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5至6月期間,我有機會前往台北參與一些學術活動。抵達台北的5月20日,正好是他們新當選總統的就職典禮。臨行前我在家中想到,不如帶上張君勱在1946年為推廣中國當時制憲的努力而寫成的《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一書,在旅途中重讀一遍。 追尋民主憲政的沉重代價 194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在南京國民政府主催下,於國民大會三讀通過,張君勱是主要的草擬者。憲法在1947年底正式在中國實施。後來國民政府在內戰連連失利,最後敗走台灣,蔣氏政權於國共兩黨軍事對峙下,以緊急法令凌駕了此憲法的部分條文,變相繼續實行威權統治。 但隨著1980年代後台灣的黨禁解除,民主化逐步在當地推行以來,張君勱草擬通過的這份憲法,在經過歷次重大修正後,至今還是台灣民主政治上的憲政根據,也是自晚清以來130多年的中華立憲史上,唯一成功通過和仍在實施的中華民主憲法。張君勱因此被稱為是「中華民國憲法之父」。 民主憲政的追尋,在中華大地上不單是荊棘滿途,投身者往往更要付出重大的代價。張君勱這位為國民政府立憲的中華憲法之父,在1949年內戰勝負分明時,便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為頭等戰犯。敗走台灣的國民政府對他也並不友善,例如在立憲以前,因為他的主張、組織政黨活動和言論等,國民政府便曾派遣國民黨特務人員把他禁錮了一個多月。張君勱也曾經受到當權者的暗殺威脅和軟禁等對待。追尋憲政民主者被執政者視之為是公敵,這在近現代的中華大地,屢屢發生。 劃時代的成果 如果我們不只以短期現實政治的得失論一個人的成敗,我覺得張君勱先生在近現代中華政治歷史中,他對民主憲政的堅持及所取得的成果,可以說是劃時代的。...

  • 現代政治的一個主流論述,是政權的正當性得建基在「公民同意」之上。「公民同意」的理據,簡要說來是這樣的。政府之所以有權作出強制性的集體決定,例如立法、制定政策、推行政令,是因為政治社群中的個人,為了有穩定的秩序,讓大家和平共存,便得在社會上實施集體而共同的規範使大家遵行,以避免沒完沒了的衝突、糾紛、緊張失序等無政府狀態。大家因此同意,放棄部分個人與生俱來的自由,並推舉一些人有權去行使公權,掌管公職,以便公正地保障社群各成員的安全和促進社群的福祉,制定法律和規範性措施,以應付集體所面對的問題和挑戰。 社會契約論根據這種看法,正當政權的建立,正是從這基礎引伸出來的。社群中的每一個成員據此同意服從政府為集體所作的決定,並承認其權威和公權力。我們一般稱這種說法為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把政權的公權力及其權威建基在「公民同意」之上。但是,假如政府未能履行社會契約中的要求,公正地保障公民的安全、生命、財產、權利等等,公民便沒有義務繼續服從政府,嚴重者公民更有反抗的權利,革掉暴政的命。社會契約論處理的根本政治課題是多樣而繁複的。有關的哲學和理論論述更是博大精深,是任何想認真了解現代政治的學人必須好好地去鑽研。我這篇短文,自然無法對這些課題和論述觸及於萬一。有留意西方現代政治思想發展的讀者大概都知道,與社會契約論有關的幾位最重要的經典理論家,是英國的Thomas Hobbes和John Locke,以及法國的Jean-Jacques Rousseau。不少論者認為,這理論開啟了現代政治的範式(paradigm),因為人類政治的重點,從此由集體轉向個人,以個人同意、權利、自由等為公權力和政治權威正當性的根據,取代了以前的君權神授論的基礎,也把優良管治的要求,從追求至善的社會,轉移到個人自由和權利的保障,從而開創了現代個人主義式的民主自由政治的格局。 「公民同意」是否必須?對於社會契約論中「公民同意」的一個直接而重要的批評,也許可以簡述如下:假如政權能有效地為政治社群帶來穩定和秩序,使各成員和平共存,遵守共同的規範,避免沒完沒了的衝突、糾紛、緊張失序的無政府狀態,那麼,「公民同意」是否必須的呢?就算「公民同意」在正當政權的建立中是可取的,但「公民同意」是否唯一的正當政權的根據?對上述這些問題的思考,讓我們看看18世紀蘇格蘭的重要思想家David Hume在他的名著 Of the Original Contract (〈關於原初契約〉)...

  • 過去3個月,我因為要集中精神去完成一份名為《海耶克與戰後中國自由主義》 ( Hayek and Post-War Chinese Liberalism)...

  • 早些時候,我在本欄的《威權政治與法治:現代邦國的兩種形態》一文中,介紹過英國20世紀政治思想家Michael Oakeshott關於法治邦國和威權邦國的論述。今天,我想談談他對歐洲政治思想史的一些重要貢獻。我根據的文本,是2006年出版的《政治思想史講座》(Lectures in the History of...

  • 《通向奴役的路》(The Road to Serfdom) 在1944年3月和9月二戰期間先後在英、美兩國出版。出版後,始料不及的,是該書即時使英籍奥地利裔思想家 Friedrich...

  • 今年10月初,我出席了一個居英港人主辦的「開放心靈系列」講座,主題是威權陰影下的法治。講座內容豐富又具啟發,講者和參與人士更進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討論,刺激我反思了不少課題。 其中一個課題,便是威權政治和法治的分別。 法治與人治 在講座討論中提到法治時,大家很自然會指出法治和人治的不同。我們也把西方實行法治的邦國,和只是「以法律作為統治工具」的邦國作出區分,強調前者的法律,是政治聯合體內所有人和組織都得遵守的共同規則。執政者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立法者在制定共同規則時 ,旨在維護公正,保障公民的權利和個人自由,嚴格界定公權的運用。此外,政治聯合體得設立獨立的司法體系,依法定程序公正地解釋法律,以平息和共同規則有關的法律爭議。在行使管治權和執行公務時,更得有問責機制,以防止濫權,並實行公權上的分權和制衡等。 至於後者,公權擁有者則是通過法律作為統治手段,以達到統治者的政治目的或有關的邦國認為必須要維護的共同利益或目標。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界定、公權的安排、以及政治制度的設定和政府政策的制定,其實便是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有關的權責、制度和公共資源,以便配合公權者認為最有效的方式來實現或維持統治者的政治目的,以及政治聯合體內所認為必須達致的共同利益或目標。 換言之,從政治理論的觀點看,實行法治的邦國,政治行動和公權行使的正當性,最終以構成政治聯合體的共同規則為準。如果把威權政治理解為執公權者的主導政治意志和目的在政治聯合體中是至高無尚的話,那麼,實行威權的邦國,其政治行動和公權行使的正當性,最終以政治聯合體的政治意志或共同目標為準。...

  • 張佛泉的《自由與權利》一書,到今天仍舊被視為是華文世界中關於自由思想的傑作,其中一個原因,正是他對個人那「無法出讓的權利」的論述。張氏在1954年為該書撰寫序言時說:「以前我們讀英美人『無法出讓的權利』(inalienable rights) 之說,輒將它輕易放過,實在並未懂得。只有當空前未有的極權統制在大陸上暴興之際,我們纔得了悟英美人何以要講『無法出讓的權利』。」這是一段沉痛的話。也是張佛泉這類中國自由思想家在去國流亡後的深切反思。為什麼構成人之所以為人的個人權利是「無法出讓」的呢?張佛泉在書中作出的以下解釋是至為關鍵:「『無法出讓的權利』之說,其道理並不在人曾有此權利,因之不可以出讓,乃因人一朝有了自由之自覺,即無法將此自覺出讓。人既已自覺為一主體,即使有意將權利之形式出讓,無奈自由之自覺卻依然還在。至此,人權已無法與生命撕拆得開。故人在歷史過程中,未至自覺自由階段,尚有被奴役可能,但一朝意識到自由,便已無法再將它排除。人權不但無法由人拋掉,甚至無法為他人所否認。摧殘人權(一如屠宰人群) 是可能的,但否認人權則不可能。因一朝不承認人係權利主體,此人便先已自外於人之社會。」如果我們細讀這段話,便會發現,其含意和背後假定的前提,是十分豐富的。如果我們有系統地把這些含意和前提連繫起來,便構成了一個頗為深刻的自由人的人觀。這段話,說的是對「自由的自覺」。需通過歷史過程我認為第一點需要注意的是,這自覺乃通過一「歷史過程」而成就。換言之,自由的自覺是人的一大歷史成就,這自覺並非是先天的,也不是人類在達至此自覺之前便擁有的。在西方現代政治學裡,「無法出讓的權利」往往說成是「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自然的是」(natural right) 。如果人類對「自由的自覺」是通過一歷史的過程而成就的,說人權是「天賦」或「自然」,並非意味著人一生下來便擁有這自覺或權利,而是說人的稟賦是有能力發展出對自由的自覺,但如果這稟賦因為種種原因沒能發展出這自覺,那這自覺便不會存在。人有自覺的稟賦,便假設了人是一有意識的主體。這意識反過來又會把自身作為一認識對象;於是,意識便發展成自覺,這自覺是建立在對主體的自我認知之上,並嘗試理解主體和其身處的環境(包括其他物和其他自覺的主體) 中的種種關係。必須注意的是,對張佛泉來說,「人既已自覺為一主體」中的「人」,指的是個人,並非是集體的人或其他抽象的集體單元。因為在《自由與人權》一書中,張佛泉既主張在認識和解釋人類和社會現象時,只能還原到獨立的個人才是真實的個體的分析路徑,這也就是方法學上的個人主義(methodological...

  • 近年多說離散事。當代中國出現大規模的離散,是發生在國共內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前後。大家如果讀過龍應台的《大江大海》,應該感受到「所有的生離死別,都發生在某一個碼頭--上了船,就是一生」所帶來的震撼。離散的後果,卻不盡是負面悲涼。錢穆、唐君毅等前賢,在1949年後艱苦卓絕的在香港創立承傳中華文化的新亞書院,便是一個例子。知識界目前的共識是,當代海外新儒家在1949年後的思想發展,其深度以及對中華文化的貢獻,是獨當一面的。就我比較關注的中華自由思想方面,內戰前後散落到台灣和海外的中國自由主義者,他們既在台灣、香港和海外延續了中國自由思想的命脈,對台灣後來發展出民主憲政,以及對中國大陸在文化大革命後的開放改革和新啟蒙,都發揮了積極作用。我這一代在上世紀60-70年代成長於香港的學子,當時便很受到從大陸散落到台灣和海外的自由知識人的影響。其中胡適、雷震、殷海光、周德偉、夏道平等,以及後來他們的後輩學生如林毓生、張灝等對當代中華自由思想的貢獻,是個很值得研究學習的課題。我在這篇文章談論的《自由與人權》一書,正是由散落到台灣(後來退休於加拿大)的中國政治學人張佛泉(1908-1994)在1950年代初撰寫而成的一部高水平著作。四十年後發現希望相對於上文提及華文世界中的幾位自由主義者,張佛泉是較少為非學界人士認識。但他這本《自由與人權》到了21世紀的今天,仍舊被譽為「表現出來的對西方自由主義的認識水平,在以前與以後中文世界,尚都未見可與之匹敵的著作。」台灣學人錢永祥在2001年作出的這個評價,我認為是有道理的,雖然當代的一些中國自由主義者的著作,例如高全喜的《政治憲法與未來憲政》,也許已是匹敵之作。張佛泉在1954年為《自由與人權》初版寫序時說:「著者於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中離平,避地來台,侘傺幽憂,不能自釋。乃下帷讀書,專心於英美人權學說及民主制度之探究。」佛泉先生借喻屈原《離騷》的「忳鬱邑餘侘傺兮,吾獨窮困于此時也」來形容自己避地台灣,在「不能自釋」之餘,「下帷讀書」,奮而寫成《自由與人權》。當1993年這本書的修訂版刊行時,先生在新版序言中說,1950年他開始草擬原版書稿時,極權主義氣焰正高,但「四十年後之今日」,極權政體連續發生了驚天動地的政變,使他重擬《自由與人權》序文時,「令人發生何等信心與希望。」張佛泉畢業於北平燕京大學哲學系。1931年起,為《大公報》編輯《現代思潮週刊》。1932年就讀於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Johns Hopkins University)。1934年回國後,應胡適的邀請,到國立北京大學任教。抗日期間,轉赴西南聯大政治學系擔任系主任。在1930年代,張佛泉發表過大量時論文章,討論民主、憲政、民族邦國等政論課題,更在抗日前後積極參加了以胡適為首的《獨立評論》的撰稿工作。初到台灣時,張佛泉擔任國立編譯館編輯,並參與了台灣當時最重要的自由主義刊物《自由中國》的發展工作。後來先生為了專心撰寫《自由與人權》,辭去了編譯館職務,1952年也辭去《自由中國》的編輯委員的工作。之後,他先後在台灣的東吳大學和東海大學的政治系任教。1960-1963年到哈佛大學東亞研究所出任研究員,1965年轉往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任教至退休。「國家」與「權利」我們今天為什麼還要讀《自由與人權》?我認為這本書從做學問的基本方法到哲理層面較為抽象的理論建構方面,都有不少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讓我先從做學問得對我們使用的觀念和辭彙要有一清晰明確的界定這一要求說起。張佛泉大概是頭一個中國現代學人,堅持把「國家」改稱為「邦國」的。我自己受他啟發後,也在文章中不用「國家」一辭,改為用「邦國」或「國邦」。張佛泉在《自由與人權》中說:「到現代民主時代『家』與『國』應嚴格分開,絕不該仍將二者混為一談。」查現代政治和傳统政治很不同的一點,正是現代邦國和現代社會是兩個相關但並不相同的觀念和範疇,前者是強制性的公共領域,後者是非強制性的個人和團體的自願組合。把「邦國」說成「國家」,後者顯然是把公、私混在一起,把傳統「家天下」的政治概念粗疏混淆地應用到現代政治脈絡之上,反映了華文觀念和認識上的不嚴謹。張佛泉説,「著者在本書中嚴分國與社會之界限,家大部分屬於社會界,故尤不肯再用『國家』作一個名詞。」我們今天在日常用語中,不時還會把民主解釋為「人民當家作主」。這樣把「當家」等同「監國」,難怪「家天下」的思想,在中華政治文化中仍是很普遍,以至華文世界對現代政治的特質在認識上還是含糊的。另一個在近現代傳入華文世界的重要政治觀念和價值,在翻譯成中文後引起嚴重混淆的,便是right(權利) 。張佛泉在書中說:「『權利』二字在中文連用時,作『權勢貨財』解,根本不成為固定名詞。以『權利』譯right中文先用。這個譯法實不妥當。一方面因為中文權利兩字連用在一起,極容易令人聯想到爭權之『權』和奪利之『利』。一方面因『權』字與英文right完全聯不到一起。在近代英文中right一字,且可謂有與『權力』(power)...

  • 法國政治思想家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在撰寫和出版傳世之作《民主在美國》Democracy in America時,正是個紛亂時代。 1831年他出訪美國長達9個多月,這段時間他到各州的詳細觀察和實地調查,是後來撰寫《民主在美國》的根據。那時美國聯邦憲法實施了只有40多年,距離美國獨立戰爭開始也只是剛超過半個世紀。期間,托克維爾所處的法國經歷了1789年的大革命,先後受到革命激進主義血的洗禮和拿破崙歐洲大戰的殺戮,革命狂飆更不斷席捲整個區陸,引來保王力量多次反撲,包括法國自身一而再的王朝復辟政治。...

  • 我在上一篇〈世道紛亂:政治上的「敵、友」思考〉一文中說,施密特認為「敵、友」的界定,是邦國政道中最根本的政治決斷。如果從這個理論視野看今天紛亂的世局,對全球蒼生影響最全面的潛在「敵、友」分野,顯然是美、中目前在全球爭雄的競爭格局。有些論者認為,世界已經處於第二度冷戰的年代。大國進行全球爭雄一般對冷戰的理解,是核武超級大國進行全球爭雄,在關鍵地區通過代理人式的局部戰爭和衝突進行對峙的一種格局。核武的存在,使核戰一旦爆發,交戰各方將無一倖免,出現全面互毀文明的一種結局。因此,在核武年代,超級大國的理性爭鬥,便得通過戰略上關鍵的局部代理人式的戰爭和衝突,逐一挫敗敵方,以達致主導全球稱雄的局面。如果美、中已處於冷戰,那麼,目前在烏克蘭的軍事衝突便是冷戰時期的典型代理人式的局部戰爭。其他關鍵的潛在爭鬥熱點,包括了台灣、朝鮮半島、南海等處。兩國在南太平洋島國和非洲諸國的外交競爭,也可以理解為雙方全球對峙的伸延。香港雖然是中國主權下的特別行政區,但因為種種原因,在1997年後很長的一段時期,是中國境內實質控制地區中最受西方價值影響,最容易局部挑戰中國黨國體制的一個國際大都會,因此也就成了美、中全球競爭的一個半熱點。上述的分析雖然不無道理,但也有論者似乎還未認為世界已經第二度進入冷戰。基辛格在今年5月20日《經濟學人》的訪談中說,他認為目前中國的體制是儒家式的多於馬列式的。他說,中國決意要強大崛起,並不願意受制於二戰以來,美國主導的、以西方標準建立起來的「規則為本」的國際秩序。但他相信,中國不會像希特拉般要控制世界。基辛格的判斷可能對,也可能錯。但他也看到,美、中雙方對對方的敵視和日益強硬的立場,正在威脅到彼此的和平共存,因此他同意,美國要加強軍備,以阻嚇戰爭爆發。兩意識形態爭持回到施密特的法理政治思想。他那「敵、友」的分野、政治決斷的論述,會如何看待今天的美、中競爭呢?首先,我想大概沒有太大爭議的一個分析,就是美、中兩國已把對方確定為是己方的首要假想敵,這假想敵威脅著本國的核心政治價值和利益。從意識形態的角度看,美、中的爭鬥可以理解成是繼蘇聯解體後,自由憲政的民主制和專政獨裁的黨國制的第二回合爭持。只是這個改良版的黨國制,在吸收了市場經濟的優勢後,變得比從前斯大林的黨國制難應付得多,特別是西方的民主制在經歷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風暴和民粹政治的狂飆後,歐美邦國對自己的政經體制的信心已不如以前。加上中國開放改革後已成為全球化資本主義的一部分,使雙方在政治意識形態上的壁壘分明,同時混集著經濟、貿易、金融上的難解難分,使這種「敵、友」關係,變得比先前的冷戰複雜得多。正是這個意識形態上的壁壘分明,使美、中在這場全球爭雄的競爭中,儘管經貿金融上雙方格局難解難分,卻都付不起敗給對方的代價。試想如果美國不能阻止民主的台灣被中國大陸強行統一,美國對亞太和西方盟國的「軍事保護傘」承諾將會蕩然難存。與此同時,美國在世(特別是亞太區)的主導地位,難免在形勢上被中國取代。人們對自由民主制的信心,也自然大打折扣。同樣道理,西方不能坐視烏克蘭敗於俄國,正如中國不能讓普京政權崩潰,因為俄國落敗的結果,既使中國更難與美國爭雄,又失去一大制衡西方的屏障,大大加強美國對中國的直接威脅。「敵、友」(起碼是假想敵)的論斷既然已經確立,那是否代表世界難免爆發第三次大戰呢?儘管目前的局面是嚴峻的,但基辛格認為,世界還有5至10年的時間,通過有效和有遠見的政治領導和努力,使美、中雙方在其矛盾熱點上加強相互了解,務實地嘗試減少猜疑,增加互信,並建立雙方能接受的避免競爭和衝突升級的共同機制和規範,以期能達到均衡共存。界定當中誰是「敵人」曾經支持納粹德國,以「敵、友」關係為政道核心主軸的施密特,是否一個不斷製造政敵,並要把「敵人」趕盡殺絕,以致控制全局的思想家呢?以我對施密特法理政治思想的理解,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我下這結論的理由,是建基於我對施密特關於「敵人」這概念的認識。以「敵、友」關係為政道核心的思想,自然和追求世界大同的善治式的思想大相逕庭。施密特提醒我們,常規憲政之外,在現實環境中,政治社群難免要應付非常態政治的挑戰。政治社群所作出的政治決斷,既是常規憲政的前提,也是面對危機或常規政治不能應付的挑戰時,不能不做的事,必要時甚至要作出生死攸關的交戰決斷,界定當中誰是「敵人」,誰是盟友。但是,對施密特來說,政治上甚至戰爭中的「敵我」關係,並非是「漢賊不兩立」的。政治上和戰爭中的「敵人」,是就具體的分歧、紛爭、衝突而界定出來的。要解決或平息有關矛盾,國邦有時不惜訴諸戰爭,但當衝突平息後,曾經敵對的國邦還是可以繼續並立。「敵我」雙方如果非要把對方趕盡殺絕,那便不再是只限定在政治領域或戰爭中的「敵我」關係,而是一種全面、抽象、無邊際的敵對關係。這關係除了把敵人完全殲滅或征服之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這敵對關係都不可能化解。如果是這樣,這種無邊際的絕對敵對關係的界定,是某種教條信仰的後果,這和必須審時度勢的政治決斷是相違背的。大地和海洋兩種不同政治空間不同的政治空間和秩序從法理角度來看,這種趕盡殺絕的做法,已不再把敵人當作是對等的人看待,也不承認敵國是擁有對等主權的國邦。這種對政治、公權不設限定的做法,施密特是不以為然的。因此,在《戰爭論著》(Writings on War)一書中,施密特說:「戰爭的公義、榮譽、價值,正是繫於敵人既非海盗,也不是集團罪犯這一事實上。實際上,敵人是個『國邦』,是一個『受國際法管轄的成員。』」(War owed its justice, ho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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