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實施五年:分析國安管治的五個大趨勢 | 黎恩灝

( 編按 : 破土除了有固定的作者專欄,歡迎左中右各方讀者意見分享。)
社會民主連線───在2006年成立、高舉社會民主主義的香港反對派政黨,在上周流出解散的傳言後,毅然宣布解散。社民連無法跨越成立二十周年,其解散的決定,象徵香港反對派政黨全面消弭,亦成為香港國安法實施五年的一個標誌。
香港國安法及其執行機關(下稱國安體制)實施五年以來,香港政治、司法、社會、經濟、文化等層面經歷翻天覆地的變化,使香港由一個半民主、半威權的混合政體,全面走向威權化──權力不斷集中在非民選的行政機關,立法和司法部門成為政權附庸;每個制衡政權的社會支柱──媒體、公民社會、人權體制、政治反對派──被一一瓦解,政權的權力不斷膨脹,監控、宰制方方面面的自主力量和「軟對抗」。況且,香港和其他威權政體不同的地方,在於香港並非主柱國家,中共作為主權國,隨時可以向香港實施各種權力和政策而不受制約。亦因如此,能夠抵抗香港威權化的阻力就更大。
香港在國安體制下發展的五個大趨勢
在國安體制實施至今,有不少樂觀、以溫和派自居、以至與政府友好的評論員和知識分子認為,既然當局強調國安法旨在針對一小撮人的話,在當局以國安法整肅其主要政治敵人之後,就會偃旗息鼓,香港可以逐步「復常」,回復其開放、有活力、作一個所謂「一國兩制」的國際城市本色。這些論調,與其是樂觀,倒不如說是鄉愿,甚至有意無意成為政權的遮醜布。事實上,只要追蹤國安體制過去十二個月以來政治、司法、社會和經濟的種種變化,就不難分析香港在國安體制下發展的五個大趨勢:
1. 反對派清零,分贓政治全面進場:
反對派/ 民主派主要政黨公民黨、民主黨、社民連在種種壓力下先後決定解散,模仿自由民主體制的多元競爭型政黨政治正式結束。尤其是社民連的解散值得關注。在國安法實施後,社民連已無法如昔日般作街頭抗爭和議會抗爭。即使社民連在當局監控下仍能作有限度的公開活動例如擺街站,但其公眾影響力和動員力已大不如前。所以,當社民連也要屈從在政治壓力下解散,就說明當局對零星的政府反對力量,已決定採取「零容忍」的立場。
對比當局早前還強調香港選舉要「五光十色」、社會要「多元共融」等套語,如今社會和政治監控的幅度是比以往更強了。取而代之的,是以政權為中心的分贓政治(spoil system)。由關愛隊、三會、改制後的區議會、立法會和選委會,制度設計下確保政權能全面控制任命和分配納稅人提供的資源,建構多層的社會控制網絡。這是權力中心化的體現,是威權化的重要過程。
2. 司法進一步武器化,全面服膺政權:
過去一年,司法系統進一步透過法庭手令和裁決,配合政權的國安管治。當局針對流亡海外的香港異見人士發出懸紅通緝和凍結資產等命令,並非是行政當局獨斷獨行,而是有法庭簽署手令的行的。換言之,西方國家強調香港政府採取的「跨境鎮壓」,是有香港的司法系統背書。
在裁決的層面,法庭配合、逢迎行政權力的方法,不只是在判罪方面,更多體現在法庭作裁決時採用有利政權的論述和理由上。所謂有利政權的論述,包括政權對社會現象、社會事件的詮釋,以及用來證成其詮釋的個別事實。這些事實往往是選擇性和不全面的。
例如當局一味強調2019年反修例運動是「黑暴」、「嚴重動亂」,忽略運動非暴力的一面(如百萬人遊行、和平進行的區議會選舉等等)。但法庭在處理和政治、國安有關的案件時,只會以政權的詮釋作立論基礎,或者對具爭議的社會現象以「司法認知」了事,就等於以法庭的權威,認定當權者對政治事件和政治運動的定性。同樣的情境,出現在民主派47人案和《立場新聞》案中。
由此觀點來看,正好說明何以今年因國安案件還柙的鄒幸彤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也不能作為香港有良好司法獨立的例子;因為在該案中,終審法院同時確認警方在國安理由下能擴大調查權力,包括可以索取包括涉及《國安法》生效前的活動詳情,為香港的國安警察在日後進行調查時提供更大的合法性。法庭此舉,只是為當局打開一道方便之門而矣。
更甚者,法庭目前更樂於片面地引用自由民主國家流行的「司法尊讓」或「司法順從原則」(judicial deference),反覆強調只有行政機關有資格評估、定斷和國家安全有關的事實和問題,為行政權力在國安問題上無限延伸建立法理基礎。
誠如筆者去年發表的研究報告中提出,在香港的政治體制下引用「司法順從原則」,不單是誤導,更加是破壞該原則的精神。[1]該報告分析香港上訴庭在「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上訴的判詞時,刻意引述英國一案例肯定「司法順從原則」,說明即便是西方國家,其司法機關面對國安問題,也會信從行政機關的判斷。然而,上訴庭刻意抹去該英國案例引用「司法順從原則」的理由,就是該案其一法官明言,在國安問題上順從行政機關,倘若行政機關出錯或濫權,民眾可以透過民主選舉和民主問責作制裁。這正好說明「司法順從原則」的基礎和精神,是主權在民的民主精神;民主制度下的行政當局,最終要被選民問責。
既然香港的政治體制並非自由民主,法庭引用以民主體制為基礎的「司法順從原則」,作服膺行政機關對國安問題判斷的理據,就是張冠李戴,誤導大眾理解法律原則,甚至保障政權能繼續濫用國安名目打擊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的手段。香港司法的發展,已走出一種「香港例外論」──沒有民主,卻有法治。相反,香港司法的表現,已符合學界研究威權政治的論點:威權下的法庭,不只是政府打壓異己的武器,也是透過判決和法庭經年累積下來的權威,為政權的高壓管治提供正當性。[2]
3. 嚴刑峻法不止,創造國安「需求」:
香港2020年實施國安法、2024年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立法)後,沒有停止立法訂規的工作。當各界認為當局在通過23條立法後就會滿足其維護國家安全的要求時,政府各部門反而陸續推出新的立法草案和行政規例,足見對當局來說,以國安為名不斷訂立嚴刑峻法,才能證明國安體制的存在價值。
由通過《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到修訂香港職工會條例,到行政會議公布《維護國家安全規例》(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附屬法例),凡此種種,不單進一步將國安觀念編入規管社會各階層的法例,亦確立不同行政和執法部門審視、定性國安問題的權力。尤其是《維護國家安全規例》,明文確立國安公署本來已幾近無上的執法權力,但這些明文的法規,志不在規限當局權力,而是反過來,令他們行使不受制約的權力時「有根有據」。
這套「法律戰」的另一個客觀效果,就是創造需求。當局固然會強調是因為有維護國安的需要而訂立新法或修法;但實施這些法例的同時,當局亦會撥款支持落實法例的工作,尤其是法例如涉及成立新的辦公室或人事隊伍。如果沒有維護國安的需要,那這些部門、人手,又何需繼續存在呢?如是者,政府管治就會出現一個弔詭循環:他們要應付所謂的「國安風險」,但同時他們也要證明香港「仍然存在」國安風險。
4. 高舉經濟安全,全面監控商界:
上述的弔詭邏輯,終於體現在當局規管香港的商業行為上。過去十二個月,國安體制發展的一個新趨勢,就是將國安觀念和執法延伸到商界。此亦客觀地反駁了一些觀點認為國安體制無損香港的營商環境。
國安體制針對商界有三方面:一是針對跨國及海外公司,二是針對本地大資本家,三是針對本地中小企。上文提到的「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一案,上訴庭推翻下級法院判決,批出禁制令後,跨國科技巨頭谷歌率先以區域封鎖(geoblocking)的方式,令香港用戶無法瀏覽禁制令指明的「願榮光歸香港」相關影片。其後,負責將「願榮光歸香港」一曲上架的英國蘇格蘭發行商也宣布將歌曲下架。它們的做法,也許有商業和法律成本的考慮:與其和威權體制下的法庭糾纏消耗企業資源,倒不如草草服從禁令,反正是依法行事,法律和裁決本身是否合理,「責任不在我方」。但他們完全配合香港法庭的客觀效果,就是向香港及中國當局證明:跨國或海外公司,為了營商,不會動輒挑戰香港的國安法律和法庭;此舉更確定香港的法庭,有能力為當局打壓言論自由和資訊自由提供合法性。
針對本地大資本家的做法,就和近日李嘉誠創立的長和有意出售巴拿馬港口有關。在長和開展出售巴拿馬港口的消息出台後,長和接連受到香港官媒(《文匯報》、《大公報》)、愛國者治港式立法會議員、香港政府官員的猛烈評擊,認為長和此舉在中美關係緊張時,有損中國的利益。官媒甚至指出當局應動用香港國安法調查該交易是否觸犯國安法、勾結外力以威脅國家安全云云。最終,各方消息指出,長和交易的原計劃已因政府形勢而變更,目前交易能否繼續進行,仍在不確定階段。
雖然當局至今並未公布會動用國安法律向長和作出任何調查或抓捕行動,但這事件,標誌著政權的文宣機器,首次以「國家安全」的名目針對香港的「愛國商人」的商業行為,將國際貿易定性為危害國安。中國和香港法律下的國家安全觀,包羅「經濟安全」、「金融安全」等泛安全化概念。在香港政府一邊強調歡迎外資、再現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經貿城市的同時,一邊對本地資本家口誅筆伐,說白了就是要對本地商界製造強大的政治壓力,以馴服他們進一步成為中國與西方尤其是美國在地緣政治上角力的籌碼。
香港政府轄下的食物環境衛生署近日訂立新規定,在多種牌照或許可證的發照條款中加入「有關國家安全的附加條件」,列明當證照持有人「及其每名關連人士」作出或牽涉任何「冒犯行為」時,「許可證可被即時取消」;即使持證人向法定機關上訴,撤照決定也「不會暫緩」。如果當事人繼續經營業務,即被視為非法無牌經營。所謂「冒犯行為」,指涉「構成或導致發生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或活動,或「按政府的合理意見」可能構成此等情況,或不利國安或公眾利益的行為。新條款除了適用在食肆,還包括食品工廠、街市的商店、公眾娛樂場所、私營游泳池、殯儀館和長生店等等。簡而言之,香港需要領證照營運的中小企,從今以後除了要守商業法律,還要確保其營運不會「不利國安」。
這些新條款,必然影響企業招聘、採購、外判服務的運作。客觀而言,這些針對企業的政治監控,必定增加經營成本,也會對企業構成心理壓力。出於營運考慮,就會避免聘請曾因政治案件而判囚的更生人士,或拒絕採購被當居監控、視為軟對抗的人士或機構的產品或服務。而且,「不利國安」觀念含混,中小企為了自保,可能要由被動配合國安體制,轉變成積極配合、擁護國安的一分子。
筆者不禁想起哈維爾《無權勢者的權力》中,描述一位賣菜大叔在菜店的窗櫥掛起一幅寫著「全世界工人階級,團結起來!」的標語。哈維爾形容:「賣菜大叔要以政權可以聽到的方式去表白自己的忠順,那就是接受規定下來的儀式,接受將假象當作真實,接受遊戲規則。但是,他在這樣做的時候,自己也變成遊戲中的一員,使遊戲能夠得以存在。」香港本地營商環境,和哈維爾當年的觀察,確是亦步亦趨。
5.「反軟對抗」升級,打擊資訊環境:
2021年,時任中聯辦主任、香港國安委顧問駱惠寧指出,「凡破壞國家安全的,屬『硬對抗』,就依法打擊;屬『軟對抗』,就依法規管。」但到了今時今日,當局對「軟對抗」的定義和定性,就已經上升到視為刑事罪行的層面。例如保安局長鄧炳強稱,軟對抗包括「有關人士會用看似與國家安全無關的議題分化社會,企圖令市民憎恨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但這定性幾近和目前的煽動罪罪行元素無異;教育局局長蔡若蓮又以「羊村繪本」作為軟對抗的例子,但羊村繪本已被法庭定性為煽動刊物,出版者亦已被判囚和服刑完畢。換言之,官方對所謂「軟對抗」的態度,已升格到「依法打擊」。
自董建華年代已為官方護航的退休人士、全國港澳研究會的劉兆佳,最近在內地雜誌發表評論,指「軟對抗」的形式,包括「暗示、誘導、誤導、含沙射影、諷刺、醜化、潛移默化、隱喻、造謠、指桑罵槐、發布虛假資訊、明褒暗貶、誤傳信息、有選擇性發布信息、對事物作出別有用心的解讀、散播陰謀論」。[3]將這些「誅心」的行為視為軟對抗,如果成為官方的指導方針,就更能證明國安體制運作的邏輯,並非區分打撃犯罪和規管行為,而是不斷擴大打撃面。
這場「反軟對抗」的「鬥爭」,必定損害香港的言論自由和資訊環境。正如坊間一些研究報告指出,香港的言論和資訊環境本身在實施香港國安法和23條立法後,已經被嚴重削弱。當局擴大反軟對抗的行動,只會進一步損害普羅大眾、商界、文創界、學術界以至外資吸收、傳播資訊────包括傳播公共檔案、評論文章、調查報道、文藝創作、經濟分析等等──的能力。當資訊面愈來愈狹窄,就會影響民眾和當局的分析力和判斷力,也難以持續為社會把脈,維持良好管治。但對政權來說,維護國安、打擊軟對抗似乎才是今日管治香港的大紅旗。
國安體制不斷延伸,猶如《利維坦》書中的巨靈。能夠制約其膨脹的獨立機構和自主力量,在香港愈加息微,是客觀的政治和社會現實。如要展望將來的話,我們有什麼正面、積極的資源呢?
篇幅所限,筆者無法詳加論述。但國安體制運作五年來給筆者最大的反省,是我們斷不能將現象抽空於結構來解讀。法治和司法獨立的觀念與實踐,必然有其社會政治結構的基礎;它們是自由民主體制的產物。法治和民主(主權在民),是互為依存的制度。在民主退潮的年代,司法制衡行政濫權的壓力愈來愈重,何況長期廁身在殖民主義和威權主義的法律制度呢?[4]單純抽空普通法制與法庭去審視它們是否達到法治和司法獨立的水平,而不考慮威權體制和威權化對司法制度的影響,只會助長利用普通法和法庭來鞏固威權管治的人士,可以繼續宣傳司法體制的獨立性和自主性,繼而以司法系統的公信力和聲譽為政權提供管治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宣布解散的社民連,曾經引用毛澤東一句話作口號:「丟掉幻想,準備鬥爭。」今時今日的香港,當然不可能如過往的做法,為民主而鬥爭。「鬥爭」一詞,已回歸中國共產黨的初心,成為當局繼續落實國安體制的指導思想。但對仍然關心香港前途的朋友來說,「丟掉幻想」反而更重要:批判地拆解香港過去的價值迷思(例如「法治」)、深切認識歷史(例如中共管治大陸的歷史),讓信念和價值觀建立在磐石而非砂土上,才是活出真誠、活得真誠的起點。
[1] https://www.law.georgetown.edu/law-asia/wp-content/uploads/sites/31/2024/12/241204_GTHK-Injunction-Analysis_FINAL.pdf
[2] https://www.cambridge.org/core/books/rule-by-law/64D05AB3BEAFEE4C86E01883B9A143DC
[3] https://bau.com.hk/app/article/1367096731737006080/app/content_1367096731737006080.html
[4] https://www.taiwanhrj.org/get.php?f=2024120519052419.pdf&s=%E5%8F%B0%E7%81%A3%E4%BA%BA%E6%AC%8A%E5%AD%B8%E5%88%8A-%E7%AC%AC7%E5%8D%B7%E7%AC%AC4%E6%9C%9F-%E9%BB%8E%E6%81%A9%E7%81%9D(%E8%8B%B1%E6%96%87%E7%A8%BF).pdf
▌ 作者是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法律哲學博士、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研究員。著作包括《破解香港的威權法治》(2021)、《在夾縫中抵抗》(2024)和 Legal Resistance under Authoritarianism: The Struggle for the Rule of Law in Hong Kong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