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初,我出席了一個居英港人主辦的「開放心靈系列」講座,主題是威權陰影下的法治。講座內容豐富又具啟發,講者和參與人士更進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討論,刺激我反思了不少課題。 其中一個課題,便是威權政治和法治的分別。 法治與人治 在講座討論中提到法治時,大家很自然會指出法治和人治的不同。我們也把西方實行法治的邦國,和只是「以法律作為統治工具」的邦國作出區分,強調前者的法律,是政治聯合體內所有人和組織都得遵守的共同規則。執政者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立法者在制定共同規則時 ,旨在維護公正,保障公民的權利和個人自由,嚴格界定公權的運用。此外,政治聯合體得設立獨立的司法體系,依法定程序公正地解釋法律,以平息和共同規則有關的法律爭議。在行使管治權和執行公務時,更得有問責機制,以防止濫權,並實行公權上的分權和制衡等。 至於後者,公權擁有者則是通過法律作為統治手段,以達到統治者的政治目的或有關的邦國認為必須要維護的共同利益或目標。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界定、公權的安排、以及政治制度的設定和政府政策的制定,其實便是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有關的權責、制度和公共資源,以便配合公權者認為最有效的方式來實現或維持統治者的政治目的,以及政治聯合體內所認為必須達致的共同利益或目標。 換言之,從政治理論的觀點看,實行法治的邦國,政治行動和公權行使的正當性,最終以構成政治聯合體的共同規則為準。如果把威權政治理解為執公權者的主導政治意志和目的在政治聯合體中是至高無尚的話,那麼,實行威權的邦國,其政治行動和公權行使的正當性,最終以政治聯合體的政治意志或共同目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