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於721事件後,三度開記招,披露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被控「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罪,被裁判法院裁定罪成,判囚四個月。林卓廷後來於高等法院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惟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五名法官在四月一日頒下判辭,以 3比2 裁定律政司得直,恢復定罪及四個月監禁的判刑。五名法官就控罪條文的詮釋方法,出現明顯分歧。今集《法律搞Bean科》詳細分析判辭及法官的理據。
講者:
▌陳文敏|香港大學前法律學院教授
▌黃瑞紅|大律師
▌蔡騏|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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