對這理據照單全收。 終審法院並不以為然。首先,相關的條文...

  • 支聯會案的三名被告,前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三名被告至今已被囚超過1,000日。案件原安排於今年五月開審,但在2月21日的審前聆訊中,法官表示因為法官的工作檔期,需要取消原定審期,審訊要押後多六個月至11月11日才能開審。 人身自由是任何文明法律制度的基石,無罪假定亦受國安法第四及第五條的明確保障。三名被告被囚過千日,假若計算因行為良好及有悔意而能獲三分一減刑,那他們現時被囚禁的日子已相等於差不多五年監禁了!長期監禁對被告會造成嚴重的身心打擊,亦會影響他們的記憶和答辯的能力,尤其是李卓人和何俊仁皆年屆六七十歲的高齡,這樣長期的審前囚禁已經超越一般文明的普通法制度的極限,而因為無限期在獄中等待以致令一些被告改變答辯,為沒有犯下的罪行認罪,只會造成冤獄。這已不是單一事件,而是一個制度的問題,在不少涉及國安法的案件,被告均在審前被囚禁一段長時間。法官在庭上為審訊延期向被告致歉,但這並沒有面對制度的問題。 審訊延誤的制度性原因 造成這個情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國安法規定國安案件必須由指定法官審理。由於指定法官人數有限,形成審案排期的樽頸,法院即使有其他法官亦不能調配審理這些案件,造成不必要的延誤。支聯會案的審訊要延期,便是因為幾名指定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的進度遠超出預期,一案延長,其他案件的排期便受骨排效應的拖累。 第二,在高院聆訊的案件,國安法容許律政司提出不設陪審團,改由三位法官主審,這令指定法官人數不足的問題雪上加霜,本來三位指定法官加三個陪審團可以同時處理三宗國安案件。沒有陪審團,三位指定法官只能一起審理一宗國安案件,令司法資源被綑綁。在支聯會案中,鄒幸彤要求先處理一些程序和傳召專家證人的問題,這只需要一天的時間,但法院竟然在六個月內都無法找到一天可以有三位指定法官一起處理這個問題,最快也要到11月初才能安排,情況的嚴峻可想而知! 第三,在一些複雜的案件,由拘捕到審訊需要很長的時間不是毫無先例,但在這情況下,為避免過長的審前囚禁,法院一般會容許被告保釋。可是,在國安法下,被告難獲保釋。結果是不少被告或在審訊時已差不多服刑期滿 (例如在羊村案、立場案和47人案),或對服刑期作出估量後寧願認罪以求盡早獲釋(例如在47人案以及報道指在支聯會案中何俊仁可能改為認罪),造成一宗又一宗的冤案。儘管某程度上這是制度的問題,但司法機關是否完全無能為力?...

  • 香港電影《看我今天怎麼說》在2024年金馬獎榮獲三項提名,主演鍾雪瑩更憑飾演聾人「素恩」一角榮膺最佳女主角。電影透過三位聾人青年的生活掙扎,展現他們以手語或口語在社會中尋求自我定位與身分認同的掙扎。《看我今天怎麼說》將聾人日常遭忽視的權益帶入公眾視野,強調尊重多元溝通模式的重要,更讓觀眾反思,在我們所謂的「正常」 世界中,是否真正接納與包容了每一位身處邊緣的群體?電影成功將聾人面對的制度性障礙呈現於大家眼前,亦令我們重新審視:在法律和政策層面,香港是否為聾人提供了足夠的支持與保障? 聾人的法律權益:從本地法律到國際人權法的保障 在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從憲制層面保障殘疾人士,包括聾人尋求司法公正的基本平等權利。同時,香港政府於1995年訂立《殘疾歧視條例》,進一步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中傷及騷擾。該條例將任何在訂明活動範疇內的殘疾歧視行為定為違法,包括僱傭、服務、設施的提供和政府的活動等。為改善聾人在司法程序中公平審訊,平機會其後於2022年11月推出《聾健司法平等:供殘疾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參與司法程序人士參考的指引》,並提到近年有報道指聾人及聽障人士在複雜法律程序中,因誤解或溝通不足而面對障礙,故此制定有關指引。 聯合國大會於2006年通過並於2008年生效的《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明確強調,締約國有責任促進、保護並確保身心障礙者在充分且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CRPD強調締約方必須採取適當措施,協助身心障礙者有效進入司法程序,包括在偵查與審訊過程中為聾人提供可理解的溝通模式和資訊渠道。中國於同年簽署CRPD,香港同樣有義務落實公約要求。CRPD強調「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即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的修改與調整,以確保殘疾人士能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合理調整作為平等待遇的原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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