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舶來品」到「勾結罪」 人權的文化迷思與黎智英案 | 張燦輝(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退休教授)

( 編按 : 破土除了有固定的作者專欄,歡迎各方讀者投稿。)

2025年12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頒下了一份長達855頁的判詞。三名由行政長官欽點的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運騰及李素蘭——裁定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性刊物」共三項罪名全部成立。法官在判詞中指,黎智英「自成年以來一直懷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怨恨與仇恨」,其「唯一意圖」乃「尋求中國共產黨的覆滅」,法庭並用上比喻:黎智英的行為「類似於一名美國公民,以幫助加州為藉口,向俄羅斯求助以推翻美國政府」。

這段判詞值得逐字細讀。它把一個人數十年來在報章專欄、公開演講和國際場合所表達的政治觀點,重新界定為刑事罪行。判詞的語言與其說是法律推理,不如說是一套敘事策略:先把被告的動機歸結為「仇恨」,再把他的行為界定為「勾結」,然後把他所訴求的言論自由與選舉民主悄然轉譯為「外國勢力干預」。整個過程乾淨俐落,沒有血跡。

在這個語境下,重讀陳瑤華教授《人權不是舶來品:跨文化哲學的人權探究》一書,以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夏博義(Paul Harris)在《綠豆》發表的「Human Rights Are Not ‘Western Values’」談話,就有了異常迫切的意義。黎智英案所揭示的,正是陳瑤華在書中反覆剖析的那套權力邏輯:統治者將人權標籤為「西方價值」,從而把對具體個人的迫害改寫為文明防衛戰的司法實踐版本。

人權實為以血肉之軀鑄就的抵抗經驗

夏博義的談話圍繞兩個要點展開。他指出「西方價值」這個說法本身就是政治宣傳語言,其功能是把言論自由、法治和民主描述為某種地域性的文化產物,否定它們的普遍適用性。同時他援引張彭春在《世界人權宣言》起草過程中的角色——張氏力主宣言不能預設「上帝賜予」之類的特定宗教傳統——來論證人權的起源本身就是跨文化的。

這兩點都有份量。夏博義是香港人權監察的創辦人,在國安法通過後被中聯辦點名為「反華政客」,最終被迫離港赴英。當一個法律人僅僅因為批評一部法律牴觸《基本法》就遭到國家機器追擊,人權是「西方價值」還是普世規範,就不是書齋中的概念辨析了。

不過,若以陳瑤華的理論標準衡量,夏的論述仍然顯得「扁平」。他把「人權不是西方價值」幾乎當作一句政治反駁口號來用,主要靠歷史故事和外交記錄來支撐。他沒有像陳書那樣,在哲學上區分人權的文化淵源、人權的制度化形式,以及人權在國際權力結構中被操作的方式這三個層次。

張彭春的貢獻確實有助於動搖「《世界人權宣言》全然是西方產物」這個神話。但陳瑤華提醒我們,真正關鍵的不是起草桌前多了幾個非西方代表的面孔,而是:究竟是什麼樣的壓迫經驗、怎樣的反抗實踐,促成了一種跨文化的「自由、尊嚴與平等」語言得以浮現?人權的正當性根基不在於某個文明的自我標榜,而在於無數在掙扎中的人,以血肉之軀鑄就的抵抗經驗。法國大革命中的底層民眾、殖民地的反殖運動、納粹集中營的倖存者、拉丁美洲失蹤者的母親:人權語言之所以獲得跨文化的說服力,是因為不同文化和歷史處境中的受壓迫者,在各自的掙扎中辨認出了同一種對尊嚴的訴求。不是某位哲學家在某個文本中「發明」了人權。

夏的論述停留在「中國也有份參與,所以人權不是西方的」這種代表性邏輯上。他沒有錯,但論證深度不夠,擋不住更精巧的文化相對主義攻擊。

把文化差異轉化為拒絕人權的正當理由

陳瑤華批判「人權是西方文化產物」這個迷思,目的不是替中國在聯合國的人權形象辯護,而是要拆解一種危險話語的內在邏輯。這套話語先把人權綁定在「西方」這個文化標籤上,再援引「文化差異」或「亞洲價值」作為拒絕落實人權的理由,最終把具體的酷刑、監禁和噤聲消解在空泛的文明敘事中,使受害者的苦難變得不可見。

她反對「亞洲價值論」的態度很決絕。在她看來,那不過是統治者把亞洲價值當作擋箭牌。九十年代李光耀和馬哈迪高舉「亞洲價值」來抵制西方的人權批評,他們真正要保護的不是什麼深邃的東方文化傳統,而是不受國際監督的專制權力。北京當局宣稱人權是「西方的」,道理也一樣,這不是嚴肅的跨文化哲學對話,而是為壓制異見者提供話語掩護。

陳書更進一步指出,抽象地談「東方」對「西方」,會造成一種雙重的知識暴力。這種談法把歐洲的人權歷史簡化為某種單一的「西方」敘事,彷彿人權從來就是西方理所當然的價值,而不是經過血腥的宗教戰爭和階級鬥爭之後艱難贏得的成果。同時,它也把非西方世界簡化為某種同質的「東方」,抹殺了這些社會內部同樣存在的對尊嚴的渴望和對壓迫的抵抗。中國傳統中不乏這樣的聲音——孟子的「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黃宗羲的「天下為主、君為客」、譚嗣同的「仁學」、殷海光的自由主義、六四天安門的學生、零三年七一上街的香港市民。把這一切統統抹殺,歸結為「人權是西方的,所以不適用於我們」,是對歷史的篡改,是對受壓迫者的背叛。

陳瑤華的核心洞見落在這裏:文化相對主義的危險不在於它承認文化差異的存在——這是事實——而在於它把文化差異轉化為拒絕人權的正當理由。說白了,它把一個描述性命題(不同文化有不同價值觀)偷渡為一個規範性結論(某些文化可以合理地壓制人權)。這個從「是」到「應當」的跳躍,是休謨早已警告過的自然主義謬誤在政治領域的再現。

「人權是你們的」

為什麼「人權是西方的」這種說法對威權統治如此有用?陳瑤華的分析提供了清晰的線索。

這個命題同時服務於兩套截然不同的權力利益。對某些西方論者來說,宣稱人權是「西方文明的偉大貢獻」,可以強化文化優越感,為干預主義提供道德光環;對非西方的威權政體來說,接受「人權是西方的」這個前提,則可以把所有人權批評都轉譯為「文化帝國主義」,在國內合法化對異見者的打壓,在國際上拒絕人權監督。兩邊看似對立,卻共享同一個錯誤前提:人權是某個特定文明的文化財產。前者說「人權是我們的」,後者說「人權是你們的」,但誰也沒有把人權當作人類共同的抵抗遺產來看待。

理解了這一點,就能明白中共在處理黎智英案時為什麼那麼執著於「外國勢力」、「境外勢力」、「西方價值」這套語言。這不是偶然的修辭選擇。它的運作邏輯是這樣的:先把被告的政治訴求——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選舉民主——重新界定為「西方價值」,一旦貼上這個標籤,它們就不再是《世界人權宣言》所載明的基本自由,而成了外來的意識形態入侵。然後把被告與國際社會的一切接觸——會見外國政要、在國際媒體發表意見、呼籲國際關注——重新界定為「勾結外國勢力」。如此一來,一個公民行使受《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表達自由,便被轉譯成了類似間諜活動的犯罪行為。整個案件的性質也隨之翻轉:它不再是「國家是否侵犯了個人的基本權利」的問題,而變成了「外國勢力是否干預了國家主權」的問題。被告不再是權利受侵害的人,而變成了危害國家安全的人。

至於程序正義,自然可以一併取消:不設陪審團,由欽點法官審判;禁止聘用被告選擇的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拒絕英國領事探視,公然違反中國自身是締約國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自2020年12月起單獨囚禁超過1800日——國際人權組織已指出,長期單獨囚禁本身構成酷刑。

陳瑤華所說的將人權議題「解消」的過程,在這裏看得一清二楚。真正被侵害的是具體個人的自由與尊嚴,卻被包裝成「抵制西方價值」的高調姿態。受害者消失了,壓迫的事實消失了,剩下的只是一場關於「文明衝突」的宏大敘事。

對中共話語體系的全面內化

黎智英案中最令人不安的,或許不是判決本身——在國安法的框架下,有罪裁決早在意料之中——而是法官們在判詞中展現出的,對中共話語體系的全面內化。

法官指黎智英「懷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怨恨與仇恨」。問題不在於這是否準確描述了黎智英的情感狀態,而在於它把一個人對一個政權的政治批評等同於一種需要懲罰的惡意情感。在正常的法治體系中,公民有權批評政府,有權表達不滿甚至憤怒。把政治批評說成「仇恨」、新聞報道說成「煽動」、把國際倡議說成「勾結」——這不是法律解釋,是語言的暴力,用法律的形式把政治壓迫洗白了。

更深刻的問題出在法官們對「國安法生效前行為」的處理上。判詞承認,黎智英被指控的許多行為——會見美國政要、撰文批評中共、呼籲國際制裁——都發生在國安法生效之前。法官們聲稱這些行為「僅作為背景」。但判詞的整個敘事結構偏偏建立在這些「背景」之上:正是透過把黎智英數十年的政治活動串聯為一個「持續性陰謀」,法官們才能論證他在國安法生效後那些「含蓄而隱晦」的表達實質上是同一陰謀的延續。

法官們甚至接受了控方這樣的論點:即使一個協議在締結時合法,只要它在法律變更後仍然有效,被告就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意味着什麼?一個人過去合法的政治信念和關係網絡,可以在事後被一部新法律追溯性地界定為犯罪的構成要素。你在一套遊戲規則下合法進行的一切,都可以在規則被單方面改變之後,重新被詮釋為犯罪的證據。這不是法律的正常運作,這是卡夫卡。

再看判詞中那個關於「美國人向俄羅斯求助推翻美國政府」的比喻。這個比喻預設了一個前提:批評中共等同於「推翻國家」。但黎智英從未主張以武力推翻任何政府。他主張的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選舉民主,都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保障的。把行使這些權利說成「勾結外國勢力推翻國家」,是蓄意的概念扭曲。

「指定法官」的制度安排本身就已經從根本上摧毀了司法獨立。國安法規定由律政司司長指示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由行政長官從現任法官中「指定」審理法官。負責定罪的人是由負責起訴的同一個政治權力所挑選的。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在審訊中曾指出這種任命機制缺乏透明度。三位法官回應說,他們的任命是基於「獨立諮詢機構」的推薦。這個回應迴避了核心問題:無論推薦機制怎麼運作,最終決定權在行政長官手中,而行政長官是由北京實質控制的選舉委員會產生的。「司法獨立」在這條權力鏈條中,已經從制度現實退化為修辭策略。

2024年,多名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辭職,包括英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郝廉思勳爵 (Lord Lawrence Collins)和岑耀信勳爵 (Lord Sumption)。他們的辭職本身是一份無聲的判詞:繼續留任就等於為一個已失去獨立性的司法體系提供國際背書。黎智英案的三位法官所扮演的,恰恰是這些外籍法官拒絕扮演的角色。

人權被消解下的「二度犧牲」

回到根本的哲學問題。人權究竟是「西方的」還是「普世的」?

陳瑤華的回答超越了這個二元對立。她不主張人權是某種先驗的自然法則,從天而降放諸四海皆準;也不接受人權僅僅是某個特定文明的地方性產物,可以被其他文化合理地拒絕。她的立場是:人權是一種在具體的歷史掙扎中浮現的規範語言,它的普世性來自於不同文化、不同歷史處境中的受壓迫者所共同辨認出的那種對尊嚴的根本訴求。

|這個立場意味着什麼?

首先是人權的正當性問題。陳瑤華把人權的根基從先驗拉回到經驗。人權之所以是普世的,不是因為某個哲學家在理論上「證明」了它,而是因為酷刑在任何文化中都造成痛苦,監禁在任何社會中都意味着自由的剝奪,噤聲在任何語境中都是對人之為人的否定。張彭春在起草《世界人權宣言》時堅持不預設特定的宗教根基,表達的正是這個洞見:人權的說服力在於人的共同經驗,不在於任何教義的權威。

但這裏有一層容易被忽略的推論。如果人權的普世性來自經驗而非教條,那麼「文化」就不可能是一塊鐵板。任何一種文化傳統內部都有壓迫者與被壓迫者、統治者與異議者的張力,文化從來是動態的、充滿分歧的過程。威權政體以「我們的文化不同」為由拒絕人權,實際上是在用「文化」的名義壓制本國文化內部那些追求尊嚴與正義的聲音。中共把黎智英定性為「親西方」的「外國勢力代理人」,就是在否認香港社會內部自發的民主訴求——彷彿2019年走上街頭的數以百萬計的香港市民都是被「西方價值」洗腦的傀儡,而不是有自主意識的公民。

而一旦討論的框架從「這個人的自由被侵犯了」轉換為「東西方的價值觀不同」,最容易被犧牲的就是具體的受害者。受害者的苦難被抽象化了,甚至正常化了。黎智英案判詞中的語言正是如此運作的:1800多天的單獨囚禁、一個78歲老人不斷惡化的健康、一份被迫關閉的報紙、無數被噤聲的記者——這些具體的痛苦,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宏大敘事中,被消解為國家自衛的「必要代價」。

陳瑤華所說的「二度犧牲」,在這裏看得最清楚。第一度是在現實中剝奪他的自由與尊嚴。第二度是在話語上把這種剝奪合理化為「抵制西方價值」的愛國行動,徹底取消受害者作為受害者的身份。

|壓制人權的通用藉口

陳瑤華的理論是一套拆解權力話語的分析工具,黎智英案則是它的觸目驚心的實例。但這個實例的意義不限於香港。

「人權是西方的」這套話語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威權政體採用。俄羅斯、土耳其、匈牙利、沙特阿拉伯——「文化差異」和「主權安全」正在成為壓制人權的通用藉口。如果我們接受「文化差異」作為壓制人權的正當理由,那麼世上每一個威權政體都可以為自己的壓迫找到「文化」的辯護詞。

夏博義的談話雖然在理論深度上不及陳瑤華,但他點出了一個關鍵事實:最大聲宣稱「人權是西方價值」的政權,往往也是最積極地在國際場合利用人權語言為自己背書的政權。中國在國內以「西方價值」的名義把異議者定罪,同時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高調宣稱自己是人權事業的捍衛者。這種雙面做法恰恰印證了陳瑤華的判斷:對威權政體而言,「人權是西方的」與其說是一個真誠的文化立場,不如說是一種自利的權力計算。

香港法官在黎智英案中的角色,因此有超出一地一案的意義。他們的判詞是對一整套權力話語的司法背書。當一個法庭認定「批評中共」等同於「仇恨」、「新聞報道」等同於「煽動」、「國際倡議」等同於「勾結外國勢力」,它做的就不只是把一個人送進監獄——它在法律層面上確認了威權政體那套將人權「解消」的話語策略的正當性。

判詞引述了161篇《蘋果日報》的文章作為「煽動性刊物」的證據,其中33篇出自黎智英之手。法官認定這些文章「煽動公眾對當局的不信任和仇恨」。但在任何尊重言論自由的社會,批評政府是新聞媒體的核心功能。如果「引發公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就構成犯罪,世界上幾乎所有的新聞機構都該被起訴。法官們把正常的新聞報道和政治評論界定為「煽動」,不是在適用法律,是在用法律的形式廢除言論自由。

人權是對自身尊嚴最後一道堅持

從陳瑤華的理論回頭審視黎智英案,看到的是一場關於人權本身的審判。中共通過國安法在香港所實施的,不僅是對個人的迫害,也是對「人權具有普世性」這個命題的系統性否定。香港的欽點法官們在這場否定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他們為權力的暴行提供了法律的光環。

但陳瑤華的工作也提醒我們,人權的普世性從來不是建立在什麼不可動搖的形而上根基之上的。它的生命力來自於每一代在掙扎中的人持續不懈的堅持。黎智英在獄中以天主教信仰和聖經研讀支撐自己度過1800多天的單獨囚禁,這本身就是在最極端的處境中對人之尊嚴的守護。人權不是舶來品,也不是任何文明的專利。它是人在面對壓迫時對自身尊嚴的最後一道堅持。

夏博義說得對,人權不是西方價值。但我們需要比他走得更遠。人權不僅「不是西方的」:它是那些在掙扎中拒絕屈服的人,無論身處哪個文化、哪個時代,共同創造和守護的遺產。黎智英的抵抗、《蘋果日報》記者們的堅持、2019年走上街頭的香港市民的勇氣,都不是「西方價值的代理」,而是人類追求尊嚴的普遍歷史的一部分。

如果我們讓受害者的苦難被消解在「文明衝突」的空泛敘事之中,我們就成了壓迫的共謀者。認識到人權的普世性,首先意味着拒絕讓任何一個具體的受害者被抽象化、被遺忘。

黎智英不是一個「西方價值的代理人」。他是一個人。一個被剝奪了自由的人。

這個事實,無關東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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