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國安案|法官裁定案件「罪行重大」|使用網上平台成功導致外國制裁|黎智英屬主腦加刑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8歲)去年12月被裁定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以及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共三罪罪成。法官今指考慮到本案罪行屬「罪行重大」,再考慮到案件性質,將量刑起點提高至15年,而由於認為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最後重判黎入獄20年。

法官在判刑理由中提到,《國安法》第29條的處罰條文訂明:「犯前款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呂世瑜案,法庭認為立法原意是,假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涉及外國實體,一般會被視為較嚴重,理應判處更嚴厲的刑罰。

而在界定案件是否屬「罪行重大」,法庭考慮了馬俊文案所列明眾多因素,因應《蘋果》案作調整後,相關因素包括:當時的社會氣氛;犯案手法,包括方式、行為、措詞、媒介或平台;犯案次數、時長及持續性;罪行規模;有否預謀犯案;有否涉及武力或以武力威脅;涉及人數;請求制裁的目標及對他們的潛在影響;是否成功導致外國制裁,或制裁的風險和迫切度;罪行對香港及中國帶來的實質或潛在影響等。

法庭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在《國安法》實施前發生的事,只構成犯案背景的一部分。而法庭考慮證據後認為相關罪行屬「罪行重大」,判處的刑期不應少於10年。

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庭認為有關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且是早有預謀的,並涉及使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並指「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呼籲,無論是公開進行或者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上述措施」。每項串謀的量刑起點為15年監禁。至於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罪,法庭認為有關串謀屬最嚴重級別,以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法庭指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因此把黎智英的量刑起點再提高: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由15年加至18年;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量刑起點由21個月提高至23個月。

考慮到黎智英高齡、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因素,會令其獄中生活較其他囚犯更艱難,分別作出1年及1個月的扣減,並在考慮總刑期原則下,判黎入獄20年。

由於黎早前被裁定一項詐騙罪成,判囚5年9個月,法官下令本案的其中18年與詐騙案分期執行。據法官透露,估計黎將於本年6月就詐騙案服刑完畢。

三間公司各被判罰款三百萬四千五百元。

至於從犯證人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和李宇軒,法庭認為他們不但認罪,而且為控方作供,是誠實的證人,而他們的證供對黎智英的定罪起了重要作用。因此法庭決定對他們判處一個較量刑起點為低的刑期,但他們當中並沒有任何人可被界定為「超級金手指」類別。

對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法庭指他們沒有作供,也沒有協助控方,因此只能獲因認罪而得到的刑期三分一扣減,每人的刑期獲減至10年監禁,這也是法例所訂最低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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