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威權政府如何干預司法獨立

近年不少西方民主國家均出現民主倒退 (democratic backlash ) 的現象,極右思想和民粹主義的出現,推崇強人領導,甚至鼓吹威權管治,對人權、自由和法治造成不少衝擊。獨立的司法制度,便無可選擇地被逼處於這波衝擊的風眼。無獨有偶,極右政權對司法獨立的干預,與極左威權管治的手法相當類似,干預大概可以從三方面分析:直接的介入、間接的干預和價值的轉變。
直接的介入
直接的介入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干預司法程序,最明顯的是行政機關直接指令司法機關如何判。但在現代社會,這種情況較罕見,一來這會徹底破壞司法機關的獨立形象,而即使是威權政府,仍然希望可以利用司法機關的獨立形象向外界展示其行為獲司法機關的認同。
於是,較常見的手法是透過不同渠道清楚表達政府的意願,例如在未審之前,政府官員已透過不同渠道表達被告是嚴重犯人,必須嚴懲[1] ;或在敏感案件中,政府影響司法機關決定由哪位法官主審,一般的做法是不會直接指令由哪位法官審理,但卻可以預先將敏感案件局限於一些政府認為會較同情政府的法官,司法機關只能從這批法官中作出選擇。[2]
當然也可以對不聽話的法官作出懲處,輕者可以透過黨媒機構對個別法官作出嚴厲批評。對一些未獲終身任命的初級法官,這些批評已足以影響法官的晉升,或對以合約制聘用的初級法官或短暫任命的暫委法官不再續任。至於對獲終身任命的中級或高級法官,最嚴重的當然是罷免,但這往往會引發憲制危機,程序亦較為複雜。較簡單的方法是將那些法官投閒置散,或不讓那些法官繼續審理敏感案件,或乾脆干預該名法官的晉升,令其他法官知所警惕。
又或者立法要求所有法官作出內容含糊的宣誓,例如要求法官忠誠愛國,一旦法官跨越雷池半步,便可以以違反誓詞作藉口罷免法官,甚至作出刑事檢控,而對相關行為是否違反誓言的詮釋,往往不是由司法機關決定。
直接的干預亦可以透過立法途徑,例如將本來屬於司法機關審理的案件,轉移至一些政治架構處理,例如哪些律師擁有在法院的發言權一般屬法院管轄的問題,但卻以法例將某些律師在某些案件的發言權改由政府決定[3];或以行政機關發出的證書作為絕對的事實,法院必須接受,不得再過問背後可有足夠證據支持[4];或將一些政治機構的決定,指定不受司法機構管轄。
另外,行政機關亦可以透過立法手段推翻法院的判決。當然,在普通法制度下,立法會推翻法院的判決是可以接受的,但這是基於一個前提,即立法機關的組成能夠充分代表民意。若果立法機關只是政府的傀儡,或政府乾脆地以一個政治架構,透過毫不透明的程序去推翻司法機關的判決,那便變成直接干預司法獨立。
間接的干預
間接的干預則透過影響原來用作維護司法獨立的架構,例如在不少普通法制度內,法官的任命和升遷, 均會由一個獨立及以司法界和法律界人士為主幹的委員會決定,政府可以改變這些委員會的組成,加入多名由政府任命的非法律專業人士;或將委員會的決定變為諮詢性質,任命和升遷的權力落在行政機關手上。有些國家則立法降低退休年齡,迫使一些現任法官退休[5],或增加終審法院的法官數目,從而減低原來一些資深法官的影響力。也有些地區削減法院的資源,或乾脆立法將一些敏感的案件,一般以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為理由,移交至法院以外的機構來處理。[6]
改變司法機關對人權法治的價值
更徹底和更有效干預司法獨立的方法是改變司法機關對人權法治的價值,一旦法院認同國家機關的理念,政府不單不再需要干預,還可以利用法院對一些干預人權自由的行為護航和合理化。由於法院會在判詞內為其判決作出法律上的解釋,即使判決令人難以理解或接受,公眾皆難以作出批評,即使能對法院的理據作出批評,亦不容易分辨這是不同意見還是司法獨立受到干預。故此,這種干預的方法亦是最難察覺的。
此種干預方式,一般的做法是藉著一些騷亂或暴動事件,大肆渲染國家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透過鋪天蓋地的宣傳和選擇性的檢控,強調暴力事件不能接受,令法院認同治亂世須要用重典,當國家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時候,以一些較極端的手法壓制人身、言論或集會自由是可以接受的。
法官也是社會的一份子,但政權每天不停地向社會灌輸國家安全受嚴重威脅的訊息時,法官無可避免地受到影響,就如美國最高法院前法官 Ruth Ginsburg引述憲法學者Paul Freund所説:法官不會受到當日天氣的影響,但卻會受到時代的氣候的氛圍 (Judges may not be affected by the climate of the day, but will inevitably be influenced by the weather of the era)。於是,在法院的判詞內會時常看到這些理據:「自由不是絕對的」、「維護國家安全所須採取的措施,屬於行政機關的專長,法院應給予高度尊重,不應隨便干預」,或「本地的情況特殊,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案例並無任何幫助,毋須參考」。
當國家機器不斷強調法官必須忠誠愛國,必須配合行政機關,再加以一些針對法官的認識國情班,潛而默化,一些法官會漸漸認同,批評政府的言論會令市民憎恨政府,令社會不穩定,影響經濟民生,絕不能姑息或容忍。於是,法院會對政府寬鬆,不但對嚴苛的法律照單全收,甚至採納比原來的法律條文更嚴苛的解釋,或採納極低的門檻接受政府的要求,例如放棄陪審團的參與或應控方要求採納閉門聆訊,或頒令對不成功挑戰政府的決定的申訴人支付高額的訟費。法院竭力將對權利和自由的限制合理化,而遺忘了普通法對人權自由的執着,亦忽略了在他們作出判案的時候,動盪不安的社會局面早已不復見,嚴苛的判例只會適用於一個令人終日惶恐,難以分辨行使合法權利和進行非法煽動行為的和平社會。
後話
這些不同的干預手段,可以單獨或重覆使用,亦可以一起使用。但不論何種情況,這些干預司法獨立的情況的出現,已意味著基本人權和法治已受到嚴重侵害,因為當政權開始,干預司法獨立時,在大部分情況下,公民社會、民主議會和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和言論、集會自由均已受重創。故此,這些干預手段的出現,亦成為衝量社會自由的指標。
註:
[1] 例如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早在判案前公開點名指黎智英、戴耀廷和黃之鋒為「反中亂港分子當中的極端惡劣者」,須依法嚴懲。後來戴耀廷被判10年監禁、黎智英案仍在審理,黃之鋒在服刑末段期間被加控嚴重國安罪行。見文匯報:「夏寶龍點名批㴝智英戴耀廷黃之鋒「極端惡劣者」,2/3/2021: https://www.wenweipo.com/epaper/view/newsDetail/1366449197980717056.html
[2] 例如香港國安法規定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必須由指定法官審理,指定法官由特首決定,法院只能從這些指定法官中選擇主審法官。由於指定法官人數有限,以致不少案件的審理遭到延誤,例如支聯會案便因黎智英案未能如期審結而遭一再延誤,各被告被還押三年多案件仍未開審,暫時排期至2025年11月。
[3] 在黎智英案中,黎智英申請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 KC作為辯護律師,申請獲三級法院一致通過,但政府要求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指該案涉及國家安全,申請須獲特首同意。其後國安委表示Tim Owen KC作為辯護律師並不符合國家安全,申請不獲批淮。政府更修改法律,以及但凡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申請海外大律師作代表必須由特首發出證書才可獲批准。於是,一項本由法院根據既定原則及公開程序處理的問題,便改由特首全權決定,該決定亦不受法院質疑。
[4] 在張健生案,被告服滿三分之二刑期,懲教署卻沒決定他是否可獲假釋,他遂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審訊期間,懲教署呈上國安委的書面意見,認為提前釋放被告並不符合國家安全的利益,法院表示該意見對法院有約束力,被告遂撤回申請。雖然國安委的意見是在案件審理途中,並在法官表示將容許被告保釋等候審訊後才提出,但法院仍頒令被告須支付為數不菲的訟費。
[5] 2018年4月,波蘭立法院通過法例,將最高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齡由71歲下降呈65歲,新的退休年齡適用於所有在任法官。歐盟司法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其後判波蘭違反歐盟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認為波蘭並沒有足夠和相稱的理由降低現任法官的退休年齡: https://curia.europa.eu/jcms/upload/docs/application/pdf/2019-06/cp190081en.pdf.
[6] 例如在國安法下,在符合某些條件下,一名在香港的被告可以被移送往中國大陸受審,是否符合那些條件由駐港國安公署決定,毋須經過法院,國安公署的決定亦不受法院管轄。
▌[海外隨筆]作者簡介
陳文敏,前香港大學公法講座教授,2021年退休後,旅居英國,並出任倫敦大學學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名譽教授(Honorary Profess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