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滿城、監察缺席:陳輝旺案與羈留人權

他報警求助,卻成了警權下的受害人。2012 年的士司機陳輝旺,因車資糾紛致電報警,卻被警員「箍頸」帶上警車,其後頸椎關節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離世。死因庭在 2018 年裁定陳「非法被殺」,裁決後被涉事警員提出司法覆核推翻判決,案件並發回死因庭重審;到 2025 年,陪審團再以四比一裁定陳遭「非法被殺」。十三年走過兩次研訊,涉事警員未見被起訴或革職,警方亦沒有公開交代是否有紀律處分程序進行,家屬更要為司法覆核繳付訟費。

兩次死因研訊仍未能釐清的,是那段無從重構的黑暗時刻。街上的閉路電視拍到警員將陳帶上警車的一瞬,上車、關上門後,車廂內卻有十多分鐘關燈,發生過甚麼事,各方說法分歧。陪審團在達成裁決後,再次提出與2018年研訊的相同建議:案件反映警員的失當行為,或會對被捕人士生命構成威脅,為達監察之效,促請當局在警車內增設可收音的錄影鏡頭,以保障被捕人士的生命安全。

一次又一次的建議

這正是死因研訊存在的意義:透過公開聽證,盡量還原事實,並根據研訊的資料,就個案提出可行建議,防止同類死亡再次發生;若建議年復一年懸而不決,研訊便難以撫慰在世者,也難以修補制度的缺失。

事實上,死因裁判官多年來一再就羈留與押解過程的監察提出類似建議。2012年在發生一宗囚人士死亡的案件後,死因庭建議懲教署擴大閉路電視覆蓋、提升解像度及採用彩色影像;2016年、2018年相繼發生羈留人士在警署吊頸自殺,死因庭建議在拍攝不到羈留室內廁所的前提下加裝鏡頭和提升影像像素,甚至加入收音;2020年,死因庭又建議就獨立囚室加強監察,包括要提升攝錄影像的像素及攝錄鏡頭的視野不應受遮擋。這些不是新口號,而是專業結論的累積,亦是人權保障的基本要求。

國際人權標準、人權專家的建議同樣清晰: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7、10 條,以及《禁止酷刑公約》關於預防、調查、申訴與賠償的義務,締約方須建立有效的防範、監察與記錄機制(包括對羈留場所的可靠紀錄),以保障被拘留者權利並確保問責。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06年、2013年及2022年等審議中重複促請香港設立具充分權力、真正獨立且具約束力的警察投訴調查機制;2022年的結論性意見並明確要求,所有酷刑與虐待指稱須迅速、徹底、有效調查,涉事人員應被起訴並按嚴重性判刑,受害者應獲足額賠償。禁止酷刑委員會在2009年及2016年的審議亦向香港政府提出類似要求,包括就過度武力事件展開獨立調查。

多個本地與國際人權組織亦長期關注,警方的羈留設施(包括警車、警署羈留室及面談室)及懲教署設施存在閉路電視覆蓋不足、收音欠奉、以及影像存取與審核不透明等問題,形成監察真空,易致或默許暴力、虐待、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有辱待遇,並削弱日後的追究與補救。各組織均不斷重申,必須完善錄音錄影、由獨立機關監察與調取、並建立可及的申訴與賠償機制。國際規範清晰而一貫,問題在於本地落實。

「私隱」不應成為借口

以閉路電視保障人權的建議長期未付諸實行,以鏡頭作監控卻急速擴張。警方近年大規模在城市中設置監察鏡頭(CCTV),並以「銳眼」計劃,準備將其他公私營機構的閉路電視接駁至警察系統,又在巡邏車安裝「天眼」(流動閉路電視)、以無人機巡邏;甚至在球場國歌奏起時,拍攝看台觀眾,尋找可能涉嫌侮辱國歌者。當涉及所謂「維護秩序」與「保障國家安全」,鏡頭可以無處不在;然而,一到最需要監察權力的密閉空間──警車車廂、羈留室──「私隱」便被搬上枱面,成為止步不前的理由。私隱當然重要,但不能成為迴避問責的藉口。再者,可靠的錄音錄影同時保障被捕者的權利,也為前線執法人員提供客觀紀錄,有助減少無理投訴與事後爭議。

平衡私隱與人權保障,可參考的做法包括:

  1. 清楚告知在場人士──在警車車廂及羈留區張貼告示,並在情況許可時口頭說明錄影目的與保留期;
  2. 以短期循環覆寫錄影為原則,涉案即封存至程序完結;
  3. 賦予具法定權力的獨立機關必要的存取與審計權,而非僅由投訴警察課處理;
  4. 與警員隨身攝錄機協作,在使用武力或接獲投訴時自動標記,並保留衝突前後的預錄緩衝;
  5. 定期公布去識別化統計及系統故障、失誤報告以提升透明度。也須清楚界定,羈留區錄音錄影以保障與問責為主,不是一般化的偵查工具;如涉證據,僅可在明確規則下按需調取,並不得錄取受法律保密保障的通訊。

警方推展全城監控時,有能力迅速安排鏡頭網絡、連接跨部門系統,還強調會做私隱評估、諮詢專家(雖然相關資訊未見公開);一到警車內部與羈留室這些最需要監察權力的空間,卻長年以「私隱」為由拖延。監控積極、監察消極的強烈對比,是真正的風險來源。

真正需要:時間表與問責

陳輝旺報警求助,卻在押解與羈留過程遭過度武力對待並最終身亡,這提醒我們,在公權力行使的每一個程序,受害者可以是任何人。事件發生後,當然要問責,這就依賴獨立調查和監察機制;同時亦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預防機制,降低發生事故的機會,避免同類傷害重演。死因庭、聯合國人權專家、人權團體的建議不能再被忽視。

面對兩次「非法被殺」與多年來不斷重申的專業建議,真正需要的不是新的說法或藉口,而是時間表與問責。就本案及其他羈留期間死亡個案,政府應在合理時限內交代,在警車與羈留設施落實錄音錄影的執行計劃和時間表,並公開有關規定和指引,包括錄影、錄音資料由獨立機關監察與調取、以及完善投訴與補救機制,並定期公布進度與成效評估。此外,政府與警方應列出落實各項死因庭建議的計劃與指標,同時回應聯合國條約機關的關切,推動具約束力、具資源與權力的獨立監察機制、無預告巡查,以及有效投訴與補償渠道。

我們向陳輝旺先生致以哀悼,亦向家屬在漫長程序中的堅持致敬。這不只是一宗個案的悲痛,也是香港人權保障上一道長期未癒的傷口。缺乏獨立而有效的監察,執法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使用過度或不必要武力,往往在制度庇護下形成事實上的免責。

死因庭、聯合國人權專家與民間團體多年來一再指出並促請改革;然而,2012年的沉痛研訊與建議之後,警車內暴力的投訴仍時有所見。願社會銘記陳輝旺的名字,政府並以清晰時間表與可被檢視的改革與問責,回應家屬的漫長等待,讓同類悲劇不再重演。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 Hong Kong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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