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的社會需要包容不同意見
( 編按:政府匆匆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短短30天的諮詢期,當中還夾雜著多天的農曆年假。英國外交大臣卡梅倫日前表明港府所提的草案不符「中英聯合聲明」,而多個團體則把握機會,就這條影響全港市民權利與自由的條文發表意見,努力趕在限期前提交意見書,其中包括身在海外的香港人團體。
破土將會一連幾天刊出他們的聲音,齊來關心香港這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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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香港法治監察
就香港政府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展開的公眾諮詢,香港法治監察得到陳文敏教授的意見及協助,早前提交了意見書。
對於諮詢文件,我們關注到:
1. 條文過於嚴苛
諮詢文件(文件)引入新的罪行、擴大現有罪行的定義、重提及肯定過時的惡法,並製造新的執法權力。文件過份強調國家安全(Securitization),未能顧及個人自由、公眾利益及政府施政透明開放等這些同樣重要的社會核心價值。
2. 沒有提及香港基本的人權責任
文件輕輕的提及「維護國家安全與尊重和保障人權根本上是一致的」,這其實在概念上是錯誤的,亦未有充分考慮限制基本權利時所需的合乎比例及相稱性(proportionality test)。
作為本地制定的法律,《基本法》第23條下的新法律條文須受制於香港已有關於人權保障的責任,例如《基本法》第39條關於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其他國際公約。
文件亦沒有任何提及《約翰尼斯堡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原則》(Johannesburg Principles)。
我們認為新的條文必須明確的提及這些保障人權自由的責任及原則。
3. 定義過濶及含糊不清
就「國家安全」和「國家機密」,文件全盤採用國內的定義,而兩者的定義均過濶,令「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等這些定罪元素變得不確定、含糊,並有一網打盡的後果。文件亦沒有就「危害國家安全」的意思進行闡釋,或說明造成哪種程度的傷害才算犯法。
4. 定罪門檻過低
文件提到,只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或有些情況,只是罔顧會否危害國家安全),而毋須對國家造成實際的嚴重傷害,或造成有損害國家安全的重大危機,其行為已足以將普通的刑事罪行提升至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
其所描述的罪行濶至即使有人在公眾場所喊被禁的口號,儘管現場沒有人聽見,也會僅僅因他的意圖而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的罪行。
5. 消失的辯護理由
文件沒有提出以公眾利益行事、揭弊舉報、真實的新聞報道等作為23條罪行的可抗辯理由。有報道指政府正積極考慮立法時為傳媒加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但律政司司長林國定已明言,即使傳媒可以公眾利益抗辯,其抗辯門檻亦會很高(或只是在極端情況才可用),這將破壞整個抗辯的原意。
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說法,任何妨礙傳媒獲取有關公眾利益資訊的做法,「可能會令業界或相關人士不再追求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事。」傳媒或者無法再履行其監察政府的關鍵角色,甚或削弱他們為公眾提供準確可靠資訊的能力。
6. 只片面選取有利政府的海外例子作參考
政府援引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為其嚴厲的條文辯護,但同時無視國際間對其於2020年施行《國安法》和恢復殖民煽動罪的譴責。
事實上文件沒有提及海外參考例子中的廣泛保障人權措施,例如被告可獲准保釋、沒有指定法官,被告亦可提出憲法挑戰。再者,所提及的海外司法管轄區,其國家本身有較廣泛的監督政府施政的民主制度,例如民選立法機構,以及有新聞自由以監察濫權行為。
文件援引的多個海外參考例子,其法例其實包括多個犯罪元素,並有不同門檻。文件卻只選取最低的門檻或是最普遍的條件,去創造無所不包的新罪行。同時,海外參考例子中某些罪行同時加入門檻較高的定罪元素(例如須證明與外國勢力有聯繫),並有其法定抗辯理由,這些都是為了限制對基本人權的侵害,惟文件中卻對這些保障隻字不提。
政府選擇以廣義介定有關罪行並擴充執法權力,以估量未來政府可能面對的所有(官方定義的)「國家安全」的潛在挑戰。然而,一個真正健康、安全的社會,是需要包容不同的意見。使用強硬手法,政府只會將改善管治的機會拒諸門外。
不斷強調國家安全須受保障,以衍生和合理化更多「保障國家安全」的措施。(Securitization begets more securitization);或許政府對於採取這種手法自我感覺良好,但至少應問問:這真的得民心嗎?有被國際社會肯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