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同性伴侶 讓香港走向平權

2023年9月5日,香港終審法院在《岑子杰案》中作出判決,裁定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所保障的私生活權利,政府有積極義務設立替代法律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並配備相應的權利與義務。
終審法院給予兩年的暫緩期,即政府應在2025年10月27日前建立相關的替代法律框架,以履行《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的積極義務。經過近兩年的時間,政府於2025年7月9日公布了《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立法建議,並於7月11日將法案刊憲,隨後於7月16日提交立法會首讀並展開二讀辯論程序。
目前,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經過四次會議後已完成逐項審議,下一步將提交報告予內務委員會,隨後恢復二讀辯論。政府已表明,希望能在10月底的限期內完成立法,以履行終審法院的命令。
沒有實質公眾討論
儘管此次立法象徵香港在保障同性伴侶權利的議題上邁出重要一步,但整個立法過程完全由政府主導,欠缺公眾參與。從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可見,當局所謂的「公眾諮詢」部分,僅簡略引述了立法會議員支持或反對的意見,卻未有進行任何實質的公眾討論,社會各界及關鍵持份者的聲音遭到忽略。
此外,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亦只透過書面方式收集市民意見,而非舉辦公開的聽證會議,進一步限制了公眾參與立法討論的空間。是次立法的目的是要建立替代法律框架以滿足同性伴侶的基本社會需求及獲取法律承認的身份。政府怎能忽視他們的聲音呢?
或未符終審法院的裁決要求
此次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主要涉及同性伴侶在醫療決策、探病權、病歷查閱、參與治療決定、危急情況下資訊披露及活體器官捐贈,以及辨認遺體、領回遺體及骨灰處理等權利。然而,此制度設計的一大缺陷是要求申請人必須事先在海外登記有效的同性婚姻或民事伴侶關係。這種設計明顯忽視社會公平性,導致新的不公平與歧視:有經濟能力及語言條件較佳的伴侶可以較容易地透過境外登記獲得法律認可,但經濟弱勢、語言或家庭條件受限的伴侶則難以滿足該項門檻,無法獲得同等權利。
此外,筆者對《條例草案》的設計是否能符合終審法院的裁決要求,抱有極大的懷疑。法院在判決中特別強調,缺乏本地法律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令他們在取得基本社會需求及獲取合法性的身分認同遇到困難,缺乏法律承認被視為對同性伴侶具有本質上的歧視性,並帶有貶抑意味。故此,筆者認為政府要有效履行《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的積極義務,所建立的替代法律框架應要有能於本地自主運作的特質。然而,政府目前提出的機制度完全依賴外國的婚姻或伴侶關係登記制度,作為本地的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承認基礎,這恐怕未能填補本地法律制度的空缺,與法院判決所要求的本地框架存在根本落差。政府現時的方案,令人質疑是捨本逐末,並未完全履行法院裁決所賦予的法律義務。
香港人權發展重要一步
誠然,雖然現時政府提出的法案涵蓋的權利有限,承認的機制有重大的限制和前設,但《條例草案》的推出確實是香港同性伴侶平權運動的一大進展。令人憂慮的是,現時立法會內有不少議員公開反對,政府能否在限期內通過《條例草案》,仍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性。筆者強調,即使立法會在是次提案中不通過《條例草案》,法院對政府的命令和同性伴侶權利的確認是仍然有效。當局建立本地法律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積極責任不會因此而消失。
過去十多年來,同性伴侶社群持續透過社會倡議及法律行動,努力推動平等權利,在絕望之中創造希望,積極開拓空間。如今,他們在公共房屋分配、稅務、遺產繼承及公務員配偶福利等領域的權利已逐步獲得認可。這不僅是他們多年來勇於直面社會不公、堅持爭取的成果,更為香港帶來重要的人權議題討論與進步。筆者對他們的堅毅與貢獻,謹此致以由衷的敬佩與謝意。他們的行動將會為香港帶來一個更尊重人權及平等的社會。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 Hong Kong Centre for Human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