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侓過分限制權利,令社會走向威權

權利不是絕對,在平衡基本權利和其他公眾利益的時候,相稱原則 (proportionality) 便是平衡的關鍵。這原則包括三方面:第一,限制的手段必須和限制的目的有合理的關連(rationality)。第二,限制的範圍需局限於為達致相關目的所必須的手段(necessity)。第三,為維護社會大眾利益,個人所蒙受的限制是公平的 (fair balance)。

這些基本原則,雖然難免有點抽象,在運用時亦可能並不容易,但這些原則提供了一個分析的框架,讓我們可以較客觀地探討如何平𧗾基本權利和公眾利益,以及審視法院的判決,例如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是否足夠明確,符合法律的可預見性的要求?或在沒有主張或鼓吹暴力的情況下以言入罪是否符合相稱的要求?當然,在實際判例中,如何平衡個人權利和公眾利益,並不是一條完全科學的公程式,不同的法院往往可能有不同的取向,當中難免涉及一些價值取向,透過辯論和分析,讓我們可以重新審視這些價值取向,例如我們希望處身的社會,是穩定壓到一切,還是容許一些嘈雜甚至無聊的聲音?是一個事事循規蹈矩,千依百順、不能有任何超越或挑戰界線的行為,還是一個多元、活潑和容忍離經叛道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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