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官指案件屬罪行重大 黃之鋒重囚10年

已被囚近6年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今年9月在高等法院承認串謀勾結境外勢力罪,他透過求情信指已獲得深刻教訓,願意承擔一切法律後果。法官今判刑時指,本案屬「罪行重大」,黃之鋒在國安法生效後仍與羅冠聰擔任關鍵角色,故以13年為量刑起點,最終重判他入獄10年,其中2個月2日刑期與47人案同期執行,預料他要在2036年才刑滿出獄。

法官譚耀豪指,《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及活動,構成涉案罪行的背景,量刑時亦必須考慮。法官指當時香港法治、國家風險面臨非常高的風險,而在此關鍵時間,黃之鋒和羅冠聰合謀勾結外國勢力,要求制裁,絕對加劇問題嚴重性、增加中國政府和香港政府的困難。又指在國安法生效後,黃和羅冠聰等人並未改變共同意圖,繼續勾結外國勢力的計劃,持續與外國高官接觸,要求制裁或採取敵對行為,繼續接受傳媒訪問推廣計劃、接觸本地和海外讀者。

法官指二人有明確分工,羅冠聰在海外公然要求制裁,而黃則留在香港宣傳以提供地下支援。他認為黃之鋒和羅冠聰角色不同,但在串謀中的角色同等重要,是主要帶領者,兩人持續推進呼籲制裁的工作,歷時 4 個月零 3 星期。

黃之鋒早前透過大狀向法官呈上求情信,表示願意承擔一切法律後果,透露他本來滿心期待於2027年1月7日步出監獄,在三十而立之年重新起步,可惜事與願違。他向法官明言「這漫長的六年鐵窗歲月,已是我一生中最深刻的教訓,徹底重塑了我的人生觀」,但他沒有浪費在獄中的時間,持續提升自己,閱讀逾百本不同種類的書籍、投入運動健身,而且抱著正面態度,相信有天會獲釋,屆時仍可過積極人生、及照顧年邁雙親。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早前向法官透露,黃已接受他會繼續在囚一段長時間。

黃之鋒承認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控方案情指,黃之鋒和羅冠聰均來自2016年成立的政治組織「香港眾志」,黃是秘書長而羅是創會主席,他們透過俗稱「國際線」的國際游說,達成眾志的「民主自決」主張。他們在《國安法》生效前與外國政客會面、發起聯署等要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至《國安法》生效後共同意圖不變,繼續推進協議。其中已離港的羅冠聰繼續會見海外官員、發起聯署等推進「國際戰線」,留港的黃之鋒則透過接受訪問、分享羅冠聰的帖文等來支持。

案情又羅列控罪期間外國的制裁行動,包括美國國會通過《香港自治法案》、取消香港特殊待遇、對中港政府 15 名官員實施制裁,多國暫停與香港移交逃犯協定,以色列公司 Cellebrite 亦在羅冠聰發起聯署後,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售破解手機軟件。

上月剛過30歲的黃之鋒,自2020年11月因包圍警總案遭關押至今,逾2170天,當年他只有24歲。他在該案中被判囚13個半月,之後他再因反「禁蒙面法」遊行、六四集會案、轉載西灣河開槍警及家人資料,先後被加監4個月、8個月及6個月。

2024年11月他於47人案中承認《香港國安法》下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囚4年8個月,原定明年1月7日可刑滿出獄。惟他於2025年6月6日早上,在獄中因本案再度被捕。

根據《國安法》,串謀勾結罪一經定罪,可判監 3 年以上、10 年以下。但若屬「罪行重大」,則可判囚 10 年以上至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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