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周,最矚目的政經要聞來自法庭。香港法院就47名參與立法會初選的泛民人士被控串謀顛覆政權案頒下裁決,除2名不認罪被告因控方證據不足獲判無罪,其餘14名不認罪被告全部罪名成立,連同已認罪的31名被告將於稍後量刑,這項裁決顛覆了外界基於常識常理對顛覆罪的認知。 此外,「六四」35周年前夕,香港警隊進入高度戒備,嚴防一切悼念活動,也具體說明了在國安法治港的新時代,港人已失去在香港悼念「六四」的自由,悼念活動只能轉移到多個海外城市。 47案判決 47人案的裁決令常人難以理解,主要原因有三個,扼要闡述如下: 顛覆新定義 (一)案中被告人被指串謀之事,乃協調參選名單以增加總體勝算,謀求取得立法會半數(35席)以上席位,然後藉否決財政預算案向政府施壓,要求政府答應包括全面普選等五大訴求。這串謀之事即使付諸實行,也只是令政府面對預算案有被否決的政治危機,或要按照《基本法》規定,以之前一年的預算開支維持政府運作,然後解散立法會重新選舉,若重選的立法會仍否決預算案,則行政長官須辭職改選。 這些政治後果雖然嚴重,但全都是《基本法》有明文規定該如何處理的,按常理常識來看,根本扯不上顛覆政權,但裁決摘要卻說:「法庭在考慮過『顛覆』一詞的通常涵義、導致制定《國安法》的社會情況,以及法庭對『國家政權』一詞的理解後,認為《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換言之,法院認為只要立法會過半數議員不與政府合作,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便是癱瘓議會、嚴重干擾阻撓行政機關履職,便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要談黑死病(Black death)在英國的影響,就要論及兩段時間,第一次發現是在1348至1350年中世紀時期;另一個時期是1665年,那是查理斯二世(Charles II)統治的時期。什麼是黑死病?中世紀時期醫學水平不高,人們以為是老鼠帶來的疾病,所以黑死病也叫做「鼠疫」。黑死病其實是由鼠疫杆菌(Yersinia Pestis,是的,路易士教書時時要查讀音!)引起,原自亞洲。這種病原體透過跳蚤(flea)傳播,老鼠其實只是宿主。患上黑死病的,會淋巴結腫脹、發高燒,皮膚也會因為皮下出血而變黑,故稱黑死病。 第一次瘟疫路易士老師上課時,將有關黑死病的資料給學生時,他們竟然說會否傳染,不知他們是可愛還是無知至此。中世紀的人們面對黑死病也是一頭霧水,殺貓殺狗希望將疫情終止。但黑死病的影響並不只在公共衛生,在中世紀也改變了英國整個經濟結構。經歷過黑死病後, 英國以至歐洲少了三分一至一半的人口,導致工資上漲。倖存的工人意識到由於勞動力短缺,他們可以要求更高的報酬。當人們謀求經濟上的改善,可是理查二世(King Richard II)卻在1377年徵收人頭稅(poll...
跟海外港人聊天,常常聽到一句說話:「我們不是移民,我們是走難」。 這句話的出發點,通常是要和以往那些發財後到海外享受生活的人區分起來,強調移居者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離開香港。這句說話在不同圈子有不同解讀,也聽過不少人表示不喜歡,認為這樣說會貶低真正流亡海外、在社會最邊緣等待庇護審批的那群港人。 到底誰是難民?這條問題確實不易回答,而且越來越難回答,而這點在過去數年更成為許多港人生命中無法迴避的困難。 表面上,難民在國際公約已有標準。二次大戰結束後,盟國自持為自由之師,既要面對納粹時期的大屠殺和難民潮,又有冷戰興起後由鐵幕國家逃到西方的逃亡潮,帶來了難民權益和援助的制度化。按照1951年訂定的「日內瓦公約」,難民被定義為「具有正當理由而畏懼,會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或政治見解的原因受到迫害,因而居留在其本國之外,由於其畏懼,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的任何人」,應受國際社會保護。 香港與難民 現實上,自公約訂立以來,「誰是難民」就是一條很難回答的問題,而這點在九七前的香港已是第一現場。1975年越戰結束後,越來越多越南人乘船來到香港,英國政府更在1979年把香港列為「第一收容港」。到2000年最後一個難民營關閉時,香港曾接受多達二十萬越南船民。隨著人數增多,港府曾推出「甄別政策」把受迫害者和經濟移民區分開,後者遣返越南。當時有電台廣播向前往香港的船民說明政策,起始「北漏洞拉」的音節更成為當時港人對越南人的謔稱。 來到近年,又有許多來自世界各地特別是南亞地區的庇護呈請者來到香港。由於等候核實身份的輪候時間漫長,部分會打黑工為生,坊間出現「假難民」的說法,傳媒往往以刻板印象對待。當年見到這些所謂報道,總擔心會否「他朝君體也相同」,有一日港人自己變成難民,要面對敵對的庇護申請環境。 很不幸,在2019年後,真的出現了來自香港的庇護呈請者,跑到台灣和歐美尋求協助。在英國,由於當地本身已有大量來自其他地區的呈請積壓個案,港人到達後往往要等候兩三年才能得到核實身分的機會。也是基於壓力,當地政府對輪候者的支援十分有限,例如每星期只有約50英鎊的生活費,而且法例規定不可以打工自食其力。聽過不少港人個案在英國過得十分刻苦,主要靠港人救援團體的幫助才能撐下去。有時在網上見到某些移英港人埋怨在英國要「交重稅養難民」,有點擔心那些港人庇護呈請者見到這些評論會有何感想。...
現代政治的一個主流論述,是政權的正當性得建基在「公民同意」之上。「公民同意」的理據,簡要說來是這樣的。政府之所以有權作出強制性的集體決定,例如立法、制定政策、推行政令,是因為政治社群中的個人,為了有穩定的秩序,讓大家和平共存,便得在社會上實施集體而共同的規範使大家遵行,以避免沒完沒了的衝突、糾紛、緊張失序等無政府狀態。大家因此同意,放棄部分個人與生俱來的自由,並推舉一些人有權去行使公權,掌管公職,以便公正地保障社群各成員的安全和促進社群的福祉,制定法律和規範性措施,以應付集體所面對的問題和挑戰。 社會契約論根據這種看法,正當政權的建立,正是從這基礎引伸出來的。社群中的每一個成員據此同意服從政府為集體所作的決定,並承認其權威和公權力。我們一般稱這種說法為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把政權的公權力及其權威建基在「公民同意」之上。但是,假如政府未能履行社會契約中的要求,公正地保障公民的安全、生命、財產、權利等等,公民便沒有義務繼續服從政府,嚴重者公民更有反抗的權利,革掉暴政的命。社會契約論處理的根本政治課題是多樣而繁複的。有關的哲學和理論論述更是博大精深,是任何想認真了解現代政治的學人必須好好地去鑽研。我這篇短文,自然無法對這些課題和論述觸及於萬一。有留意西方現代政治思想發展的讀者大概都知道,與社會契約論有關的幾位最重要的經典理論家,是英國的Thomas Hobbes和John Locke,以及法國的Jean-Jacques Rousseau。不少論者認為,這理論開啟了現代政治的範式(paradigm),因為人類政治的重點,從此由集體轉向個人,以個人同意、權利、自由等為公權力和政治權威正當性的根據,取代了以前的君權神授論的基礎,也把優良管治的要求,從追求至善的社會,轉移到個人自由和權利的保障,從而開創了現代個人主義式的民主自由政治的格局。 「公民同意」是否必須?對於社會契約論中「公民同意」的一個直接而重要的批評,也許可以簡述如下:假如政權能有效地為政治社群帶來穩定和秩序,使各成員和平共存,遵守共同的規範,避免沒完沒了的衝突、糾紛、緊張失序的無政府狀態,那麼,「公民同意」是否必須的呢?就算「公民同意」在正當政權的建立中是可取的,但「公民同意」是否唯一的正當政權的根據?對上述這些問題的思考,讓我們看看18世紀蘇格蘭的重要思想家David Hume在他的名著 Of the Original Contract (〈關於原初契約〉)...
德國清朝,皆亡於癫佬希魔和癲婆慈禧之手。危城癲臣,把意圖等同癲覆國家;蟻民為求保命,急忙解釋意圖…… 移民的意圖,不是使危城稅收減少,而是想身居外地,等候癲臣以高薪搶人才。 賣樓賣股,並非意圖推冧樓市股市,而係跟風搭超人的順風車,希望可以減少損失。 本月四號燃點蠟燭,不是意圖悼念逝者,而是希望大家,毋忘日治時期,每人每天只得6兩4糙米的苦日子。 去日本旅行,沒有媚日的意圖,只是想順道去靖國神社門口,疴一篤尿。 ...
過往寫作題目,從旅遊文章至近年時務政論,反映世態速變,見證苦難之時,連「節日快樂」亦難以啟齒,遑論談吃喝玩樂,寫作心境隨經歷變遷。記得有讀者見我寫文方向改變,或因見解不合,屢次留言,一時如僧伽說佛勸回頭是岸,一時動之以情嘆懷念昔日文章。然而我過去文字取態鮮明,若讀者後來才感變化,乃因當初未曾相識。虛心聆聽,是為美德,如文中理據有誤,觀點不清,得讀者指點,總願受教。然若涉立場主張,觸及核心底線,又或人身攻擊,強辭奪理,則寧堅守原則,拒絕迎合。願文字久存文始於興,若非所喜所好,焉能下筆?隨心而行,方能穩守平和,不為外物所動。時或吃力不討好,仍願留下書寫,皆因創作及研究過程自得其樂,遂能堅持探索。若有讀者共鳴,更屬萬幸。要知事情是否心之所動,不妨反思,若無利益或讚賞,還能甘心做事?一味追逐讀者喜怒,又或盤算商業所得,只管奉承,忽視內在動力,萬一外因離去,寫作之志豈不盡失?經年累月,近日重新動筆撰書旅遊主題,不慕風花雪月,但記途中感悟,願文字久存,以啟讀者之思。致力行文精煉,文白相間難免,僅求用詞確切,避用生僻字句。此文風昔日常見,非筆者所創,粵語古字多,諳者明白不難。斟酌用字造句,視之為練習挑戰,筆者亦能樂在其中。固心志,守文風,由心而發,始能保有動力。時刻內省,願亂世中不落俗套,免隨波逐流。 照片:印度恆河,與鹿野苑日月山法輪寺的僧人前往恆河做法事,攝於 2002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