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正義迴廊」和「毒舌大狀」看陪審團制度和程序公義 (下)
編按 :
「正義迴廊」和「毒舌大狀」這兩齣叫好又叫座的港產片,剛好兩者都是有關法庭、法律、公義,前者更引起公眾對陪審團制度的討論。陳文敏教授看罷兩齣電影後,為《綠豆》撰文,分三篇講述陪審團制度的前世今生、利弊質疑、程序公義,以及在國安法下陪審團被消失所凸顯的問題。
在最後這篇,教授談及沒有陪審團的國安法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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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規定,律政司司長可以基於三個理由發出證書,指示國安法的案件不設陪審團。這些理由包括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案」,上訴庭便接納了律政司不設陪審團的申請。該案並不涉及國家秘密,亦沒有涉外因素,若是基於保護陪審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這個風險有多大?
過往不少涉及黑幫尋仇、恐嚇勒索和有組織罪行等嚴重案件的審訊,均設有陪審團,相比這些案件,在涉及國安法的案件中,陪審團會遭到人身安全的威脅是否更嚴重?是否沒有其他方法可以保護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而必須摒棄多年的陪審團制度?
可惜,上訴庭並沒有要求律政司司長展示足夠的證據支持其論點,便匆匆放棄陪審團制度這項重要的程序保障。法院認為,沒有陪審團參與的案件,改為由三位高院法官審理,被告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不會遭到削減。這觀點忽略了陪審員制度在刑事檢控中的獨特角色,這制度的重點不單在維護公平審訊,更重要的是保證刑事審訊不會偏離社會普遍的價值。
這宗國安法的檢控重點,是展示光時口號是否屬於煽動,煽動的對象是普羅市民,那有誰比由普羅市民組成的陪審團更有資格去裁定光時口號的意思?唐英傑案是一宗完全適合由陪審團裁定的案件,專業法官是無法取代陪審團代表社會價值標準的角色。
專業法官只能依法判案,但對含有濃厚政治色彩的檢控和空泛的法律條文,陪審團對是非對錯的裁決便更加重要。陪審團的歷史發展,正正顯示這制度乃對異見人士不受當權者以嚴苛法律鎮壓異己的一項重要保障。
在「唐英傑案」中,上訴庭將陪審團制度形容為與決定審訊地點相類似的程序決定,實在令人失望。香港至今仍然沒有一宗國安法的案件設有陪審團。有陪審團並不一定等於被告便會被脫罪,但在政治敏感的檢控中摒棄陪審團制度卻沒有提出足夠的理據,只會削弱公眾對法制和公義的信心。
冤獄是否比放過有罪的人更不公義?當法院要求公眾不要以審訊的結果是否符合某些政治期望來衡量公義,但法院卻沒有堅持維護公義的程序時,我們應該怎樣衡量公義?
這兩齣電影可以探討的法律問題還有很多,例如我們的制度如何看待弱智的被告?控辯雙方在刑事檢控中的責任,以至何謂沒有合理疑點才能入罪等。由於篇幅所限,這些問題只能留待有機會在日後再作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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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隨筆]作者簡介
陳文敏,前香港大學公法講座教授,2021年退休後,旅居英國,並出任倫敦大學學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客席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