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近年不斷以煽動罪打壓異議聲音,嚴重阻礙市民和平行使其言論自由。此罪最不符現代人權觀念之處,在於無論相關言論有否鼓吹暴力或騷亂,都可被視為具有煽動意圖而被定罪。香港法院過往一直依賴一宗陳舊的英國樞密院案例,來捍衛此項嚴厲原則。不過,樞密院在最近的一宗煽動罪案件中,明確地推翻了該舊案例,並表示煽動罪的罪行元素必須包括煽動暴力或騷亂的意圖。這項裁決動搖了香港法院堅持煽動罪毋需與暴力有關的法律基礎,對之後的同類案件帶來重要影響。所謂的「煽動罪」,即是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所訂下的罪行。第9條首先定義了七個「煽動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包括意圖引起憎恨/藐視政府、意圖引起對司法的憎恨等等。第10條則列明,任何人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行為、發表具有煽動意圖的文字,或管有具有煽動意圖的刊物等都是犯法,可判被判監及罰款。源於17世紀煽動罪本身是英國星室法庭(Star Chamber)於17世紀初創造出來,以箝制言論自由的惡法。其後,這項罪名在星室法庭解散後融入英國普通法繼續生效,並逐漸散佈至香港等多個英國殖民地。1914年,港英政府制訂Seditious Publications Ordinance 1914,旨在規管香港一些令人強烈反感、具有煽動性、不忠誠、對香港社會與經濟具有顛覆性以及可能會引致騷亂的刊物。政府於1938年修例,正式引入「煽動意圖」機制,借用了普通法對煽動意圖的定義(字眼與現今《刑事罪行條例》的分別不大),明文禁止人民發表具有煽動意圖的文字,香港的煽動罪至此大致成形。由此可見,煽動罪其實是八十五年前的陳舊產物,當時國際上根本還未發展出現代的人權概念,《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重要文件全部都還未出生,但香港政府卻在2023年的今天繼續利用此罪來打壓人民。本港法庭依賴案例被推翻值得留意的是,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並無明文規定煽動罪必須牽涉暴力或鼓吹暴力,因此在近年的煽動案件中,即使許多的涉案言論本身沒有鼓吹實質暴力,但都仍然會被裁定罪名成立(例如羊村繪本就沒有直接煽動使用暴力)。換言之,煽動罪針對的對象是全面包括所有暴力與非暴力的反政府言論,對言論自由帶來不符比例的嚴重侵犯。香港法院並非沒有探討過這個問題。在1952年的Fei 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