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受多條國際人權公約保障,《基本法》第39條亦確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明確規定香港政府須確保本港法例及制度符合「公約」要求,使人民能充分享有「公約」保障的權利。 自2020年《國安法》實施以來,聯合國各人權機制的專家均根據適用香港的國際人權法,對香港使用國安理由打壓人權表達強烈關注,並提出多項觀察和建議。可是,香港政府在1月30日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諮詢工作,卻絲毫沒有回應聯合國人權專家的建議或提出改善人權的措施。 事實上23條立法對香港影響極大,香港人理應有充足空間和時間討論和發表意見,而非由香港政府和欠缺代表性的立法會單方面訂立和通過,嚴重違反「公約」第25條保障的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這點稍後另稿再談。 這次我們想談的,是立法建議中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就是濫用國家安全概念,意圖合理化打壓和平行使國際人權法保障的權利。 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權利 港府常說人權不是絕對,可以為了國家安全施行限制。誠然,人權公約承認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容許為了國家安全對其中一些權利進行限制,但這絕不是故事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