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呂世瑜案 刑期上訴終極敗訴的影響
理大學生呂世瑜去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區域法院以5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他原先因為認罪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判監3年8個月,但控方指本案屬於「情節嚴重」,根據《國安法》,刑期必須為「5年以上」,最終法官改判監5年。
呂世瑜未能獲得全數刑期扣減,他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上星期二被駁回。
要解讀這份影響深遠的判詞,首先要理解「認罪扣減」此一普通法原則。上訴庭於2016年吳文南案,制定「認罪扣減」幅度的指引,如果被告在未定審期時認罪,最多可扣減三分一刑期。愈遲認罪,可以扣減的比例就愈少。
翻查今次判詞,呂世瑜所涉及的控罪,即《國安法》第21條,若罪行情節嚴重,要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就判處5年以下。上訴一方指「5 年以上刑期」只是量刑起點,終院反駁指,條文的用字:「處」,以及英文的 shall be sentenced,明顯為「強制性措辭」,訂明刑期下限。
又指上訴方的說法「是賦予文字不能包含的意思」,根據判詞的量刑指引,法官判刑時,要先考慮被告在案中的角色及罪行的嚴重性,以決定量刑框架。下一步,再於框架以內決定量刑起點,並考慮加刑或者減刑的因素,即使運用「認罪扣減」原則,都不可扣減至低於刑期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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