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立法:打造專制社會的政治工程

( 編按:政府匆匆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短短30天的諮詢期,當中還夾雜著多天的農曆年假。英國外交大臣卡梅倫日前表明港府所提的草案不符「中英聯合聲明」,而多個團體則把握機會,就這條影響全港市民權利與自由的條文發表意見,努力趕在限期前提交意見書,其中包括身在海外的香港人團體。

破土將會一連幾天刊出他們的聲音,齊來關心香港這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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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香港勞權監察

在小說《一九八四》中,作者奧威爾描述了一個可怕的極權社會 :整個社會遭受老大哥全天候監視、思想警察隨處捉拿嫌疑犯、人們無時無刻被懷疑與國家公敵勾結私通。香港政府1月底推出的《基本法》23條國安立法諮詢文件(下稱文件),遠遠超乎國家安全的需要,儼如一個打造奧威爾筆下極權社會的政治工程。

是次立法的諮詢期極之短暫,已被摧殘的香港公民社會難有力反對,特首李家超更事先張揚指社會已有共識,看來已是事在必行。有些人或抱有疑問,既然2020年中國政府已強行將《國安法》加諸香港,賦予了國安部門不受約束的莫大權力,社會上的反對力量幾近肅清,為何還要急於另行為《基本法》23條立法呢?細看文件內容,23條立法比起之前的港區國安法,將會更加大幅度擴展規管範圍,及更有系統地針對社會各層面施加微觀的政治控制,相信最終目的是在香港締造一個全權社會。

活化殖民惡法

首先,昔日殖民地遺留的嚴苛法例,包括「叛逆」及「煽動」罪等,政府會將之活化及更新,正式納入國安法系統。文件中提及,會將原有殖民地條文直接據為己用,只需把「英王」或「女王陛下」改為「中央政府及特區」,更明言會提高控罪的刑罰。事實上,近年政府已經常引用「煽動罪」箝制言論自由,例如有人因批評疫苗政策、出版兒童繪本等普通不過的行為,被此等罪名拘捕及檢控。此類殖民法例早被批評過時及不文明,但一直保留未被廢除,如今落在專制者手上,成為壓制人民自由的便利武器。

擴濶《社團條例》

此外,政府亦會將現有《社團條例》的監管對象大幅度擴闊至所有形式的註冊組織,包括職工會、公司董事會、學校校董會、業主立案法團等。按現行條例,警務處可毋須法庭頒令下,強制團體交出內部人事、合作伙伴及財務等各項資料。如今建議擴闊範圍,日後必令更多民間組織的私隱權及自主性遭受侵犯。是次諮詢文件亦建議,賦予保安局局長權力,可基於某一團體危害國家安全或跟境外政治組織產生聯繫,將該團體定性為非法組織。可是,何謂「危害國家安全」?何謂「政治組織」?文件並無提供清晰定義,變相留下極廣闊空間,可任由當權者詮釋。

「境外勢力」

文件中多處提及「境外勢力」,並視之為威脅國家安全的最大敵人。惟所指的「境外勢力」不單包括一切外國政府,亦延伸至境外政治組織及其關連者。由文件描述可見,海外從事監察香港人權及進行倡議的團體,也可能被列入其中。政權害怕流散海外的活躍份子對香港持續發揮影響力,因此欲透過阻嚇手段,斷絕他們跟在地香港人的交往聯繫,動機昭然若揭。

文件提及的「境外干預罪」及「間諜罪」,其定罪門檻相當低,範圍也十分寬廣,其中包括「配合境外勢力,發布失實訊息或誤導性言論,以影響中央或特區的政策」。舉一個簡單例子,若民間團體向聯合國(境外勢力)呈交監察香港人權的報告,假如報告被政府批評是「惡意抹黑」,這是否已足以構成罪行?

「國家機密」定義空泛

至於竊取國家機密罪,文件對何謂「國家機密」採納了與中國法律相當一致的極空泛定義,而且不限於軍事、外交及國防的機密,而是擴闊至包括科技、經濟及社會發展等各個層面,可謂無所不包。如此界線含糊不清,必然是陷阱處處。例如,有倡議團體或新聞組織揭發疫情真相、政府政策失誤、甚至領導人貪污等消息,也可能會被指竊取國家機密,動輒得咎。

真正敵人

透過不斷渲染外部敵人的威脅,從而合理化在社會內部實施的高壓政策,是獨裁者的一貫手段。是次諮詢文件刻意將香港過去的民主運動,抹黑為受外力操縱的「顏色革命」;將社會的抗議不滿歸因於外敵煽風點火,在在顯示極權社會的管治邏輯。說到底,這些敵人都只是「稻草人」,子虛烏有。真正被專制政權視作最大敵人,而必須透過23條立法除之而後快的,恐怕不是什麼境外勢力或外部敵人,而是香港人一直鍥而不捨所追求的民主、自由和人權等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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