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國安法時代:政府監控通訊的權力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石輝法官早前發表2023年工作報告,報告警務處、海關、入境事務處及廉政公署四個執法機關,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條例》)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情況,以及專員在過去一年的監督工作及發現的違規事件。

行動時限越來越長

石輝法官在工作報告中指出,於2023年共收到1,111宗截取通訊及41宗秘密監察申請,申請全數獲批,過去一年共有13宗違規個案。專員指這些個案並無涉及別有用心或用心不良的情況,執法機關指已改善有關措施,並向相關人員作口頭警告。

有記者發現,法官在2023年批出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授權的平均時限連續兩年創新高。法官在2023年批出截取授權的平均時限約57日,遠高於2006年起普遍為30日的水平;此外,法庭批出的最長一次截取授權達92日,幾乎是法例規定的3個月上限。同樣地,去年秘密監察的授權平均時限約70日,明顯高於2006至2021年的平均約20日的時限。

雖然這些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都經過司法授權,但從統計數據來看,我們不禁疑問是偵查案件的案情需要,還是執法機關有一種有權用盡的趨勢,令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的行動時限越來越長。

後國安法時代行動不受《條例》規管

誠然,這份報告未有引起很多的社會討論,除了是因為社會的言論空間受壓,更可能是因為專員所監督的範圍已無法反映香港整體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在欠缺全面的資訊進行社會討論,不論立場如何,難免令人感到索然無味。

在2020年以前,香港執法機關進行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是由《條例》所規管。警務處、海關、入境事務處及廉政公署可以為了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而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工作,有關的行動需要取得專責的小組法官的授權。同時,政府委任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以監督執法機關及其人員遵守《條例》下的規定,並每年發表報告,交代監督的工作。

此種相對地讓公權力向公眾問責的精神,在後國安法的時代正明顯轉向,國家安全成為了執法機關秘密運作的借口。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警察國安處可為了防止或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和保障國家安全,而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根據《香港國安法》進行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是由行政長官授權,並不受《條例》規管。監督的工作是由同是行政長官作為主席的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然而國安委的工作一直保密,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故此監控行動的規模、次數、限期及是否有違規情況等,都從來沒有公開。外界對於《香港國安法》下的監控行動,可說是一無所知。受影響或受屈的人亦無申訴渠道。

黑箱作業惹公眾憂慮

公眾憂慮國安法下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會廣泛地侵害市民的私隱權和秘密通訊的權利,這並非無的放矢。公眾的憂慮源自當局的黑箱作業,拒絕就國安法下的監控行動交代數據、審核方法和違規事件。同時,《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賦權國安警察為「保障國家安全」而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這種定義明顯過於寬闊,達到無所不包的境況。

而反觀《條例》,雖然條文容許執法機關為「保障公共安全」而向法官申請監控的行動授權,其《實務守則》明確載述不得對倡議、抗議或表達異見視為對公共安全的威脅,而引用條例進行截取通訊及監察,除非這些行為相當可能是藉暴力手段進行。當時當局更說明「暴力」並不涵蓋輕微推撞或輕微毀壞公物等。

兩者相比之下,當局可以如何運用國安法下的監控權力,以及國安法在設計上有否真誠地尊重市民的言論自由和表達異見的權利,可說是顯而易見。

認識資安保障自己

筆者並非想訴說舊日的法例多「文明」的悲情濫調。事實上在科技日新月異的情況下,《條例》對保障秘密通訊的權利變得不足,例如《條例》只規管在通訊內容在傳送期間的截取行動,若這些通訊已完成傳送或已成為紀錄的資料,雖然同屬通訊資料和個人私隱,但並不受《條例》所規管,檢取有關資料的行動不受專員和小組法官所監督。

執法部門亦可以不同和可能更容易的方式取得這些通訊資料,例如向相關服務供應商索取通訊資料、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或直接取得目標裝置的控制權(例如查閱目標人物的智能電話的內容)。

保障個人私隱、秘密通訊是一種權利和對他人的責任,在這個高壓、充滿風險的時代,做好數碼保安,認識資訊安全和法律權利,都是保護自己和同伴的重要一步。

( 圖 : 123r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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