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8歲)去年12月被裁定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以及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共三罪罪成。法官今指考慮到本案罪行屬「罪行重大」,再考慮到案件性質,將量刑起點提高至15年,而由於認為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最後重判黎入獄20年。 法官在判刑理由中提到,《國安法》第29條的處罰條文訂明:「犯前款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呂世瑜案,法庭認為立法原意是,假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涉及外國實體,一般會被視為較嚴重,理應判處更嚴厲的刑罰。 而在界定案件是否屬「罪行重大」,法庭考慮了馬俊文案所列明眾多因素,因應《蘋果》案作調整後,相關因素包括:當時的社會氣氛;犯案手法,包括方式、行為、措詞、媒介或平台;犯案次數、時長及持續性;罪行規模;有否預謀犯案;有否涉及武力或以武力威脅;涉及人數;請求制裁的目標及對他們的潛在影響;是否成功導致外國制裁,或制裁的風險和迫切度;罪行對香港及中國帶來的實質或潛在影響等。 法庭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在《國安法》實施前發生的事,只構成犯案背景的一部分。而法庭考慮證據後認為相關罪行屬「罪行重大」,判處的刑期不應少於10年。 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庭認為有關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且是早有預謀的,並涉及使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並指「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呼籲,無論是公開進行或者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上述措施」。每項串謀的量刑起點為15年監禁。至於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罪,法庭認為有關串謀屬最嚴重級別,以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罪行重大」,是否只看案件本身,而毋須考慮被告在案中的角色?本周的西九龍裁判法院內,這個問題落在一眾被告身上。《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以及六名《蘋果日報》高層,以及陳梓華及李宇軒,早前被裁定或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成,案件於本周進入求情階段。隨着法官就量刑分級多番提問,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小心翼翼回應,牽動被告、家屬以至旁聽人士的情緒。▌「罪行重大」是否只看罪行本質、不看角色?今次案件牽涉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方援引《港區國安法》以及《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串謀的本地法律條文提出檢控。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29 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設有兩級刑罰:一般情況下可判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則可判處...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三罪罪成,法官星期一開始聽取黎智英連同其餘八名被告的求情陳詞。就本案的量刑原則,法官李運騰多次提到本案量刑只有考慮被告是否「罪行重大」一個條件,關乎罪行本身,沒有提及「首要分子」,顯示各被告在案中角色似乎對量刑影響不大,這或將直接影響案中其餘被告的刑期。 黎智英上月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共三罪罪成,而六名前高層包括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蘋果》總編輯羅偉光、《蘋果》副社長陳沛敏、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及主筆楊清奇,以及律師助理陳梓華及李宇軒則分別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重大罪行刑期10年或以上 控方今陳詞指,本案所牽涉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庭須考慮被告是否「罪行重大」。 法官李運騰指,「罪行重大」字眼分別在《國安法》的三條條文出現,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勾結外國勢力罪條文,而前兩者涉及三個分級,即「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積極參加」、「其他參加」。前兩者的被告似乎只要符合「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條件,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