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北京認為黎智英是「危險罪犯」| 戴大為(Michael Davis)

(編按 :文為英文,刊登於Journal of Democracy,破土除了有固定的作者專欄,亦歡迎讀者投稿分享。)

2026 年 2 月 9 日,全球深感震驚:78 歲的報業出版人黎智英,因致力於推動香港民主與人權,被重判二十年——這對他而言幾乎等同於終身監禁。北京與香港政府將黎智英定性為罪有應得的「危險罪犯」;然而,對黎智英的政治迫害,實則是對香港自由如何被毀滅的一次「剖析」。

這場毀滅源於北京官員所推崇的「行政主導」政府,這不過是「威權體制」的專業術語,透過貶低自由保障制度來達成目標。在當今許多民主國家的政治領袖也正推行類似的威權議程之際,此案引發了人們對基本自由能否存續的質疑,以及自由潰敗後隨之而來的慘痛後果。

香港的自由是如何被毀滅的?這座世界上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又是如何被迫噤聲?透過香港新高壓政權下一個特定目標人物的視角,我們能更清晰地理解這個過程。與此同時,黎智英所遭受的衝擊固然駭人,但其影響早已超越他個人,因為這正凸顯了在非自由的威權秩序下,挺身發聲所需付出的代價。

這項行動發出了明確信號:強制所有人噤聲。

被承諾的自由憲政秩序

黎智英是「危險罪犯」嗎?若是如此,那麼 2019 年連續數月參與每週示威的數百萬香港市民也應同樣有罪。

1984 年《中英聯合聲明》作為香港由英國移交中國的條約,承諾香港保有自由開放社會的要素,其中保障十六項人權,半數與言論自由直接相關,並確保法治與司法獨立。同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的持續適用也獲得保證——該公約曾體現在殖民時期憲制與《人權法案條例》中,並幾乎原文納入《基本法》之中。

1997 年回歸後約二十年間,這些人權與法治保障大體得到遵守。儘管面對來自內地官員的抱怨,法院仍依據《基本法》行使憲法中的司法覆核權,維護基本自由。多個國際人權評級機構將香港評為全球最自由地區之一,其法治水平亦名列前茅。在有限民主的背景下,一種自由秩序仍然存在。

《聯合聲明》亦承諾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選舉安排。《基本法》更明確提出,以「普選」為最終目標。對一個約有半數人口(無論哪一代)曾逃離大陸共產黨壓迫,且國際投資者對北京統治持懷疑態度的社會,這些保障被認為是維持信心的重要基礎。然而,實現這一「最終目標」的進程緩慢,最終遭到阻礙。

儘管《基本法》文字清晰,北京卻持不同看法。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一次演講中提出「行政主導」的概念,強調不應有制衡機制。他貶稱所謂「三權分立」,並要求三個部門在行政領導下「要同唱一台戲」。他也為 2021 年推行的「愛國者治港」選舉制度辯護,該制度實際上排除了反對派候選人,許多人如今已被判刑入獄。

黎智英長期捍衛人權,支持合法的民主示威與海外遊說行動。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他與眾多人權倡議者及非政府組織呼籲外國政府關注北京未履行民主承諾的問題,並透過財政與媒體支持相關行動。所有示威均強調非暴力,海外遊說亦未對中國或香港構成暴力威脅。

《國安法》的運用

香港過去的民主示威,尤其是 2014 年的「雨傘運動」以及 2019 年長達數週的示威浪潮,曾引來警方的強硬執法與拘捕行動。然而,直到北京於 2020 年 6 月底強行實施《國安法》,香港才真正面臨全面的鎮壓與權利被剝奪。

《國安法》將人權與民主倡議定性為顛覆與勾結外國勢力。此外,黎智英對政府失誤的批評,被依據殖民地時期的舊有法條定為煽動罪,理由是涉嫌引起對政府的「離叛、憎恨或蔑視」。然而,由於當時煽動罪的最高刑期僅為兩年,該項指控僅佔其二十年總刑期的一小部分。

在《國安法》實施後,誠如法院判決書所載,黎智英曾公開呼籲其媒體員工克制訴求,以符合國安法的要求。此後的倡議行動轉向較為局限的政府政策批評,並呼籲外界與媒體發聲。在同一宗檢控中,數名員工隨後被判處長達十年的重刑。

不幸的是,北京與香港政府長期以來一直對黎智英創辦的反對派報紙《蘋果日報》視為眼中釘。自 2020 年 8 月起,政府迅速採取行動將他拘捕,並最終迫使該報停運。

在《國安法》實施後,黎智英言論基調轉變,這為控方與法院帶來了難題。儘管他在國安法生效前的倡議活動(當時並不受該法約束)極可能違反了這項新法律的嚴苛條款,但針對他在法律實施後行為的指控,證據似乎並不足夠。因此,控方需要某種方式,將他長年以來的倡議活動「掛鉤」到本案中。

在《國安法》中,北京預見到在昔日自由的香港推行其威權議程的困難,因而透過「馴服」法院來達成目標。他們在《國安法》中加入相關條文:實際上落實了『預設拒絕保釋』的機制;由特別挑選的「國安指定法官」組成的三法官小組,取代陪審團;以及限制被告選擇律師的權利。這些措施每一項都應用在黎智英身上,使他被拒絕保釋、不設陪審團審訊,且無法選擇自己的律師。與黎智英一樣,目前在香港面臨國家安全指控的大多數被告,在案件開審前就已在監獄中度過多年。

決與刑期

在裁決中,三名指定法官全面採納控方立場,以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前的倡議活動,將其定性為長期蔑視中國共產黨的「顛覆分子」。他們譴責他推廣「西方價值觀」,並斷定他在《國安法》實施後短暫的倡議言論中,顯然「隱含」了持續追求這些目標的意圖。藉由這種魔術般的邏輯,他在《國安法》實施前的人權倡議,變成了這項新法下危險罪行的主要證物。此外,他過往的人權倡議以及支持人權非政府組織遊說外國政府的行為,也被視為「勾結外國勢力」——這正是對他的三項指控中,其中兩項的核心。

在另一項指控中,根據至今依然適用的殖民地時期《煽動條例》,其報刊中的 161 篇文章被裁定具有煽動性,理由是「煽動離叛」以及對政府產生「憎恨或蔑視」。這無視了一個現實:針對政府極端政策的方針辯論,其本質就可能產生蔑視。若否定這一點,等同於禁止批評政府的極端政策,而這正是《國安法》實施後的現狀。新聞自由以及更廣泛的言論自由,在案中幾乎未被考慮。

黎智英被裁定罪成並重判二十年,這不僅剝奪了一位備受尊崇的報紙出版人兼民主捍衛者的自由——且極可能使其餘生都在獄中度過——更對香港新聞自由造成沉重打擊。同時,這也敲響了警鐘,預示著當前全球正蔓延的威權主義趨勢可能帶來的後果。

黎智英不應被判處二十年重刑,反而應因他多年來支持《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中對人權的承諾,以及在危難面前仍堅守香港的勇氣,而受到讚揚與表彰。立即釋放黎智英,應成為全球自由民主國家的核心訴求。

筆者曾任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現任印度金德爾全球大學(O.P. Jindal Global University)法律與國際事務教授。最新著作為《自由之殤:香港人權、人文價值與法制的衝擊》(Freedom Undone, The Assault on Liberal Values and Institutions in Hong K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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