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我今天怎麼上庭 —— 聾人在法庭上的權益

香港電影《看我今天怎麼說》在2024年金馬獎榮獲三項提名,主演鍾雪瑩更憑飾演聾人「素恩」一角榮膺最佳女主角。電影透過三位聾人青年的生活掙扎,展現他們以手語或口語在社會中尋求自我定位與身分認同的掙扎。《看我今天怎麼說》將聾人日常遭忽視的權益帶入公眾視野,強調尊重多元溝通模式的重要,更讓觀眾反思,在我們所謂的「正常」 世界中,是否真正接納與包容了每一位身處邊緣的群體?電影成功將聾人面對的制度性障礙呈現於大家眼前,亦令我們重新審視:在法律和政策層面,香港是否為聾人提供了足夠的支持與保障?

聾人的法律權益:從本地法律到國際人權法的保障

在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從憲制層面保障殘疾人士,包括聾人尋求司法公正的基本平等權利。同時,香港政府於1995年訂立《殘疾歧視條例》,進一步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中傷及騷擾。該條例將任何在訂明活動範疇內的殘疾歧視行為定為違法,包括僱傭、服務、設施的提供和政府的活動等。為改善聾人在司法程序中公平審訊,平機會其後於2022年11月推出《聾健司法平等:供殘疾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參與司法程序人士參考的指引》,並提到近年有報道指聾人及聽障人士在複雜法律程序中,因誤解或溝通不足而面對障礙,故此制定有關指引。

聯合國大會於2006年通過並於2008年生效的《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明確強調,締約國有責任促進、保護並確保身心障礙者在充分且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CRPD強調締約方必須採取適當措施,協助身心障礙者有效進入司法程序,包括在偵查與審訊過程中為聾人提供可理解的溝通模式和資訊渠道。中國於同年簽署CRPD,香港同樣有義務落實公約要求。CRPD強調「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即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的修改與調整,以確保殘疾人士能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合理調整作為平等待遇的原則之一

合理調整的核心理念在於:無論何時何地,障礙者皆有權根據其特殊情況與需求,向相關機構提出調整的請求,以確保能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各種權利與基本自由。

為有效促進平等,公私營機構及組織都有責任與障礙者展開對話與協商,討論在具體情況下最合適的做法,並提供必要及適當的修改與調整。除非所有可能的調整措施都會對義務承擔者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undue burden),否則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即構成「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

CRPD第6號一般性意見進一步解釋,「提供合理調整」是一項「立即義務」(ex nunc duty)。當障礙者提出需求的那一刻,相關機構就有義務立即提供合理調整。而對聾人而言,於司法程序中,合理調整不僅包括手語翻譯,更涉及法庭顯示器、即時文字轉譯、事前程序講解,以及在訊問、出庭、證據遞交等環節所需的特定支援。缺乏這些安排,聾人在法律程序中將如同站在缺席的邊緣,無法充分得到公平審訊及行使其法律權利。

聾人的司法困境:實踐合理調整的重要

2019年9月,聽障青年羅鎮傑被控在銅鑼灣襲擊一名高級警司。羅鎮傑雙耳有嚴重聽力損失,其中一隻耳近乎全聾。在原審期間,法庭並沒有安排即時文字傳譯,僅安排了一位傳譯員在羅鎮傑耳邊複讀審訊內容。羅鎮傑因戴著助聽器又要配戴法庭提供的耳機,導致「疊聲」問題。加上傳譯員因應疫情戴上口罩,令他無法通過讀唇理解庭上對話,以致在作供時詞不達意,令裁判官誤解其供詞。辯方律師其後曾為他澄清,但原審裁判官鄭紀航裁決時稱不信羅聽錯,更批評他作供時「謊話連篇」,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

羅鎮傑之後申請上訴,處理上訴的法官張慧玲認同羅鎮傑並沒有得到公平的審訊,信納他作供時有機會出錯,並直斥「代表律師搞錯,主控又冇出聲,個官又懵咗」。案件發還重審時,法庭首次安排即時文字傳譯,羅鎮傑可即時透過電腦螢幕,閱讀控辯雙方及法官的說話內容。裁判官鄧少雄指,被告於被捕後錄取口供時,沒有合適手語專家在場,又指他當時肋骨骨裂,不論原因為何,被告都不應該在受傷情況下錄取警誡口供。裁判官亦認為,當時警方並沒有迫切性在短時間內為被告錄取口供,理應等到有適合的手語專家到場,故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認罪的口供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案件橫跨接近四年,經歷原審、上訴及重審,最終羅鎮傑獲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事實上,羅鎮傑案並非孤例。有研究指出,香港現行法律制度缺乏全面且積極的機制以辨識並滿足聾人及聽障人士的需求。一如羅鎮傑案中的所見,現在的司法程序未有確立清晰的實務操作指引或守則確保聾人能夠得到適切的調整與支援,也缺乏確保法律資訊和服務無障礙的措施。這些不足容易造成誤解、誤判,進一步削弱聾人社群對司法體系的信任。只有當司法程序真正落實合理調整,確保無障礙資訊與平等參與,聾人以及所有身心障礙者才能得到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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