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判詞】指被告對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不相信以修憲「結束一黨專政」|斥「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

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今早於207頁的判詞中裁定,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口號是針對中國共產黨,目的是要「推翻」其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而被告對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不可能和平對話尋求修憲。判詞更指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後「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並蓄意將六四事件與反修例相提並論,挑起受眾對中共的敵意。

案中被告依次為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他們同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憲法》的「根本制度」

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和黎婉姫於判詞中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中共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由《憲法》確立和保證,並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因此,「推翻」或「破壞」中共的領導地位,等同《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法庭同時裁定,《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可以包括任何違反《憲法》規定的、旨在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的行為,不論是否涉及暴力、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刑事罪行。

◾ 被告鼓勵他人付諸行動

法官信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是針對中共,目的並非要求中共回歸《憲法》下的多黨合作制,而是要結束中共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包括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領導地位。

判詞指「結束一黨專政」中的「結束」,明顯並非指「自然結束」,而是帶有「推翻」和「破壞」的意思。

法官不接受被告所指,「結束一黨專政」並非要結束中共的領導地位;不認為被告的言行只是合法地行使其言論和表達自由;不接受被告等人對中共沒有敵意,也沒有拒絕跟中央政府溝通;不接受被告等人真誠地相信支聯會的支持者不會採用非法手段終結中共的執政地位。

◾ 對中央政府懷有敵意

法官指被告對中共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一直懷有敵意,堅持抗爭和絕不妥協的路線,並不相信與中央政府有和平對話的可能。

法官又以《零八憲章》運動參與者在內地被囚等情況為背景,裁定被告並不相信透過修改《憲法》達致「結束一黨專政」實際可行,亦不認為這是他們真正尋求的做法。

法官認為,被告一直以個人及支聯會常委身份,積極鼓吹和執行與「結束一黨專政」行動綱領相關的活動,對象主要是香港境內的人,包括活動參與者和瀏覽支聯會網站的人。

判詞形容李卓人及鄒幸彤把自己「豁出去」,鼓勵其他香港人學習內地抗爭者的經驗和榜樣,堅持抗爭。法官指,即使支聯會一直沒有採用或鼓吹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但兩人自《國安法》實施後仍繼續堅持「結束一黨專政」,不理會這違反2018年修正的《憲法》,屬於《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

法官裁定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知道其言行可能已超越合法表達自由的範圍,但仍毫不理會;他們亦意圖及相信,受唆使者按照其唆使行事時,會使用非法手段顛覆由中共領導的國家政權。

判詞又指李卓人及鄒幸彤試圖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使他人對中共失去信任,以達到破壞「根本制度」的目的,並有意鼓勵支聯會支持者伺機而動,以非法手段把「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

◾ 蓄意將六四與反條例相提並論

法庭指出,李卓人及鄒幸彤雖然沒有就如何把「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提出具體的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但證據顯示他們在《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斷鼓吹及傳揚有關主張,並蓄意將發生在30多年前的六四事件與當時的反修例事件相提並論,藉此挑起受眾對中共的敵意,進而侵蝕及破壞公眾對中共的信心。

法官裁定在《國安法》實施後,被告已相信及明白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會抵觸《憲法》,「他們只是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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