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佛泉的《自由與權利》一書,到今天仍舊被視為是華文世界中關於自由思想的傑作,其中一個原因,正是他對個人那「無法出讓的權利」的論述。張氏在1954年為該書撰寫序言時說:「以前我們讀英美人『無法出讓的權利』(inalienable rights) 之說,輒將它輕易放過,實在並未懂得。只有當空前未有的極權統制在大陸上暴興之際,我們纔得了悟英美人何以要講『無法出讓的權利』。」這是一段沉痛的話。也是張佛泉這類中國自由思想家在去國流亡後的深切反思。為什麼構成人之所以為人的個人權利是「無法出讓」的呢?張佛泉在書中作出的以下解釋是至為關鍵:「『無法出讓的權利』之說,其道理並不在人曾有此權利,因之不可以出讓,乃因人一朝有了自由之自覺,即無法將此自覺出讓。人既已自覺為一主體,即使有意將權利之形式出讓,無奈自由之自覺卻依然還在。至此,人權已無法與生命撕拆得開。故人在歷史過程中,未至自覺自由階段,尚有被奴役可能,但一朝意識到自由,便已無法再將它排除。人權不但無法由人拋掉,甚至無法為他人所否認。摧殘人權(一如屠宰人群) 是可能的,但否認人權則不可能。因一朝不承認人係權利主體,此人便先已自外於人之社會。」如果我們細讀這段話,便會發現,其含意和背後假定的前提,是十分豐富的。如果我們有系統地把這些含意和前提連繫起來,便構成了一個頗為深刻的自由人的人觀。這段話,說的是對「自由的自覺」。需通過歷史過程我認為第一點需要注意的是,這自覺乃通過一「歷史過程」而成就。換言之,自由的自覺是人的一大歷史成就,這自覺並非是先天的,也不是人類在達至此自覺之前便擁有的。在西方現代政治學裡,「無法出讓的權利」往往說成是「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自然的是」(natural right) 。如果人類對「自由的自覺」是通過一歷史的過程而成就的,說人權是「天賦」或「自然」,並非意味著人一生下來便擁有這自覺或權利,而是說人的稟賦是有能力發展出對自由的自覺,但如果這稟賦因為種種原因沒能發展出這自覺,那這自覺便不會存在。人有自覺的稟賦,便假設了人是一有意識的主體。這意識反過來又會把自身作為一認識對象;於是,意識便發展成自覺,這自覺是建立在對主體的自我認知之上,並嘗試理解主體和其身處的環境(包括其他物和其他自覺的主體) 中的種種關係。必須注意的是,對張佛泉來說,「人既已自覺為一主體」中的「人」,指的是個人,並非是集體的人或其他抽象的集體單元。因為在《自由與人權》一書中,張佛泉既主張在認識和解釋人類和社會現象時,只能還原到獨立的個人才是真實的個體的分析路徑,這也就是方法學上的個人主義(methodolog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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