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們簡述了在科技急速發展的年代,個人的網絡私隱權如何納入國際人權法的框架。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確立並重申,私隱權是人的尊嚴的體現,牽涉對個人的自主及個人身份認同的保障。而在科技發展、網絡普及的年代,保障個人信息的私隱尤其重要。聯合國亦認為,地方政府應直接發揮積極作用,建立一個能夠在數位世代保障個人資訊的制度,包括行政及司法措施。 國際標準對私隱權的要求 網絡世代的隱私權是《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的延伸與當代應用,該條款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所和通信不得受到任意干涉,其名譽和尊嚴不得受到攻擊。這一原則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進一步得到強調,要求各締約國保護個人免受不合理和非法的干預。聯合國會員大會於2013年通過的68/167號決議,進一步強調了在數位環境中保障個人私隱的必要性。聯合國認為,科技發展除了使人類擁有新的通訊方式,也指出科技同時加強了國家與企業監控的能力,並強調任意或不合法的資料收集,將損害民主社會的私隱權及言論自由。 聯合國並敦促各國應設立或維持獨立的國內監督機制,以確保國家在通訊監察、攔截、以及個人資料搜集上具備透明性。並於2020年的75/176決議中重申,人民在現實生活中享有的私隱權在網上亦應受到保護。理事會認為,私隱權的具體有效保護措施取決於各國的法律、監管制度及行政框架,因為在現今的時代,一個國家及企業可以獲取和使用大量的個人數據,相反個人對於自己的數據如何被收集和使用,在認知和控制都十分有限。故此,國家必須採取特別措施,緩解這種權力與信息的不對稱,以及對人權的影響。值得一提的是,理事會強調企業經常大規模濫用個人信息,並認為必須採取立法措施保障個人的網絡私隱權。 私隱權特別報告員Ana Brian Nougrè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