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夕陽西下幾時回》-中情西愛 (下)

14/10/2023,

第九封信 9.2

續上信

明慧,我多年來對情愛的思索,先是從傳統西方的愛情哲學出發,理解其主要理論脈絡,發覺不論是柏拉圖或基督宗教都環繞著愛情的本質去思索,關心的是什麼是「真正」和最有「價值」的愛情,是以愛情有其普遍性。但我持不同意見,認為追問什麼是愛情不是最重要的問題,而是要理解愛情「如何」呈現的現象。我在《生死愛欲》不少篇章詳細探討,在此不贅述。以下是我的反思後的一些結論。

對於如何理解愛情這回事,似乎不能不從此經驗活動如何呈現的角度來理解。近代美國哲學家辛格便如是說:

「愛自己,愛人類,愛自然,愛上帝,愛母親和父親,愛孩子,愛部落或國家,愛愛人或配偶或性偶像,愛物質財富,愛食物或飲料,愛行動和休息,愛運動,愛愛好或令人著迷的追求,愛正義,愛科學,愛真理,愛美,等等,層出不窮。每一種愛,涉及其特殊的對象,都有自己的現象學,在界定人類經驗的光譜中,有自己的斑斕。

愛在經驗中呈現

為了進行充分的研究,每一種類型都需要單獨的分析。從一個到另一個,它們的成分往往沒有什麼共同之處。」

他的意思是指「愛」並不是單純指愛你的情人,愛你的女朋友,愛可以指涉人類、自然,父母等等不同的東西。這些不同的愛,是否都是同一種意義下的愛呢?若果這些愛是指不同的東西的話,為何又會以「愛」這個字要指涉呢?即使我們說「自由」、「民主」、「理想」、「情人」、「民族」這些東西,均是有價值的時候,那是否代表我一定要愛以上這些東西呢?顯然不是。為何對象不同,卻可稱之為愛呢?

這種對愛的描述是誤導性的,因為人們傾向於認為「愛」是一種物質,在一些人際關係中表現出來。在我和我所愛的對象之間,存在著「愛」。但是,愛的存在是在愛的經驗中呈現,也就是說,「愛我的母親」對我來說是一種生活經驗(Erlebnis)時才有意義。這種愛不能從愛我母親的「我」那裡抽出來。因此,關於愛是什麼的問題是一個形而上學上的錯誤問題,因為愛不是實質性的東西。簡而言之,愛是「虛無」的。我沒擁有稱為「愛」的東西,但我在愛著某種東西。這種愛作為一種不可複製的獨特生活經驗就是愛的現象。由我自己體驗到的愛的「方式」在現象學上比愛的理由或原因或意義更原始。

我稱以上這些人的活動為愛,是因為這是一個人正愛著某物的生活經驗(living experience of loving),正如海德格所講的一種存活的活動,即是一種體驗 (Erlebnis),一切的愛,當然關係到情感,但是愛情不可能只是一種情感而已。 所以,愛情是一種體驗,而這種經驗乃在於,愛必然是在愛的活動當中呈現的。在現象學的角度裡面講,愛的經驗如何呈現出來,是先於愛究竟有何價值的問題。在大部分西方哲學討論愛的文獻當中,當哲學家追問甚麼是愛之時,往往太快跳到討論甚麼是真愛與有道德的愛等等問題之上,而沒有做一些預備性的工作,例如人在愛情當中的經驗究竟是怎樣的一回事,或者是愛情是如何呈現的問題等等,這些討論均是不足的。

對愛的現象學理解

無論從基督宗教的神愛或者是亞里士多徳的德愛角度討論也好,愛情本來是怎樣的經驗問題,經常被倫理學或神學問題所覆蓋了。因此,我們要重返現象學的立場來說,甚至要作一種跨越東西文化的角度,來討論愛的經驗是如何的,特別是當我們討論到宗教或道德議題,很快便會進入到文化差異的問題。而且,站在香港的立場講,我們的文化早已是中西文化交互融合的結果,而不可能單純是東方,或者是西方的。

因此,對愛的現象學理解的主要任務是使這種愛或情的生活體驗透明化。欲愛—德愛—神愛的模式必須首先被中止,以便拋開所有形而上學和倫理學的表述。

作為第一個描述性的意義,我建議愛情中的生活體驗,可以被領悟為我自己對所愛之人的意向—情感性—評價性—直覺之活動,同時構成在我自己和為我自己與他人的實際結合。

人並不是預先有一個所謂的真愛與純愛當中存在的,然後才去愛的,人是首先落在愛情這個體驗其中,然後才會能夠反問究竟何謂愛情。很多人均把愛情理想化,究竟這份愛是否真愛呢?這究竟是否真命天子呢?這又是否與我能夠合一的呢?又或者這種愛情是否一種本己的愛呢?一切一切的問題,都是建基出愛情這個愛的經驗出現了之後,才能夠問得出來的。但是,我們無緣無故又怎麼會對此發問呢?這似乎是一到了某一種關鍵的時刻,可能愛情出現裂痕,才會追問的問題的。這裡講的時刻,是一種極開放的東西,的確可以是很多事情的。

對於情愛整個經驗當中,可以分為六個部分:

1. 不確定性:沒有明確的愛的原因

2. 意向性:呈現在戀人和愛人之間

3. 價值:評價和賜予

4. 情感性:激情、情慾、情緒感受

5. 連結:相聚、依戀、融合

6. 活動性:去愛或被愛

不確定性

第一個為情愛之不確定性。一切愛情的關鍵秘密,便是在於它的不確定性。當我們說我愛世界,我愛大海,我愛父母等等的事情當中,都不是非愛不可的,我愛這些事情僅僅是我所愛的結果而已,而背後並沒有原因逼使我一定要愛這些事物的。情的不定性,就是沒有必然性的。舉例說,父子的關係是客觀的,但是可以無情,就算作出道德指責,也不能勉強使情愛出現。在男女關係中,更易看到這一點,一個追求者,付出很多,對方可能會感恩,但不代表能換來對方的情愛,人與人之間,情愛的必然性是最難解決的難題。

例如有人說莫札特或馬勒的音樂很偉大,但即使他的音樂很偉大,亦不代表其他人必然要喜歡莫札特或馬勒的音樂,覺得他的音樂很有影響力,亦不一定為他的音樂感到著迷,而當中並沒有任何矛盾。又或者是上帝愛我,那麼我究竟是否一定要愛上帝呢?即使對於某個人來說,他真的知道上帝愛他,但對於他心底裡說,愛上帝只不過是一種責任而已。而例如我愛我的母親,我們之間有很多美麗的回憶,但這不是因為我們之間有很多美麗的回憶,所以我才愛她,而是因為我早已愛我的母親,所以這些回憶有著母子關係之間的愛。

最日常的例子,莫過於很多人為他喜歡的女孩做盡所有可以做的事情,但是她卻無動於衷,只言一聲謝謝而已。在愛情當中,最有趣的地方在於,為何眾裡尋她千百度,她喜歡他,而他卻沒有感覺呢?為何有些人喜歡這個,而不是那個呢?正如馮夢龍所講:「萬物如散錢,一情為線索,散錢就索穿,天涯成眷屬。」當中的一情為線索,要以情來貫穿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這種貫穿是一種主動的活動,是要人把自己的情愛給予對方的。

一切的責任與價值,都不能令人產生愛情的,兩者並非同一回事。

意向性

第二個重點是,愛必然是一個意向性的活動。簡單來說,就是愛必然是愛著某一項東西,必然有一個對象。這便如笛卡兒的方法懷疑論一樣,他無論怎樣懷疑也好,必然有一被懷疑的對象,亦有正在懷疑的主體的,兩者是不可完全分割的。而愛這種活動亦是一樣,不可能存在沒有對象的愛。即使我們聽一首情歌,甚至是沒有歌詞的情歌,例如是王家衛《花樣年華》這電影當中的配樂,日本作曲家梅林茂所作的「在愛的感覺之中」 (In the mood of love),這類型的歌要與個人的情愛經驗連繫上,才能夠產生共鳴的,否則只會覺得這只是一首普通的歌。

所以,在愛這個活動當中,必然存在被愛的對象。神愛世人,所以亦有了神以外的存在物給祂去愛,而我們作為人類亦是同樣。我對別人有情,而別人亦對我有情,這種情必然是在人際關係中展現(interpersonal)的。

價值

第三點,可以說是辛格三大部關於愛情著作的重點,這便是「評價」 (Appraisal) 與「賦予」(Bestowal) 之間的辯證互動關係。「評價」所指的,其實是很簡單的事情 :「我愛你,因為你很好」;而「賦予」則是:「我愛你,所以你很好」。無論怎樣講都好,這個講法的重點都是肯定對方的價值。這個價值可以是對方很美,或者很聰明等等,而當中這些價值,會令人產生情感的反應。

這樣說的話,似乎情愛活動當中,必然涉及價值活動,他人對我而言,必然有其價值意義等等。而反過來講,這個價值雖然在他人身上存在,但這亦不等於我們要愛他的。德蘭修女很偉大,她所做的事很有價值,但這不代表我們是要愛她的。所以,愛當中必然有「評價」這個價值評價的活動,同時更重要的是,我們亦要先愛著這個對象,整個情愛的關係才得以可能的。

這並不是純粹的理論層次上面講,在日常世界當中,我們的情愛活動並不需要關注這些東西的,因為情愛活動是存活體驗的問題。而第三點所講的重點是,無論我們愛的對象是如何,會否令我們引起情感,對方的美必然是有其價值的,這個亦不能只是停留在價值的層面,而要回到所愛之具體之人的身上,才能展現出情愛。所以,辛格所講的是「評價」與「賦予」之間的辯證互動關係。

過往柏拉圖講的欲愛與基督宗教所講的神愛只是說明,愛情的原因乃在於對象呈現著普遍美好的特質,人為什麼會愛這些對象,是因為他們美好。但問題是辛格並不完全同意這種講法,美好可以為愛情的必要條件,但不應該是其充份條件的。在愛的互相交合的活動當中,無論當中的交流是否包含著善或者是美,這種講法補足了柏拉圖等理型論的者的缺失:「你很美,不過我愛你,所以你更美。」

當然,在情愛中我們會意識到所愛之物有其正面價值,例如,人的美麗、魅力和善良;但我們也可以在沒有任何愛的情況下意識到這些。只有當在已經被認為 「真實 」的價值上,出現了一種運動,一種意圖,朝著比已經給予和呈現的價值更 「高 」的潛在價值發展時,愛才會發生。

一切愛的活動,必然關係到價值,但有價值亦未必會令到我們去愛,而關鍵的重點乃在於,這個對象是否我正在愛著的對象,在其之上加上更多的情愛活動之意義,甚至更重要的是,把這種關係當成為一種創造的力量。正如柏拉圖所講,一個懦弱的人被別人愛上之後,慢慢變得勇敢起來,是因為這種情愛的關係,讓他能夠好好的反省自己,讓自己能夠向前走。

情感性

接下來便是第四點,這便是所謂的感情,或者是情緒。過往中國哲學的討論當中,他們只把情這個字當作為情緒。但是,傳統儒家所講的情,與七情六欲是沒有關係的。

情不一定是負面的,也可以是有快樂,甚至是狂喜這種狀態。不過我們亦要知道,即使一件事令我們很高興,我們亦未必會愛上它。情緒究竟能夠令我們生出愛情呢?這似乎仍未足夠的。這種七情六欲的情,和與人有情或相思之情,是不同的東西,這一點是大家需要留意的了。不過,在任何的情愛活動當中,少不免關係到情緒反應的。

連結

第五點則是與他人扣連(togetherness)。若果有人說,他愛自由民主,但從來沒有去過遊行,亦沒有其他實際的社會行動,那麼你說這是否真正愛自由民主呢?所以,在情愛這個活動當中,必然存在一個嘗試與被愛者在一起的欲望。正如:「兩情若在久長時,又豈在朝朝暮暮」,當中的詩句正正就是想天天見面,而不能見的盼望。若果有人說,他愛上一個人,與他有情,但不想和他見面,那麼你還肯定這是情愛嗎?除了這個人身上有美好的價值,這個人亦是你想見的,想與被愛的對象合一、連結的。

沒有人相信愛一個而不想和他見面的,亦沒有人相信兩個人之間是好朋友,卻不想見面。正如元代的一位詞人管道昇所寫:

「你儂我儂,忒煞情多, 情多處,熱如火。 把一塊泥,捻一個你,塑一個我。將咱兩個,一齊打破,用水調和。再捻一個你,再塑一個我。我泥中有你,你泥中有我。與你生同一個衾,死同一箇槨。」

活動性

而第六點則是情愛一個有意識的自願行為。例如一個人喜歡哲學,他會自己買書研究的;若一個人喜歡做一件事,他便會有相應的自願行為,去維持這種生活的模式,放在情之上亦同樣如是。特別是情愛這種關係,是從活動當中產生的,此非文學式或者是一種純粹概念的活動。

而以下便是我對情愛活動的分析當中,得出來的幾項總結:

這三個要素:評價、情緒和連結是通過我在自己和對方之間意向性的愛——生活——體驗而呈現的。

必須再次強調,愛不能被簡化為價值、情感或結合。正如上面的討論所顯示的,任何美德、快樂的感覺或迷戀都不能成為愛的原因。只有在我特定的愛的行為中——自願的、自發的、自由的將我的愛的意向性賦予我愛的特定對象的行為,才能體現出這三個要素。然而,這種賦予行為不一定是一種有意識的行為。我不需要事先對我的愛有任何認知上的了解,就能意識到我的愛的意圖。

相反,只有當我對自己的評價、愛意和對與所愛之人的相聚的渴望有了直觀的把握後,我才知道 發現原來我早已在愛中。

無論如此,在情愛活動當中,價值、情緒與合一的欲望,總是圍繞著這個活動的,缺一不可。而我們要了解情愛活動之時,並不是把它當成一個認知的活動,必然是要人身陷其中,甚至人根本不能控制自己去不去愛,而是早已在愛河當中,回頭一看,才發現自己原來已在愛情當中的。

明慧,這封信談及的問題可能涉及了不少哲學觀點,令你迷惑。但我想和你分享多年來思考的成果,去嘗試回答「問世間,情為何物,直教生死相許?」

秋安

凌漸

2023年10月6日

註: 此信內容大部分引自拙著《生死愛欲》第24章「情愛現象學與愛情意義」,修改而成。

▌[鏡遊集]作者簡介

張燦輝,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退休教授,相信哲學不是離地、不在象牙塔之中,對世界有期望;改變不一定成功,但至少嘗試理解和批判。已到耄年,望在餘生仍能享受自由民主,並欣賞文化與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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