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實施細則》權力的無限延伸

香港政府在2026年3月23日早上,突然刊憲並即日實施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多項修訂(下稱《修訂》)。是次修訂大幅擴張執法部門在調查國安案件時的權力。其中最為人關注的是當局賦權警方強制「指明人士」交出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任何人如沒有遵從要求,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任何人如假裝配合,卻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更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現時坊間的討論皆集中於當局可以有權強制個人交出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然而當我們深入分析《實施細則》的修訂條文,會發現其擴闊的強制解密權力絕不只限於取得電子設備內的資料,而可以延伸至雲端服務的資料,包括經由電子設備連接的第三方平台。
搜查範圍的無限延伸:「可藉該設備接達」的雲端與網絡數據
修訂前的搜查權力主要針對設備本身,但《修訂》大幅擴充了警務人員的權力範圍。修訂後的《實施細則》附表1第1部第 4(1) 條及經修訂的第 2(3)(b) 條明確訂明,警務人員不僅有權檢查、搜查及解密「在該設備之內」的材料,更有權接達及解密「可藉該設備接達」(accessible by means of the equipment)的任何材料。
在現代科技架構下,手機或電腦往往只是一個「終端連接口」。這代表在《修訂》下,警方在取得手令後的搜查範圍不再局限於電子設備內的本地儲存資料(Local Storage),並可包含了有關設備已連接的雲端硬碟(如 iCloud、Google Drive)、社交媒體帳戶、金融服務帳戶、電郵帳戶、通訊軟體,甚至跨國企業的內部伺服器。只要該被搜查的實體電子設備曾經登入或存有連接這些網絡空間的憑證或登入鑰匙,警方即可順藤摸瓜,進入這些原本可能不受香港司法管轄區地理限制的數碼空間進行搜查與取證。
如警方可進入跨國企業的內部伺服器、與他人共享的雲端硬碟等,有關資料的持份者甚至可能無法得知資料外泄,因為任何人披露國安案件的調查,可構成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維安法》第88條);設備遭檢取和解密的人不能通報受影響的人。
解密責任的全面覆蓋:「指明人士」涵蓋科技公司與網絡服務商
坊間普遍認為強制解密令只針對「受查人」,但條文對「指明人士」的定義極為廣闊。根據新增的第 4(3) 條,除了正受調查的人之外,只要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某人「獲授權接達該設備」或「知悉有關密碼或解密方法」,該人即屬必須履行解密義務或提供協助的「指明人士」。
在法律上,「人」包含法人實體。這代表掌控使用者帳戶後台權限、擁有重置密碼能力或伺服器密鑰的科技公司,如 Apple、Meta、Google 等,完全落入「指明人士」的法律定義內。
這將解密的法律責任從「個人」擴展到了「第三方企業」。若警方無法從調查對象中取得密碼,當局在法律上有權強制要求相關科技公司配合解開用戶的電子設備和雲端帳戶。若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同樣面臨刑事處罰。
強制協助的無底洞:「其他屬合理和必需的協助」
《修訂》並非只要求「指明人士」交出密碼和解密方法,同時包括「提供其他屬合理和必需的資料或協助」,以讓警方能夠行使搜查與取得資料的權力。這是一項極具彈性的「大包圍條款」。在實際操作中,現時雲端服務的保安措施多包含雙重認證(2FA)或動態加密技術,即使知道密碼亦未必能成功登入帳戶。這項條款賦予了警方權力,強制要求被列為「指明人士」的科技公司提供技術協助,例如要求平台供應商在後台暫時解除帳號的安全鎖定機制、甚至協助繞過雙重認證的驗證。這使得任何形式的數碼防禦機制,在「法定協助義務」下皆可能被強制瓦解。
陷入釣魚式調查的濫權風險
香港當局多次強調警方的搜查必須取得裁判官的手令才可進行,意圖以司法監督為搜查的權力背書。然而《實施細則》同時容許由助理警務處處長或以上層級的警務人員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授權搜查(附表1第3條)。此外,處理手令的申請是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進行審查,這樣的監督從公眾的角度來看,又是否具說服力?
根據《實施細則》的條文,我們看到搜查手令的廣泛權力,但受影響人並無機制透過司法程序作出反對或要求收窄搜查的範圍。有關的搜查及強制解密的命令甚至不需基於已對調查對象作出逮捕,這樣的行事是否合乎比例、相稱性的原則,值得我們進一步深入討論。
這套新的搜查權力會如何被當局運用,我們仍有待觀察,然而科技公司不應對此掉以輕心,並應就香港的法律轉變制定應對措施,包括如何保護使用者的資料及人權免受壓迫性的法律所侵害。在2020年,香港國安法生效,跨國科技公司 Google、 Meta、 Twitter (現時稱為X)迅速表態,決定「暫停」處理香港執法機構索取用戶資料的要求。蘋果公司則強調要求執法機構根據美國與香港之間的法律互助條約提交(現時該條約已暫停),由美國司法部審查香港當局的請求是否合法。筆者認為,這些科技企業必須負有企業責任,繼續保護使用者的私隱和人權。
最後,當國安法的罪行定義如此廣闊,在實際的使用中亦明顯用於打擊政治活動及意見表達的行為,令人擔憂當局刻意新增這些近乎無限的搜查權力,是要以釣魚式調查(fishing expedition)作為打擊公民社會、政治異見的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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