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正義迴廊」和「毒舌大狀」看陪審團制度和程序公義 (上)

07/03/2023

編按 :

「正義迴廊」和「毒舌大狀」這兩齣叫好又叫座的港產片,剛好兩者都是有關法庭、法律、公義,並更引起公眾對陪審團制度的討論。陳文敏教授看罷兩齣電影後,為《綠豆》撰文,分三篇講述陪審團制度的前世今生、利弊質疑,以及在國安法下陪審團被消失所突顯的問題。

========================

(一) 引言

在近年一片低迷的市道中,香港電影業異軍突起,多齣港產片叫好叫座,題材獨特,手法清新,令人耳目一新。當中有兩齣電影特別矚目,「正義迴廊」獲16項香港電影金像獎提名,「毒舌大狀」則相信是首部票房過億的港產片。成功的電影總離不開獨特的時代背景,也一定反映當時的社會情緒。無獨有偶,兩齣電影都觸及法律和公義的問題,此時此刻,兩齣電影的成功,又意味着什麼社會現象?

「正義迴廊」以一宗香港轟動一時的案件為藍本,兒子張顯宗登報尋找失蹤的父母,但最後竟然發現張顯宗是斬殺父母,並將他們肢解的兇手。案中兩名被告,一個是智商高達120的張顯宗,另一個是張顯宗一位智商低於常人的朋友唐文奇。張被裁定謀殺罪成,唐文奇則謀殺罪不成立,只是非法處理屍體罪成,這樣的判決是否合符公義?

「毒舌大狀」亦同樣是關於一宗謀殺案,但劇情則有點脫離現實。名模曾潔儀被控謀殺兩歲的女兒,大律師林涼水輕視案件,結果令曾潔儀被判入獄15年。林涼水其後嘗試提出上訴給曾潔儀翻案,卻發現曾潔儀為一位名醫的情婦,名醫的妻子財雄勢大,多番阻撓上訴。最後曾上訴成功,無辜的人得以脫罪,真正犯法的人則被繩之於法,結果大快人心。編劇和導演透過誇張的手法,質疑司法制度和程序公義。

(二)陪審團制度的歷史發展

兩齣電影均對陪審團制度提出質疑,由九名對法律毫無認識的市民來裁定一名被告的命運,是否達致公義的合適途徑?「正義迴廊」提出不少值得思考的問題,「毒舌大狀」則全盤否定陪審團的價值。

陪審團制度的歷史源遠悠長,在中世紀的時候,一名被告是否有罪,往往取決於一些超乎理性的方法,例如將被告的手放在燙熱的滾水中,若被告並不叫喊,那被告便應該是無罪的!

直至11世紀,陪審團才開始出現,1215年,羅馬教廷禁止神職人員參與迷信方式的審訊;同年,著名的大憲章(Magna Carta)規定,任何人必須經過他同儕的合法審訊,並依據法律被定罪後,才能被剝奪人身自由(no freeman shall be captured and imprisoned… [without] the lawful judgement of his peers, and by the law of the land.) ,這規定奠定了陪審團在日後的憲法地位。不過,當時大憲章的規定只適用於貴族,早期的陪審團亦只局限於土地爭執的案件,陪審團的角色不只是裁決事實,並同時肩負調查事實的角色。對陪審員的揀選,往往取決於他們對事件及涉案各方的認識,以省卻政府為確立案情而需花費的資源,直至17世紀以後,現代陪審團的角色才逐漸確立。

現時的在刑事檢控中,法官負責處理法律問題。在引導陪審團時,法官會闡䆁相關的法律和控罪的元素,以及陪審團需要處理的問題。陪審團則根據法官的指引,就法庭上他們所聽取的證供,判斷事實和作出裁決。陪審員來自社會各行各業,他們不同的背景,正好代表社會上不同的取態,而他們的決定,則往往可以反映社會的良心和價值標準,從而保障刑事案件的裁決,不會脫離社會大眾對是非對錯的價值判斷。

陪審團與法官的角力

陪審團制度在普通法制度內備受推崇,但其發展過程並非一帆風順,當中有不少可歌可泣的故事。

在陪審團制度出現的初期,法官對陪審團並不信任,於是,陪審團退庭商議的時候,他們不會獲得任何食物或飲品,直至他們達致一個法庭可以接受的裁決。若陪審員被發現私自攜帶食物,便會被判罰款,陪審團的判決亦會被推翻。

法庭記錄中便有記載,1732年一宗案件,數名私自進食無花果的陪審員各被判罰五英磅,攜帶蘋果但沒有進食的陪審員則各被判罰40便士!

另外,陪審員受壓亦屢見不鮮,在1367年的一宗案件,12人的陪審團中,有11人認為被告有罪,餘下一人堅持被告無罪,法官認為這並不合理,要求每位陪審員各自表述他們的判決,持反對意見的陪審員仍然堅持被告無罪。法官則警告指:「若你不同意其他人的意見,我將判你入獄。」該名陪審員回答:「我寧願坐牢也不會作出違背良心的判決。」

在1670年,兩名宗教異見人士在倫敦街頭傳道,被控非法集會,法官指示陪審團判他們有罪,但陪審團認為他們只觸犯在街頭傳教的罪行,非法集會的指控則不成立。法官對此大為惱怒,拒絕接受這個判決,要求陪審團重新商議。陪審團被關了兩天,其間不獲提供食物、食水、火爐和睡床,但陪審團仍然堅持被告非法集會罪名不成立,結果法院判每位陪審員罰款40 先令,並拒絕陪審員保釋,直至他們繳清罰款為止。其中一名陪審員不服,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高等法院推翻原審法官的判令,指法官無權懲罰不依從法官引導而作出判決的陪審員,因為法官的職責只在闡述法律,但就案情事實,陪審團是唯一的裁決者。這宗案例,奠定了陪審團在刑事檢控中的重要角色。

自由的明燈

然而,法官和陪審團的角力並不因此便平息,這在政治敏感的案件中尤其明顯。在Alice Lisle案中,被告因為向一名異見人士提供一晚住宿而被控叛國罪。被告否認控罪,指該名異見人士並未被審訊,亦未被裁定叛國。陪審團三次裁定被告無罪,但法官拒絕接受陪審團的判決, 三次發還陪審團要求重新審議。陪審團商議一晚後,仍然認為控方並未能提出足夠證據支持控罪。法官非常震怒,不許被告再作任何陳詞,至此陪審團感到法院的壓力,最後一次退庭商議後,終於決定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被告被判以火燒處死!

在1688年,英皇詹姆斯二世認為他有權擱置法律,七名主教聯名陳詞指英皇並沒有這權力,結果七名主教被控煽動誹謗罪(seditious libel,即今日煽動罪的前身)。英皇嘗試安插他的支持者出任陪審員,陪審團的發言人為英皇的釀酒師,他私下表示,若他判被告無罪,他將工作不保,不能再為英皇釀酒,但若判被告有罪,他恐怕以後也不能再為任何人釀酒!案件由英皇指定的法官審理,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指出,言論是否煽動由法官決定,陪審團只需裁定被告有沒有發表該言論。陪審團經過一晚商議,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他們的裁決受到全城市民的支持,這宗判決奠定立法和修法的權力在於立法會而不在皇室或政府。

19世紀以後,陪審團制度才完全確立,法官和陪審團有明顯的分工,陪審團的裁決受到尊重,陪審團退庭商議亦不會受到任何壓力,更遑論沒有食水食物的供應。對陪審團裁定定罪名不成立的判決,控方只能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卻不能推翻陪審團對事實的判決,陪審團毋須為判決解釋。

當法律並不合理或刑事檢控成為政治壓迫的工具,陪審團便發揮重要的社會良心的功能。著名的法官Lord Delvin 便曾經指出,陪審團不單是實踐公義的工具,也不單只是憲法中的一環,它更是顯示自由仍然得到保障的明燈。(so that trial by jury is more than an instrument of justice, and more than one wheel of the constitution: it is the lamp that shows that freedom lives.)

▌[海外隨筆]作者簡介

陳文敏,前香港大學公法講座教授,2021年退休後,旅居英國,並出任倫敦大學學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客席教授。

最新內容

你也可能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