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狀態清寧]畫家簡介隱姓埋名。人在野地流放,心為香港流淚。祈求一日香港團圓。

  • 有次接受訪問,言談超歡,提及騎單車自泰國到西藏的經歷,然後話鋒一轉,說到少年時代遇車禍重傷,人生看法。主持忽說我斷過兩條大腿骨再去踩單車遊西藏,是鼓動人心、勵志之事。意思大概是曾受重創的人,及後竟成長途騎行,反差之大,足以編織勵志故事。 我以前雖然寫過車禍,多從生命傳承、自省角度去看,鮮以勵志方式呈現,或因我雖曾雙腿骨折斷、顎骨移位、頭骨爆裂、腦有瘀血,但從未嘗以重傷為行事障礙。 障礙有不同形式,傷患為限制,年齡為限制,金錢、時間亦為限制。每當提及此等曲折不應成為阻滯,常有人自覺中槍,對號入座。你說傷患非波折,他列病歷若干;你說年齡非困局,他「曬冷」般列舉老病徵狀清單;你說時間非束縛,他說家事纏身。再說下去,對方便要責怪你缺乏同情心,兼指你未經此難說得輕鬆有如風涼話。 難道要找八旬仍徒步旅行的人,才能說服七旬自怨自艾者年齡非障礙?難道要找赤貧家庭,以說服中產金錢非唯一條件?難道要找日理萬機且上有四老下有兩子女照顧的人,才能說服人時間可自控?又抑或,難道要找受過重創的人,以證傷患非行動之障? 此所論者,非對他人困局的看法,而是自身逆境之應對。若與伴同遊,因其年長、傷病,慢行遷就,相互扶持,多安排休息或上廁時間,用餐頻密免其捱餓,乃人所共知,人之常情。...

  • ▌[狀態清寧]畫家簡介 隱姓埋名。人在野地流放,心為香港流淚。祈求一日香港團圓。

  • ▌[城市亂彈]畫家簡介vawongsir畢業於香港浸會大學視覺藝術院,曾任中學視藝科教師。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政府指他的作品涉及反政府題材,教育局以此裁定他專業失德。出版插畫集有《假如讓我畫下去》、《我在老地方等你》、《加多雙筷》等,現居台灣。

  • ▌[狀態清寧]畫家簡介隱姓埋名。人在野地流放,心為香港流淚。祈求一日香港團圓。

  • ▌[黑膠集]漫畫家簡介 政治漫畫家。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藝術系。2007年起替報章及雜誌創作漫畫及插圖。其政治漫畫專欄《嘰嘰格格》於《明報》連載至今。出版作品包括《Hello World》,《Lonely Planet》,《大時代》,《新香港》等 。曾任教城大創意媒體學院及浸會大學視覺藝術院, 現定居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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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民後,生活的步伐放慢。有時不是我這個「急驚風」自願自覺慢下來,而是這兒工作也好、生活大小事都沒有香港的速度。別人take things one at a...

  • 過去一周,最矚目的政經要聞是香港特區於23日刊憲發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例同日生效,成為現行法例。比對這現行法例內文,以及香港大律師公會於諮詢期發表的專業意見書,公眾可以看到,特區政府拒絕聽從本地法律專業意見,堅持按既定立場推動立法,把危害國家安全的刑網大肆擴張,沒有為正常的民間活動提供保障,蠶蝕了《基本法》規定的刑事案被告人享有的各項權利保障。 香港大律師公會回應23條立法諮詢文件的意見書,長達二百多段,羅列了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新加坡等多個國家的國安法律作比較,詳細地就諮詢文件每章的立法建議逐一回應。若文件建議保留或新訂的罪行大致符合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做法(如叛國罪),公會就表示接納,只就個別技術細節尋求澄清;若文件的立法建議偏離普通法地區慣常做法,並且可能損害《基本法》明文保障的公民權利與自由,或可能影響香港的正常社會運作,公會便提出替代建議,供特區政府考慮。整份立場書看來相當溫和、合理、務實,但大部分建議最終都不獲特區政府接納,沒有寫進現行法例。以下是幾個較重要的例子。 關於煽動意圖的罪行 現行法例按諮詢文件建議,全盤保留了舊有法例下關於煽動意圖的罪行。大律師公會指出,舊有條文制訂於1914年,最後的修訂也是1970年代的事,條文用語早已過時,其他普通法國家或廢除這條法例,或以其他現代法律取代。由於《基本法》23條要求的立法事項包括煽動,大律師公會接納就此立法,但建議政府趁機完善條文內容,條文的主要目的是禁止煽動他人去推翻或嚴重危害中央政府、特區政府,以及行政、立法、司法等政府機關依法規定之事及履行職能,而非一刀切禁止市民批評政府施政,表達自身不滿。 舊有法例把「引起憎恨或藐視」列為罪行要素,是嚴苛過時的表述,應改為煽動推翻或嚴重危害,以示只針對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煽動發布;至於舊有法例下為了消除憎恨或糾正錯誤之建設性陳述可作為抗辯,大律師公會認為這反映舊有法例也允許用意良好的批評,這個精神應予保留。但舊有條文的字眼不符現實,一般受施政影響的人士公開發表不滿,批評某項政策、法例或判決,這是《基本法》允許的表達異見的言論自由,不應要求批評者必須同時發表積極的改善現狀建議,才給予抗辯。儘管大律師公會詳列了替代建議、法理論據及多個普通法國家相關法律,特區政府最後仍選擇把這條殖民地舊有法例許多不合時宜的字句照搬進現行法例裡。 配合境外勢力干預特區施政的罪行 現行法例按諮詢文件建議,新增了一系列關於配合境外勢力干預特區施政的罪行。大律師公會並沒有從原則上反對這樣做,只是指出文件建議對罪行要素的界定過於寛濶,很容易把正常的民間活動也變成罪行,例如,對於「境外勢力」的定義,除了包括外國政府、境外政黨、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也包括任何與這些機構或組織有關聯的實體或個人。而所謂有關聯,是指其「執行委員會的成員慣常或有義務按照該政府或當局的指示、指令或意願行事;或該政府或當局能夠憑藉其他因素在相當程度上控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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