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遇美國夫婦,談其遊印度之事:被邀至新識家中作客,本來相安無事,丈夫只離開客廳片刻,印度屋主竟問女方可否親熱,婦人大聲呵斥,主人遂連番道歉。屋主自言看荷里活電影,誤以為美國女子皆輕佻。 亦有日本友人告知類似故事,與外國人相處之際,對方有不軌企圖,質問方知受日本片色情片耳濡目染,以為此等交流對日本人屬可接受範圍。 昔日遊中國,對方知我為香港人,常問「古惑仔」之事,以為香港遍地黑幫,皆因當年香港電影屢拍古惑仔題材,用黑社會唱好香港故事。如此種種,皆以電影觀感,創建外在世界之單一視角。 即使有所認知,亦只屬皮毛,同樣易成偏見。西藏朋友赴漢地讀書,常有漢民學生認為藏人騎犛牛上學;有人還拿著白飯,問藏人同學是否見過如此潔白的(中國)東北大米。藏人朋友不禁莞爾,反脣相稽:「我家一直都吃泰國香米。」漢民對藏人的無知偏見,大體源於官方長期宣傳西藏落後而形成的刻板印象。 解救單一敘事之弊 我們理解異鄉,不亦如是乎?閱讀新聞,未抵先判,以為中東必恐襲、印度必強姦、非洲必飢荒,此乃僅以新聞構建世界觀,成刻板印象,忽略世界豐富多彩真貌。若然電影或新聞題材為己所熟悉,即知其偏頗不全。然觀他人故事,但憑寥寥數語,便自以為通曉其中,此為單一敘事之弊。 解救方法,固在勤學廣知,然人生有限,何能博學?單一敘事固有其必要,正因時間與腦力有限,需節省認知能力,處理大量訊息,難免採取捷徑,否則負荷過重。...
好友回應上周東京公廁相集: 「日本人做事的認真,讓人驚嘆,竟把本是平凡的公廁變得不平凡,其實核心構思是對使用者的重視,也是對人民的愛護。」 電影《Perfect Days》(香港譯作「新活日常」)説日常生活的樸實無華,我先談一段在日本親身經驗的小故事。 今夏在日本金澤,下午坐計程車回酒店,途經一小路,有一年約8、9歲日本男孩想過馬路,計程車司機停下來,讓小朋友過馬路,但小孩揮手請司機先行,司機再示意孩子先過,不過小孩仍請計程車先開走,如此互讓三次,結果司機和男孩以猜拳決定。 最後,小孩子勝了,互相微笑,男孩恭請司機先走。這樣公民互讓的事,我從未在任何地方遇到,也相信只有日本人從小開始的公民教育才有這樣的人民素質。 見於微小...
▌[城市亂彈]畫家簡介vawongsir畢業於香港浸會大學視覺藝術院,曾任中學視藝科教師。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政府指他的作品涉及反政府題材,教育局以此裁定他專業失德。出版插畫集有《假如讓我畫下去》、《我在老地方等你》、《加多雙筷》等,現居台灣。
作者按: (此篇原是2024年4月29日於高雄國立中山大學演講,由鄭栢芳同學筆錄編寫,經我修訂而成。這也是長文,分四篇刊出。) 我們永遠覺得明天會更好,相信大部分人都認為,或最起碼,希望社會越來越美好,烏托邦(Utopia)正是由這種希望而來。 八九六四之後,香港人大概有兩個「夢」:「民主中國夢」和「香港榮光夢」,以及大陸宣傳的「中國共產夢」。 此篇就是與大家分享我對烏托邦的想法。 四年前,我從香港移居英國,既非移民,亦非旅遊,而是流亡。離港時,我已下定決心,若此地不變,我絕不回去。絕不回去之理由,在於我的「烏托邦」夢已然夢醒。 Imagine...
▌[狀態清寧]畫家簡介隱姓埋名。人在野地流放,心為香港流淚。祈求一日香港團圓。
▌[黑膠集]漫畫家簡介政治漫畫家。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藝術系。2007年起替報章及雜誌創作漫畫及插圖。其政治漫畫專欄《嘰嘰格格》於《明報》連載至今。出版作品包括《Hello World》,《Lonely Planet》,《大時代》,《新香港》等 。曾任教城大創意媒體學院及浸會大學視覺藝術院, 現定居英國。 ...
我們早前發表了一份關於香港的酷刑和不人道處罰和待遇的報告,直指中國及香港當局未有履行《禁止酷刑公約》的義務,已逾期五年沒有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國家報告;報告同時揭露在國安法新時代下的人權和法治問題,包括未審先囚越見普遍,2024年的還柙人士的監獄人口比例與十年前相比,增加超過一倍,達38%。長期的未審先囚令被告人屈服認罪,影響司法公正;律政司對酷刑罪避而不用,以較輕的控罪檢控涉嫌施行酷刑的人員。我們在報告中警告,香港本地制度內防止酷刑和不人道對待的保障措施正被系統性地削弱,使不同的弱勢群體面對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的問題,誠邀讀者下載報告細閱:https://hkchr.org/archives/2723 在國安法新時代下,我們撰寫人權報告可說是自找麻煩,吃力不討好。研究團隊要重覆細閱、覆核每一宗我們引述的資料,當中包括濫權、酷刑事件的詳情,就如不斷重覆旁觀受害者的遭遇,對研究員的情緒帶來很大的負擔。此外,我們發表報告,更要有心理準備會遭香港政府以煽動罪、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報復, 因我們在報告中對政府直斥其非,要求聯合國、國際社會就香港的人權問題進行問責。事實上,香港政府早前已向傳媒回應報告,對我們作強烈譴責,並指報告是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 國際人權法像一種信仰 筆者在進修國際人權法時,教授曾打趣說:「國際人權法像一種信仰」。這說法相當準確道出了國際人權法的特質:第一層的解讀是指國際人權法宣揚了普遍的人權標準,成為了一種信念或理想的體現。同時,亦把人的權利成為了家傳戶曉的概念。例如,當我們為「民主選舉」、「言論自由」而吶喊、上街,我們未必知道這是建基於哪一條國際人權公約的條文,但我們會理所當然地認為這是我們應有的權利,並願意為此去努力爭取。這些不同的人權公約建構了我們作為人類的道德、價值和原則,並成為一種力量,支撐我們的良知、推動我們為爭取正義、公平和人的尊嚴而努力。將追求人權或國際人權法視為一種信仰,這說法也不失為過。 第二層的解讀是帶點自嘲的意味。國際人權法有時會被視為信念和理想,多於在現實中有具體的影響。因為大部分的國際人權法欠缺強制性,條文的落實依賴國際共識、各國的法律制度和具體的執行機制,而這些在現實中往往存在挑戰和局限。國家違反人權法的條文可以沒有後果亦難以追究,大大弱化了其作為法律的實際作用,國際人權法在某些時候亦不能當成具體的法律工具去使用。 條約機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