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裁決|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黎智英三罪罪成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8歲),被控一項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在2023年12月,在高等法院由三位國安法官審理達156日,今早迎來裁決,裁定黎智英三項控罪全部罪成,法官押後至1月12日一連4天聽取黎智英及案中另外8位認罪被告的求情。
法庭頒下共855頁裁決書,在背景中提到「引渡條例修訂草案」,指黎智英認為修例草案是經刻意策劃,針對像他一樣的中共政權反對者,相信修例草案是中共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惡毒陰謀,旨在削弱香港的法治、人權和自由。黎智英於是利用《蘋果日報》鼓勵市民上街及抗議修例草案。及後示威演變成抗爭運動,黎智英及《蘋果日報》是走在抗爭運動最前線的其中一員。
在審訊期間,黎智英與法官杜麗冰多次就黎智英是否「政治犯」而爭論,法庭在判詞中再重申黎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單純考慮有關的法律和案中證據,以決定控方是否已把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
根據控方四名從犯證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的證供,他們各自供述黎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之為「鳥籠」自主。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會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蘋果日報》社論的作者必須得到黎的許可才獲聘用,而作者均明白他們需跟從報章的基本立場。
就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法庭裁定涉案文章客觀上具有煽動性,撰寫時旨在引發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和藐視及挑動對其的離叛。而黎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其個人的影響力去進行一個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下述目的: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而《蘋果》高層及其他人認同黎,對黎的行為知情且願意參與其中。
法庭又指,從證供看到,黎在WhatsApp與Mark Simon對話中,談及「國安法」實施前,美國對中國可以使用甚麼籌碼,包括聘用 Jack and Paul(美國前副參謀長 Jack Keane、前國防副部長 Paul Wolfowitz),及認識蔡英文助手江春男。官又指,從黎的專欄、live chat及訪問顯示,他長年對中國深懷怨恨。
而Mark Simon致力為黎做事,安排他在華盛頓與美國時任副總統彭斯、時任國務卿蓬佩奧見面,就港府推動《逃犯條例》一事,對香港及中國施行制裁、封鎖及敵對行動。
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國安法》生效後,黎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他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時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
法庭指黎智英的作證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就第二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庭裁定黎得到各公司被告的配合,控罪中的合謀人士對所指的串謀知情且願意參與其中。
至於第三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庭指黎智英在台北與劉祖廸、陳梓華見面後,兩人與李宇軒視像見面,將會面重點覆述予李,而從李亦在庭上確認,黎是知悉「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成立目的,黎由 IPAC 創辦人裴倫德(Luke De Pulford)收到 IPAC 的活動資料;就劉祖廸加入 IPAC,《蘋果》有大篇幅報道,可見黎對此知情。
陳梓華提過,黎智英被捕對「重光團隊」(SWHK)的國際線很大打擊,因對取得美國進一步資料,會變得非常困難。
法庭信納案中證據,指出黎與從犯證人李宇軒、陳梓華請求外國制裁。對於兩人的證供,認為有足夠證據支持,在盤問下沒有動搖。
法庭裁定在《國安法》頒布實施前,黎、Mark Simon、李宇軒、陳梓華、劉祖廸和其他人之間協議進行「國際游説」,旨在尋求國際社會支持在香港進行的抗爭運動;而他們知道及有意將請求外國實施對中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納入他們的活動之中。
而即使在《國安法》行將實施,黎仍在安排人員繼續其爭取國際社會的制裁行動,其他同謀人士繼續依從他就團結三條戰線的指示,繼續執行協議,各人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他們的協議。
涉案的六名《蘋果日報》高層: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兼張劍虹、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前總編羅偉光、前執行總編林文宗、前英文版執行總編馮偉光、前社論主筆楊清奇,以及李宇軒、陳梓華均已認罪,將於明年1月12日起一連四日進行求情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