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終審法院於8月12日對2019年的「8.18流水式集會案」作出最終判決,判處被告人敗訴,維持他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案件再度引發了社會對香港法庭能否捍衛人權和公民自由的質疑,以及海外法官的留任能否為香港的法律發展,尤其是在法治和人權方面帶來正面的作用。 這種關注並非毫無根據。國安法的實施已經削弱了司法獨立,限制了法庭的權力。香港政府積極地展開法律戰,通過立法、拘捕、檢控及施加行政命令等手段,壓制市民的集會和言論自由。同時,當局採取「追究到底」的態度,對檢控失敗的案件積極提出上訴。在這個脈絡下,公眾很難天真地以為法庭僅僅是法律的仲裁者。畢竟法庭對於法律的裁決和解釋,直接影響著香港市民的權利。 法院判決未彰顯公義 面對威權壓境,香港人曾經寄望於法庭,視其為維護法治和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令人遺憾的是,各級法院的許多判決往往令人失望,未能彰顯公義,判詞中對人權的理解亦常常忽視國際標準。一些法官似乎也已經接受在政府鎮壓異見和自由的行動中扮演角色,為其提供法律支持。 回顧「8.18流水式集會案」的背景,民間人權陣線於2019年8月18日舉行的集會吸引了數以萬計的人參與,擠滿維園、銅鑼灣及金鐘一帶的街道,是反修例示威浪潮中最大型的活動之一。主辦方稱當日有170萬人參與,並且全程和平。政府當晚回應指「目前最重要的是要盡快回復社會秩序;當一切平靜之後,政府會與市民展開真誠對話,致力修補撕裂,重建社會和諧。」結果政府於翌年四月以《公安條例》檢控9人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所有人均被判有罪,經上訴後獲判5至12個月不等的監禁,其中部分被告獲准緩刑。這些被告人都是香港民主運動的領袖及民意代表。 在此次判決中,終審法院重申了現行《公安條例》中「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合憲性,認為該罪行屬於對集會自由的合理限制。法庭指香港已在法理上充分確立對憲法挑戰的處理方法,市民可對法例、政策、政府的行為及決定提出合憲性的挑戰和相稱性的質疑。基於法律制度及憲法的差別,法庭不應跟從英國案例就每名被告人的逮捕、檢控、定罪及判刑作出相稱性評估,以考慮有否對被告人的集會自由造成相稱(或不相稱)的限制。同時,法院指出,即使集會未造成嚴重的公共秩序混亂或暴力行為,且被告人是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律政司或法院仍有權以「未經批准集結罪」進行檢控或定罪。法院還提到,現時有獨立的上訴委員會及司法覆核程序來保障集會自由。 法庭沒正視集會權利...

  • 2019年6月12日,大批示威者佔領金鐘一帶,阻止立法會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二讀辯論。當日,香港警方發射逾240枚催淚彈、19枚橡膠子彈、30枚海綿彈欲清場,政府並首度以「暴動」形容示威活動。5年過去,多宗與反修例有關的檢控仍在進行或等待進行司法程序。據《法庭線》報道,香港警方於2019年6月9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間,共拘捕逾萬人,涉暴動、非法集結及傷人等罪名;據記者統計,共842人被控暴動罪,定罪率高達89% 。就在反修例五周年之際,讓我們一起從國際人權標準的角度,再看和平集會的意義與應有的保障,拒絕讓官方語言壟斷公民社會的人權論述。 和平集會權中的「和平」2019年當年,聯合國人權專家關注6月12日警方的執法行動,並於6月28日聯署致函中國,要求香港政府解釋。信件中提到,雖然不排除少數人可能使用了暴力,但整體大多數的示威者都是和平示威,因此港府於6月12日的行動或構成任意逮捕及使用過度武力,有違國際人權標準下限制權利須遵守的合法性(legality)、相稱性(proportionality)及必要性(necessity)等原則。專家特別關注執法機關近距離並反覆使用胡椒噴霧及橡膠子彈所造成的危險。此後,聯合國人權專家持續關注香港的示威情況,發出至少3封信件,跟進有關醫護人員於示威現場受到騷擾 、警方無差別及不必要地使用化學劑、因為和平遊行拘捕15名民主派領袖等事宜。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亦呼籲香港政府立即對警隊暴力行為進行有效、迅速、獨立和公正的調查。到底政府當局保障和平集會權利,具體的涵意是甚麼?當市民行使和平集會權時,當局有消極責任不作妨礙或阻撓,亦有積極責任予以協助;當限制市民行使和平集會權的時候,有關限制必須是由法例訂明、有必要性及合法的,而且不應多於必要的程度。集會自由在香港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政府和本地法律都要尊重和遵守。警方在處理遊行集會時要從保障和平集會權利的角度出發,施予限制的手段須乎合相稱性的原則。例如縱使警方保障集會自由的其中一個責任,是保障示威者安全,亦不可以保障安全為由,過度限制和平集會的權利,甚至作為禁止集會的藉口。法律條文如對和平集會權施加過度的限制,則可能會有違憲的問題。至於和平集會的界線為何?示威者推撞警察防線又是否「和平」?如有人使用非和平手段,是否就不受人權保障?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和平集會與非和平集會之間的界線並不總是涇渭分明的。不過,單純推撞、擾亂車輛或行人移動並不構成暴力,和平的集體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或直接行動(direct action)亦受《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個別人士的暴力行為不應歸咎於其他和平的參加者、集會組織者,或集會本身。換言之,不得以發生個別暴力行為為由,剝奪整個集會和平集會權的保障。警方雖有責任維持集會的秩序及制止暴力行為,但警方應力求緩和可能導致暴力的局面,使用武力必須是最後的手段,並符合相稱性的原則及對每一次使用武力負責。亦因如此,人權專家於6月28日的聯署信函中提到,基於多數參加者都是和平示威,將集會定性為非和平集會以及過度執法或違國際人權標準。委員會同時強調,假如集會中出現暴力行動,必須考察該暴力行為是源自參與者、政府當局或代表當局的人。 和平集會權與暴力行動就和平集會中可能出現的暴力行為,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當局須就以下3個情況提出可信的證據,才能夠將和平集會中特定參與者的行為視為暴力行為:1) 有暴力意圖並計劃付諸行動;2) 在集會前或集會期間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並且可能導致暴力;及3)...

  • 收看節目 兩邊走走|第69 集|2023.11.3二胡奏《榮光》的李伯被判罪成囚30日,放棄上訴即時入獄,學者指裁決值得商榷;英國剛踏入新風季已有三風來襲,今年風暴會特別多?今集內容:00:48 高官力Sell施政報告硬推生育05:18 愛國者要驗證深度不深度07:20 街頭奏二胡案棄上訴即入獄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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