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軌國家》The Dual State

德國律師歐內斯特‧法蘭克爾(Ernst Fraenkel)在納粹上台前長期為工會與勞工辯護,親身體驗司法制度如何在政治壓力下逐步失去獨立。他觀察到,在一般民事或商事糾紛中,法院仍依據既有法律作出判決;但一旦案件涉及政權或黨的利益,司法便變得扭曲,行政部門可隨時干預或拒不執行判決。法律的適用亦會因政治而變得選擇性,正義不再普遍實現。法蘭克爾其後帶着未完成的手稿流亡海外,最終完成了名著《雙軌國家》(The Dual State )。

在書中,法蘭克爾以深刻的洞察分析納粹德國的法律結構,提出「雙軌國家理論」。他指出,納粹政權下同時存在兩種國家形態:一是「規範國」(Normative State),仍依循既有法律與行政程序運作;另一是「特權國」(Prerogative State),則以黨的命令與領袖意志為最高原則,凌駕於法律之上。這兩種體制並存,使國家一方面保留法律外觀,另一方面卻由政治暴力與任意權力主宰。

現代威權政體的運作

法蘭克爾認為,這樣的制度顯示法律並非自然崩潰,而是被權力有意識地分化與操控。當特權國不斷擴張時,規範國的空間便會逐漸被侵蝕,最終導致整個法治秩序崩解。該書在1941年出版,當時並未在德國以外受到注意。直至在1971年再版,才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被視為理解現代威權體制、緊急權力運作與法治衰退的重要理論依據。

這套理論,解釋了不少現代威權政體的運作。傳統的威權政體是以武力鎮壓來統治國家,在高度集權的政體中,不容任何異見,亦不會容忍任何獨立的司法體系。現代的威權政體,一方面承傳傳統威權政府的特色,打擊異己,壓制言論,禁止任何挑戰政府的批評,但另一方面又意識到,維持一個獨立的司法形象,既可促進經貿發展,亦可因法院的認可而增強其管治的合法性 (legitimacy);法院提出的理據,更可以為嚴苛的管治提供文明的藉口,將高壓的管治合理化:法院的判決,更成為反駁內外批評的聲音的依靠。

於是,在經濟或非敏感的領域,即法蘭克爾稱之為規範國的領域,司法保持獨立,法治獲得彰顯。但在政治敏感的領域,即法蘭克爾稱之謂特權國的領域,嚴苛的法律,令法院處處受到制肘。法院一旦偏離政權的意願,政權會隨即介入,推翻法院的判決。例如在香港梁游宣誓案,人大常委會在法院判案前夕,以䆁法指示法院該如何判決;或當各級法院一致批准黎智英延聘海外大律師作代表律師時,政府先後以釋法和修例推翻法院的判決。

為政權搖旗吶喊的法院

在特權國的領域內,法院只能為政權搖旗吶喊。在強大的政治壓力和嚴苛及模糊的法律條文下,荒謬的檢控、脆弱的檢控理據、單薄的證據皆被法院照單全收並加以合理化。在高舉國家安全的大旗下,法律的合理性已不再受質疑或挑戰,法律的解釋和應用變得機械化,例如在解釋煽動罪時,法院不惜離棄整個普通法世界對煽動暴力或破壞公共秩序的要求,或將跟從《基本法》程序的初選界定為非法行為,甚至容讓控方在支聯會案中提出一直無法説清楚的非法行為。法院開始遺忘了維護基本人權和自由的責任,亦不會問被控的行為如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檢控由最初涉及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漸漸轉移至針對言論和思想的政治檢控。法院依法定罪,程序是公平的,審訊是公開的。法院不是立法或制定政策者,法院必須跟從法律判案,但在解釋及應用法律時,法院仍然有一定的空間。可惜,在特權國的領域內,法律是否合理合憲,定罪是否符合公義,這都變成政治問題,不能以此批評司法不公,法治不張。法治只淪為程序公義,為荒謬的定罪塗上合法的脂粉。

雙軌國家的理論,解釋了為何在同一國家,法治和極權可以並存。雖然有評論者指出法蘭克爾的二元劃分過於簡化,忽略了兩軌國家形式之間的互滲和互動地帶,亦沒有充份探討從法治走向威權的過程中,法院所扮演的角色和轉變。但它揭示出,即使在形式上維持法律框架的體制之中,法律也可能淪為權力的附庸,這一警示至今仍深具現實意義,也對瞭解香港法治的處境和變化有不少啟示。

▌[海外隨筆]作者簡介

陳文敏,前香港大學公法講座教授,2021年退休後,旅居英國,並出任倫敦大學學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名譽教授(Honorary Profes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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