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被判囚10年 最短刑期為4年2個月
民主派「35+」初選案47人被起訴,連同認罪被告共45人香港《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案中4人被指是「首要份子」,包括提出初選計劃的戴耀廷,判詞形容他為「幕後主謀」,被判囚10年。
▌D1 戴耀廷:首要份子
- 謀劃發起人,初選組織者,幕後主謀
- 提倡「攬炒十步曲」的極端想法,發表一系列文章,本質上是主張革命
- 即使他沒有參選,為欲行使否決權的人提供了平台
- 不接納戴在初選後宣布「休息」是停止參與謀劃
- 量刑起點:15年監禁,唯一求情理由是及早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減刑
- 判囚10年
▌D2 區諾軒:首要份子
- 組織者之一,參與程度與戴大致相同,但不如戴激進
- 認罪並擔任控方證人,證據關鍵,減刑50%
- 在中港官員警告後,退出謀劃,並游說趙家賢退出,獲額外5%減刑
- 量刑起點:15年監禁
- 判囚6年9個月
▌D3 趙家賢:首要份子
- 組織者之一
- 認罪並擔任控方證人,減刑50%
- 接納或被戴誤導以為謀劃合法,減刑3個月
- 接納品格良好及公職貢獻,減刑3個月
- 量刑起點:15年監禁
- 判囚7年
▌D4 鍾錦麟:首要份子
- 組織者之一,參與程度較戴、區及趙低
- 認罪並擔任控方證人,證供有用,但不如區或趙有用,減刑45%
-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公職貢獻,共減刑3個月
- 量刑起點:12年
- 判囚6年1個月
對其他不認罪「積極參與」者的判刑理據|最少囚6年半
▌D5 吳政亨:積極參與
- 不是初選的組織者,也不是候選人,發起三投三不投運動時,尚未參與謀劃
- 一直與戴就謀劃溝通
- 《國安法》頒布後,繼續擁戴「攬炒」理念
- 接納非為個人利益及不涉暴力
- 量刑起點:7年6個月
- 接納可能被戴誤導以為謀劃合法,減刑3個月
- 判囚7年3個月
▌D8 鄭達鴻: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接納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及任區議員服務社會多年,共減刑6個月
- 判囚6年半
▌D10 楊雪盈: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接納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減刑3個月
- 當義工、區議員服務社區多年,減刑3個月
- 判囚6年半
▌D11 彭卓棋: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留意到香港基本法基本會主席撰嘉許信,讚賞彭向中、小學生義務推廣《基本法》、《國安法》,基於其義工服務減刑 3 個月
- 接納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減刑3個月
- 判囚6年半
▌D14 何啟明:積極參與
- 同意他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考慮整體案情,屬於積極參與者
- 量刑起點:7年
-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任區議員服務社會,共減刑5個月
- 判囚6年7個月
▌D17 黃碧雲:積極參與
- 同意若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考慮整體案情,屬於積極參與者
- 量刑起點:7年
-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擔任公職服務社會,共減刑6個月
- 判囚6年半
▌D24 施德來:積極參與
- 同意若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考慮整體案情,屬於積極參與者
- 量刑起點:7年
- 接納對法律無知、任區議員貢獻社會,共減刑 5 個月
- 判囚6年7個月
▌D33 何桂藍: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沒有求情
- 判囚7年
▌D36 陳志全: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擔任公職服務社會,共減刑6個月
- 判囚6年半
▌D37 鄒家成:積極參與
- 《墨落無悔》發起人之一,角色較其他初選候選人積極
- 量刑起點:8年
-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 個月
- 鄒另牽及的暴動案與本案無關,刑期不會同期執行
- 判囚7年9個月
▌D38 林卓廷: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 個月
- 有4宗案底,其公職貢獻已在之前的判刑中考慮及減刑
- 判囚6年9個月
▌D41梁國雄: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 個月
- 此前有24宗定罪,其公職貢獻已在之前的判刑中考慮及減刑
- 判囚6年9個月
▌D43柯耀林: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接納對法律無知、任區議員貢獻社會,共減刑5個月
- 判囚6年7個月
▌D47余慧明: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 個月
- 判囚6年9個月
對認罪「積極參與」者的判刑理據|最輕判囚4年2個月
▌D6 袁嘉蔚: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減刑3個月
- 參與公共服務年期不長,減刑2個月
- 一宗未經批准集結案 4 個月刑期與本案無關,毋須調整刑期
- 判囚4年3個月
▌D7梁晃維:積極參與
- 《墨落無悔》發起人之一,角色較其他初選候選人積極
- 量刑起點:8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及任區議員服務社會,共減刑5個月
- 判囚4年11個月
▌D9 徐子見: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可能誤以為初選合法,及服務社區多年,共減刑6個月
- 不接納因其健康狀況特殊為由申請減刑
- 另一宗未經批准集結案判囚6個月與本案無關,不會調整刑期
- 判囚4年2個月
▌D12 岑子杰:積極參與
- 同意若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考慮整體案情,屬於積極參與者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任區議員服務社會,共減刑5個月
- 判囚4年3個月
▌D13 毛孟靜:積極參與
- 同意若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考慮整體案情,屬於積極參與者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服務社區多,共減刑6個月
- 同情其丈夫病況,但非減刑因素
- 判囚4年2個月
▌D15 馮達浚:積極參與
- 同意若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考慮整體案情,屬於積極參與者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個月
- 判囚4年5個月
▌D18 劉澤鋒:積極參與
- 同意若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考慮整體案情,屬於積極參與者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個月
- 判囚4年5個月
▌D19 黃之鋒:積極參與
- 同意若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考慮整體案情,屬於積極參與者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沒有求情指對法律無知,故不會就此減刑
- 之前的案底與本案無直接關係,在保釋期間犯本案,不會將刑期同期執行
- 判囚4年8個月
▌D20 譚文豪:積極參與
- 收到譚前助手的誓詞,有WhatsApp紀錄,顯示譚過去就大量社會議題投贊成持票或與政府合作
- 同意若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考慮整體案情,屬於積極參與者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擔任公職服務社會,共減刑6個月
- 判囚4年2個月
▌D21 李嘉達:積極參與
- 同意若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考慮整體案情,屬於積極參與者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任區議員貢獻社會,共減刑 5 個月
- 判囚4年3個月
▌D22 譚德志:積極參與
- 同意若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考慮整體案情,屬於積極參與者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沒有求情指對法律無知,故不會就此減刑
- 干犯另一宗煽動案,性質與本案相近,考慮刑期的整體性,額外減刑 3 個月
- 判囚4年5個月
▌D23 胡志偉:積極參與
- 同意若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考慮整體案情,屬於積極參與者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 個月
- 有2宗案底,其公職貢獻已在之前的判刑中考慮及減刑
- 判囚4年5個月
▌D25 朱凱迪: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 個月
- 有2宗案底,不會就其公共服務減刑
- 考慮朱的求情信及其母親的莊嚴承諾,認為朱真誠悔改,相信有關部門在未來考慮朱能否提早釋放時,會將此納入考量
- 判囚4年5個月
▌D26 張可森:積極參與
- 接納非組織者,出席抗爭派記者會,又是《墨落無悔》發起人之一,約束參與者以確保計劃成功,角色較其他參與者積極
- 量刑起點:8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任區議員貢獻社會,共減刑 5 個月
- 求情信顯示張有真誠悔意,相信有關部門在未來考慮張能否提早釋放時,會將此納入考量
- 判囚4年11個月
▌D27 黃子悅: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 個月
- 黃另牽及的暴動案與本案無關,刑期不會同期執行
- 相信有關部門在未來考慮黃能否提早釋放時,會考量她求情時的歉意
- 判囚4年5個月
▌D28 伍健偉: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開審前1天才認罪,及表明無悔意,只獲減刑20%
- 判囚5年7個月
▌D29 尹兆堅:積極參與
- 同意若當選,會按計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考慮整體案情,屬於積極參與者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沒有求情指對法律無知,故不會就此減刑
- 有4宗案底,其公職貢獻已在之前的判刑中考慮及減刑
- 判囚4年8個月
▌D30 郭家麒:積極參與
- 公民黨成員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任公職貢獻社會,共減刑6個月
- 判囚4年2個月
▌D31 吳敏兒: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 個月
- 相信有關部門在未來考慮吳能否提早釋放時,會考量她求情時的歉意
- 判囚4年5個月
▌D32 譚凱邦: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任區議員貢獻社會,共減刑5個月
- 身體狀況非減刑因素
- 判囚4年3個月
▌D34 劉穎匡: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 個月
- 劉另牽涉暴動案與本案無關,刑量不會同期執行
- 相信有關部門在未來考慮劉能否提早釋放時,會考量他求情時的歉意
- 判囚4年5個月
▌D35 楊岳橋:積極參與
- 身為公民黨黨魁,積極推動該黨參與謀劃
- 量刑起點:8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任公職貢獻社會,減刑3個月
- 未有以對法律無知為減刑理由
- 接納重犯機會低,相信有關部門在未來考慮楊能否提早釋放時,會將此納入考量
- 判囚5年1個月
▌D39 范國威: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及擔任公職服務社會,共減刑6個月
- 相信有關部門在未來考慮岑范否提早釋放時,會考量他求情時的歉意
- 判囚4年2個月
▌D40 呂智恆: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任區議員貢獻社會,共減刑5個月
- 相信有關部門在未來考慮呂能否提早釋放時,會考量他求情時的歉意
- 判囚4年3個月
▌D42 林景楠: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開審前才認罪,只獲減刑20%
- 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3 個月
- 因在疫情間搜羅及出售防疫用品,獲減刑2個月
- 判囚5年2個月
▌D44 岑敖暉: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沒有求情指對法律無知,故不會就此減刑
- 任區議員貢獻社會,減刑2個月
- 有2宗案底,上一宗案件與本案無關,毋須調整刑期
- 相信有關部門在未來考慮岑能否提早釋放時,會考量他求情時的歉意
- 判囚4年6個月
▌D45 王百羽:積極參與
- 量刑起點:7年
- 及時認罪,給予1/3減刑
- 接納對法律無知、任區議員貢獻社會,共減刑5個月
- 相信有關部門在未來考慮王能否提早釋放時,會考量他求情時的歉意
- 判囚4年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