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詞要點|《國安法》量刑分級不完全適用此案
民主派「35+」初選案47人被起訴,連同認罪被告共45人香港《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三名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頒下82頁英文判刑理由,當中就辯方求情時,爭議《國安法》下的量刑分級是否適用本案,及指案中謀劃很大機會失敗,令控罪嚴重性降低,故應判予較輕刑罰的說法,均給予回答。
法官指,接納本案屬串謀控罪,因此儘管國安法第22條規定的刑罰範圍有參考價值,但本案並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判刑理由引《呂世瑜》及《馬俊文》案,指雖然《國安法》沒有界定如何把案件分類為「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但由於《國安法》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及兼容互補,故法庭應確保在判刑時,本地普通法判刑原則適用。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應著眼於犯案者行為、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不應依賴內地判刑例子。
判詞又指,接受被告所同意的行為在《國安法》頒布之前並不構成犯罪。然而,在國安法將其行為定為犯罪後,他們仍繼續參與初選。因此,儘管起訴期間僅從2020年7月1日開始,但法庭在評估串謀罪的嚴重性和廣泛性以及被告的各自角色時,不能不考慮起訴期間之前的事實或情況。
法庭又拒絕接納謀劃很大機會失敗,故應判予較輕刑罰的說法。判詞指,計劃最終是否成功,並非法庭所能推測,然而法庭確信,所有參與者都盡其所能地努力使其成功。由證據可見,不僅兩名初選主要組織者均對計劃成功抱有樂觀態度,組織者投入了大量時間推動計劃,各初選參與者亦積極投入各選舉活動,甚至討論Plan B替補機制,反映各種可能的情境及後果都在協調會議中被考慮和討論。倘若不是因為疫情導致2020年立法會選舉被推遲,法庭認為該計劃並非注定失敗。
判詞續指,在本案中,初選候選人是計劃的核心角色,沒有他們,計劃根本無法展開。因此,法庭認為他們應被歸類為「積極參與者」類別,又指若計劃一直實施到最後,其不利後果將遠遠超出且不亞於推翻香港特區政府。
至於有被告以不知初選違法為求情理由,法官接納對部分人適用,但指戴耀廷及楊岳橋是律師,而且積極推動計劃,故不接納兩人以此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