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罪之前,法律假設我們所有人都是無罪的,而無罪的人不應亦不需要接受任何懲罰。因此,未審先囚從來都不應被視為一個慣例,而只可是別無他選下才可作出的行為。 不過,事實上未審先囚在香港卻愈來愈普遍。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翻查懲教署資料[1] 發現,不僅總收柙人數於本年度再創新高,還柙候審(即未審先囚)的人數亦比往年上升,並呈現持續增加的趨勢。截至2023年3月1日,香港總收柙人數共8,197人,比2019年的7,023人上升約17%;而同一時期還柙候審的人數亦從1,599人躍升至2,907人,其佔總收柙人口的比例高達35.5%,比2019年的22.8%大幅增加了12.7個百分點。與其他地方相比,台灣還柙候審佔整體收柙人數的比率僅為5.1%[2],新加坡是11.3%[3]、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則為17.3%[4]。 值得留意的是,《國安法》第42條為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被告,設下一個非常苛刻的保釋,徹底剔除了有利於保釋的假定(presumption in favou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