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層層加碼 擁殖民惡例大幅加刑

過去一周,最矚目的政經要聞有兩則,其一是特區政府公布23條立法諮詢文件,建議新增多項法例保障國家安全,並大幅提高現有法例的罰則,令人關注香港的人權與自由將繼續倒退;另一則是香港高等法院頒令恆大集團清盤,淸盤人能否取得內地司法部門協助,順利重組恆大集團的資產與債務,備受金融市場關注。

23條立法諮詢文件

特區政府提出的立法諮詢文件,有以下多個值得關注的地方:

「國家安全」概念

(1) 文件建議全盤採納內地的「國家安全」概念,指「一個國家之內的任何地方,必須適用同一套國家安全標準」。內地「國家安全」概念「涵蓋二十個傳統和非傳統安全重點領域,包括:政治安全、軍事安全、國土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糧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以及數個新型領域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極地安全、生物安全、人工智能安全和數據安全)。」

當香港採納了如此廣闊的「國家安全」概念後,以立法及行政等措施保障國家安全的責任便隨之大增,國安立法將不再局限於《基本法》23條所列出的七大事項,以及北京替特區訂立的《香港國安法》所列的四大類罪行,國安立法往後還會陸續有來。其次,「國家安全」概念愈是廣闊,法律條文只要提及「危害國家安全」、「與國家安全有關事宜」,便會變得無所不包,令許多本來不受限制的行為隨時變成非法。

升級國安法

(2) 文件提及的立法需要,強調應顧及與《香港國安法》的銜接、兼容和互補,因此《香港國安法》已作詳細規限的「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建議不作重複立法,意味將長期採用按內地法律概念、以內地法律語言制訂的分裂罪及顛覆罪。

至於《香港國安法》同樣已作了嚴厲規限的「恐怖活動」及「勾結境外勢力」,特區政府則認為尚不足夠,還要把香港原有的「暴動」罪升級,成為罰則大增的「叛亂」罪。又新增「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境外干預」罪等,把北京制訂的《香港國安法》沒明文針對的事項,悉數納入重罪刑網。

還以參考美英澳新等普通法地區法律的名義,引入一堆香港原來沒有的國安法律,擴大執法部門權力、限制受調查人士基本權利等,使香港的國安法律不單與內地看齊,更加超英趕美。這種「層層加碼」的立法方式,令國安法網大事擴張,變成懸在每個人頭上的利劍。

保留並加重惡法罰則

(3) 文件對殖民地年代遺留的、曾在「六七暴動」期間用來打擊左派的嚴苛法律,予以全盤肯定,悉數保留,只稍為更動名稱,例如「叛逆」罪改稱「叛國」罪,僅除去殺害女王等少量字眼。

至於備受本地及國際法律界批評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如發布煽動內容、管有煽動刊物等,文件非但建議全面保留,還要求提高罰則,完全忽視了這些殖民地惡法對言論自由的破壞。沿用這些惡法,意味著只要信息內容可能引起民眾憎恨政府,那怕信息內容完全符合事實,信息發布人仍要設法證明自己的意圖是建設性的,批評只是為了循合法途徑改變現狀,若無法自證清白即假定有罪。過去數年有多名媒體工作者為此被檢控或定罪,寒蟬效應下,戲仿(parody)和嘲諷式批評相繼消失,往後這類案件罰則加重,戲仿和諷刺恐怕會絕跡於香港媒體。

「國家機密」

(4) 文件提議立法保障「國家機密」。「國家機密」的定義跟從內地,涵蓋絕密、機密、秘密所有級別,除國防、外交及刑偵類資訊,還包括重大決策、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中央與特區關係等等,含義遠較香港原來使用的「官方機密」寬闊。而列為犯罪的行為,也不再限於傳統間諜罪使用的「竊取」或「刺探」,還包括「獲取」和「管有」,換言之,包括傳媒在內的民間機構若收到公職人員匿名報料,只要獲取的資訊內容可令人相信載有國家秘密,便會觸犯刑律,即使有重大公眾利益,也不能對外披露。

這條國家機密法建議,和2003年時的23條立法相比,顯得更為嚴苛,不容許被告人以凌駕性公眾利益或合理辯解作抗辯。從保障資訊自由流通的角度看,是一次大倒退。

無所不包的「間諜」活動

(5) 文件建議大幅擴充「間諜罪」的定義,改變原來集中保護「禁地」和針對「敵人」的立法內容,變為禁止「取得、收集、記錄、製作或管有旨在對或擬對境外勢力有用處的任何資料」。所謂「境外勢力」無所不包,所謂「對境外勢力有用處的任何資料」同樣無所不包,遠遠超出常人對間諜活動的理解。

許多香港科研機構、志願組織、宗教團體等,天天都在與境外相關組織合作交流,進行各種研究,一旦被執法當局針對,便會百詞莫辯。文件還不滿足於此,還要求增設條文,針對「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即使陳述內容完全符合事實,只要政府說有遺漏所以具誤導性,被調查人同樣會百詞莫辯。

至於涉及「境外情報組織」的罪行建議,文件並無詳列定義方法,常人難以知悉。中國自己的情報組織可隱身於外交機構、學術機構、商會組織、新聞媒體等等,香港各界是否要切斷所有與境外機構或組織的聯繫,才能免除誤墮諜網風險?

配合境外勢力

(6) 文件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非但涵蓋《香港國安法》包括的內容,如干預選舉、影響行政、立法或司法機構履行職能、損害與外國關係等,還跳出了《香港國安法》主要針對非法手段的框框,加設一個「使用不當手段」的新概念。只要被指配合境外勢力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損毀任何人的財產、使任何人蒙受財政損失、使任何人名譽受損、使任何人精神受創傷或過度受壓,即使不涉及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也沒有非法犯罪行為,仍然屬於危害國安罪行。

這一條明顯是針對原來屬於合法的杯葛活動,例如集體拒絕光顧與其政治理念相違的商店,令這些商店蒙受財政損失;或者在網絡上傳播某些公職人員的資料,過去只受私隱法例約束,今後可能改用境外干預罪來檢控。控方只須指稱境內人士參與了境外勢力策劃或主導的活動,便算是「配合境外勢力」。過去要證明受指使、獲資助,或者串謀、教唆、協助等,如今全部省卻,檢控和定罪變得非常容易。

可取締任何本地組織

(7) 文件建議擴大禁制組織運作的法例,從原本只針對《社團條例》下註冊的社團,擴大至涵蓋其他一切形式的組織,包括公司、合作社、法團校董會、業主立案法團等。只要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有需要維護國家安全,便可以刊憲禁止任何本地組織在香港運作,這些組織的營運人員可被拘禁,組織的資金和財產可被凍結。

文件並無提及有任何抗辯空間,這等於賦予政府絕對權力,可以取締任何被視為不利於國家安全的組織,那怕這些組織並沒有干犯任何具體的危害國安罪行。這種莫須有的處罰權,與現代文明社會重視的人身自由與財產安全,可謂背道而馳。

域外效力

(8) 文件建議立法可具域外效力,適用於香港境外的中國公民,並指西方國家也有類似安排。問題在於中國國籍法並無提供簡單明確的退籍安排,許多已移居海外並歸化入外國籍的華人,以及這些華裔人士的下一代,即使拿了外國護照,按中國國籍法仍有可能被視為具中國籍。要釐清所謂的雙重國籍,確定自己不具中國籍,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香港國安法》已開了域外效力先河,如今23條立法全面仿效,令涉域外效力的刑事法例數目大增。不喜歡這些法例的海外人士,唯有完全迴避踏足香港,才能免受法例影響,這樣顯然不利於鼓勵移民回流建設香港。

恆大集團清盤

恆大集團清盤一案,最困難的地方在於,集團絕大部分資產及大量債務在內地,並且涉及多個不同省市的地區政府,或有樓盤在當地尚未完成,或者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借了錢給恆大。這些盤根錯節的地方勢力,每個都是一方諸侯,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對行政、立法及司法有話事權,清盤人要取得他們合作,才能把恆大在不同地方的資產債務合併重組,否則所謂淸盤,其實只限於集團總部直接管有的資產和債務,無法觸及恆大在內地的各個子公司。

清盤程序最大的好處,是令資産與債務重組過程,脫離原來的大股東及管理層,向債權人及小股東變得較為透明,有較多問責渠道,但也增加了中央政府關起門來處置恆大爆雷的難度,考驗中央財金部門應對境外清盤,是否具備足夠的知識和經驗。無論事態如何發展,債權人最終取回多少,由於資不抵債幅度過巨,恆大股東血本無歸,恐怕已成定局。

(圖 : 流璃, CC BY 2.0 , via Wikimedia Commons )

▌[守望]作者簡介

劉進圖生於香港,七零年代入讀善導小學和九龍華仁書院,學會追求良善、自由和責任。八十年代初進香港大學唸法律,思考社會公義。八十年代末加入新聞行業,先後任職於《信報》及《明報》,切身體會「無信不立」、「兼聽則明」。2014年2月遇襲受傷,病榻上總結心願:「真理在胸筆在手,無私無畏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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