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的言論及表達自由的空間在近年急劇收窄,這已是不爭的事實。我們在年初發布的《香港人權報告2023》提到,單單是2022-2023年間,就有至少200本書籍被公共圖書館下架、至少6部電影無法於香港公映。聯合國早於2022年就關注此事,並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審議結論(CCPR/C/CHN-HKG/CO/4)中,建議港府立即停止審查所有公共圖書館的所有書籍及資料,並重新上架因涉嫌違反《國安法》而被下架的書籍。 當然,香港政府迄今仍未有回應聯合國的相關建議。反之,政治審查不斷擴張至各個領域。在2024年首3個月,舞台劇界政治審查風波不斷,先有藝發局以頒獎嘉賓言論為由,取消資助「香港舞台劇獎頒獎禮」;又有「小伙子理想空間」團長被指有「不當言論」,在教育局要求下遭取消演出場地,以及演藝學院的畢業生製作《一個無政府主義者的死亡》,在校方「考慮專業意見後」決定取消。 表達自由與藝術表達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明確指出,人人均享有「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以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進一步指出,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包括通過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等媒介發表及接收各種思想及意見的自由。香港作為《公約》適用地區之一,政府有責任採取積極措施,防止任何損害表達自由的行為。表達自由的重要,不單在於這項權利的本身,也是在於表達自由是實現其他權利的必要條件,包括藝術表達自由(freedom of artistic expression)。...

  • 香港人權受多條國際人權公約保障,《基本法》第39條亦確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明確規定香港政府須確保本港法例及制度符合「公約」要求,使人民能充分享有「公約」保障的權利。 自2020年《國安法》實施以來,聯合國各人權機制的專家均根據適用香港的國際人權法,對香港使用國安理由打壓人權表達強烈關注,並提出多項觀察和建議。可是,香港政府在1月30日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諮詢工作,卻絲毫沒有回應聯合國人權專家的建議或提出改善人權的措施。 事實上23條立法對香港影響極大,香港人理應有充足空間和時間討論和發表意見,而非由香港政府和欠缺代表性的立法會單方面訂立和通過,嚴重違反「公約」第25條保障的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這點稍後另稿再談。 這次我們想談的,是立法建議中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就是濫用國家安全概念,意圖合理化打壓和平行使國際人權法保障的權利。 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權利 港府常說人權不是絕對,可以為了國家安全施行限制。誠然,人權公約承認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容許為了國家安全對其中一些權利進行限制,但這絕不是故事的全部。...

最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