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三罪罪成,法官今聽取案中多名前《蘋果日報》高層的求情陳詞,其中多名被告提出,法官在考慮量刑時,應考慮各人的角色,將他們納入刑責較輕的級別,以低於10年作判刑起點,並獲得認罪扣減。6名前高層包括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蘋果》總編輯羅偉光、《蘋果》副社長陳沛敏、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及主筆楊清奇,他們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張劍虹早前已完成陳詞。法官李運騰早前提到,在勾結外國勢力罪中,只有兩級分類,即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如罪行重大的,則判10年以上或終身。即條例只有「罪行重大」一個條件,與罪行本身性質有關,而案中角色不予考慮在量刑。▌陳沛敏後悔對不妥事情沒堅定反對代表陳沛敏的大律師今日陳詞時則重申,法庭在量刑時除了考慮罪行性質,亦必須考慮被告在案中的角色及行為。若法庭不認同這點,認定陳屬「罪行重大」,亦希望以最低刑期的10年為起點;考慮到陳角色有限,並且對控方作出重要協助,希望減刑一半,判以10年以下的刑期。大律師又指,陳案發時不知道《蘋果日報》的行為屬違法,她於2021年6月17日首次被捕獲釋後,便於24日辭去副社長及公司董事職務。大狀又提到陳曾反對黎智英提出的「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與張劍虹一同將黎的文章下架。大律師指陳是優秀的新聞工作者,在行內廣受認可並曾獲新聞獎項。陳呈上多封求情信,其中包括商業電台主席特別顧問陳淑薇,指認識陳沛敏超過20年,讚揚她專業操守及處事能力。而據陳沛敏親撰的求情信,透露她於1996年起在《蘋果》工作,「對整個新聞業有非常深厚的感情」,承認對於感到不妥的事,應採取更堅定立場,現感到非常後悔。她指獨力撫養她的母親現已88歲兼患有腦退化症,希望早日獲釋照顧母親,並與丈夫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共度餘生。▌羅偉光呈書面陳詞而羅偉光則透過代表資深大狀呈上書面陳詞。大狀在庭上補充指羅偉光是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董事之一,支持基金的籌款活動,希望法庭在認罪扣減外,額外給予減刑。▌林文宗望納入較輕分級獲全數認罪扣減林文宗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指,林作為執行總編輯,是陳沛敏的下屬,角色非常有限,每有疑問會請示上級,亦非《蘋果》公司董事或最高層成員,而且只是負責《蘋果日報》的中文版。在串謀中沒有任何決定性的角色,「只是作為僱員被拖入渾水當中」。就量刑考慮,大狀指量刑分級對林非常重要,若林被界定為「罪行重大」,即使法庭以刑期下限的10年為量刑起點,林第一時間認罪亦受制於刑期下限而未能受惠於三分一減刑。若法庭採用較輕的分級,法庭選取10年以下、3年以上的量刑起點,林則可受惠於全數認罪扣減。大律師強調,法庭在決定量刑分級時,應考慮被告個別角色和行為,之後再跟據普通法原則在該級訂定合適量刑起點。不過法官李運騰關注到,量刑時要考慮的是被告對串謀協議的了解,而非其行動;而本案有直接證據指各被告知情及參與,例如有飯盒會及從犯證人證供。大狀又指林曾在高層被捕後要求召開董事局會議提議停止《蘋果》運作,林只是因其編輯工作而成為串謀一分子,故即使法庭將林界定為「罪行重大」,亦希望可按《國安法》第 33(1)條的情況「減輕處罰」,令刑期可「降級」至低於 10年。▌馮偉光指對《蘋果》決策了解有限前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透由資深大律師求情,希望在決定判刑等級時,考慮被告個人角色和行為。大狀指馮於2020年6月英文版成立後,才重新加入《蘋果》,沒被邀請參與編輯會議及飯盒會,不能參與決策,甚至對決策了解有限,最多只是協助確保英文版翻譯正確及於網上發布,應被界定為較輕等級。但法官李運騰質疑,設英文版目的是接觸國際讀者,而馮加入的時間點關鍵,6 月已有很多關於《國安法》的報道。大狀一度透露,警方曾要求馮偉光提供協助,但馮因為認為自己知道不多而拒絕,但被法官質疑這是否拒絕合作。大狀後來澄清,指馮從未被邀請錄取口供。▌楊清奇稱只是決策鏈最低層前主筆楊清奇則透過律師指,他只是按上司指示辦事的中層員工,是在決策鏈的最低層,故其罪責應屬最低。而楊是第一個自願協助警方的被告,曾錄取 6 份無損權益口供,盡其所能協助,獲法庭裁定為可信證人。案中九名被告已完成陳詞,案件押後,法官杜麗冰表示會盡快通知各方判刑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