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月底,聯合國5位特別報告員向中國發出聯署信(註一),關注港府擬立法監管眾籌活動的計劃,認為擬議的法例可能違反部分受國際人權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少朋友好奇,眾籌與人權何干?何以成為國際法下所保障的活動? 簡單而言,《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第22條保障人人享有結社自由,包括公民社會團體獲取運作所需的資源的自由。除了資金,這還包括人力資源等。而各國政府嘗試透過限制公民社會籌措資金,打撃結社自由,亦早被聯合國關注。1999年通過的《聯合國人權捍衛者宣言》第13條便訂明,「人人有權單獨地和與他人一起,以和平手段純粹為了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目的征集、接受和使用資源」(註二)。 此外,公民社會是促進人權、民主及法治的重要元素。如果公民社會獲資源的渠道受到限制,將會嚴重削弱人民的結社自由權並威脅公民社會的存續,而依賴公民社會爭取或保障的權利也會受損。(註三) 不當限制明顯加劇 聯合國人權專家在去年就民間社會獲取資源的問題發表專題報告(註四),明確指出民間團體在獲取資金方面,受到不當限制的趨勢明顯加劇。各國政府透過制訂和修訂法律,限制民間組織獲得資源的權利。報告直指,「這些措施往往是在選舉之前和/或針對大規模抗議運動而採取的,並被用來壓制、恐嚇、騷擾人權組織。」許多民間組織被迫減少業務,調整活動,或直接關閉。報告亦以香港《國安法》作為例子,批評當局濫用國家安全、反恐和反洗黑錢的名義,打擊公民社會。該報告亦指出,政府推出的限制措施,亦令民間組織受到過度監管和被排拒使用金融服務。 多年來,聯合國人權機制持續跟進公民社會面對籌措資金的困難和限制,並發表多份報告和意見,重申在國際人權法下,任何對籌措資源的限制都必須是為了追求合法利益,並且必須是民主社會所必需的;限制性措施必須是實現預期目標的最低干預手段。(註五)針對公民團體取得和使用國際資金,聯合國批評政府將外國資助和外部勢力干涉混為一談的做法,以及指控接受外國資金的人權或推動民主的團體為叛國或支持推翻政權的說法(註六)。 此外,聯合國亦關注以「國家安全」和反恐為由限制人權,強調各國政府在打撃恐怖主義或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也需要遵守國際人權法。聯合國反恐中注意促進與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報告員就指出,各國不得以國家安全為由,採取鎮壓公民社會的措施,或為鎮壓人民的做法辯解。(註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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