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正義迴廊」和「毒舌大狀」看陪審團制度和程序公義 (中)
編按 :
「正義迴廊」和「毒舌大狀」這兩齣叫好又叫座的港產片,剛好兩者都是有關法庭、法律、公義,前者更引起公眾對陪審團制度的討論。陳文敏教授看罷兩齣電影後,為《綠豆》撰文,分三篇講述陪審團制度的前世今生、利弊質疑,以及在國安法下陪審團被消失所突顯的問題。
教授上篇提過陪審團制度的前世今生,這次就談談公眾對陪審團制度的疑惑,以及何謂程序公義。
==================
能夠代表社會普羅大眾的價值觀?
陪審團制度並非十全十美,近年亦有不少人對陪審團制度的成效提出質疑。
首先,陪審團是否能夠代表社會普羅大眾的價值觀?
根據香港現時的法例,凡年齡在21至65歲之間的香港居民,精神健全及品格良好者,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法院會根據人事登記處的資料,整理所有合適出任陪審員人士名單,這名單是公開讓公眾查閱。在每次審訊時,高等法院會傳召名單上一定數目的人士到庭,在開審時遴選7-9名陪審員。由於陪審員的成員是隨意在社會公眾人士中挑選,他們與控辯雙方都沒有關係,亦不會認識被告,案件審結後,他們會各自返回自己原來的崗位,和案件再沒有任何關係。
這個機制,保障了陪審團的獨立性和多元性,不會偏幫任何一方,不同的組合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會的價值。在「正義迴廊」中,陪審團的成員有教師、商人、大學生和家庭主婦;當中有較實際和較保守的一群,亦有較理想甚至較激進的新世代。透過陪審員之間的討論,電影亦反映了世代之間不同的價值觀念,但這正正反映了陪審團可貴的地方:它反映了社會多元的價值,然後透過商議以公平的方法作出裁決。陪審團的裁決必須在不多於兩人反對的情況才能成立,如七人的陪審團便必須要最少五人贊同才能達成有效裁決(謀殺罪則須一致同意裁決),九人的陪審團便需要最少七人贊同。若只是簡單大多數贊同,例如四比三,法院便得解散陪審團,並成立新的陪審團對案件進行重審。
這個制度亦令控方難以操控陪審團。在遴選陪審員時,法庭書記會隨意抽出當日被傳召當陪審員人士的名字,被告可以毋須提出理由,反對最多五名人士出任陪審員。但反對五位之後,便要提出理據,並得到法院接納才能否決陪審員。控方沒有這個權力,對他不願接受的陪審員,控方只能要求法院押後處理。若未處理這問題時經已有足夠合適人士組成陪審團,便毋須再處理這問題,但若其他人士並不足夠組成陪審團,控方便必須提出理據反對相關人士。在美國,遴選陪審團的空間相當大,被告影響陪審團的空間亦較大,但在英國普通法下,可以反對陪審員的理由寥寥可數,「毒舌大狀」中指檢控官或權貴可以操控陪審團,在我們的制度下,這個可能性並不大。
陪審團的質素及能力
第二,陪審團的質素和能力亦曾受到質疑。在1980年代,在英國和香港均有人質疑,一般的陪審團是否有能力處理複雜商業罪案。
陪審團要裁定事實,但要理解複雜的商業罪行,必須要對市場運作有相當的認識,故建議在這方面應該設立有相關經驗的陪審團或由法官與專業人士組成的特別審裁委員會來處理。這建議最後不被接納,原因有三:
1. 陪審團應該反映社會大眾的道德標準,由業內人士組成的陪審團或審裁委員會,可能只會反映業界的道德標準,尤其是大部份商業罪案涉及的是何謂誠信,公眾對誠信的要求和標準便至為重要。
2. 正因為陪審團是普羅市民,控辯雙方便得清楚解釋案件涉及的證據和相關的商業運作,從而保障法庭審訊的透明度。這樣,法院的審訊不會淪為只有專家才能明白的討論。
3. 由於當時香港法院主要以英語進行審訊,陪審團必須對英語有一定掌握,當時法院的陪審團名單只包括有專上教育資歷的人士。相對於英國,香港陪審員的質素較高,理解複雜證據的能力也較強。這理據無可厚非,但卻同時反映,當時香港陪審團的組成仍然停留在相當精英的時代,並未能跨越各階層。回歸後,隨着中文審訊漸趨普遍,陪審團條例放寬了學歷的限制,只要陪審團掌握審訊所採用的語言(包括中文),並符合其他的條件要求便可出任陪審員,這大大增加了合資格當陪審員的數目,令陪審團更具代表性和更能反映社會的普遍道德標準。
商議室內
第三,陪審員之間的互動又如何?由於法例不容許對陪審團的商議作出研究,故此在這方面只能依賴一些較為片面的報道。
外國有些研究指出,主觀較強的陪審員,可能較能影響其他人及主導判決。擔任陪審員是公民責任,法例規定僱主不能阻撓僱員出任陪審員,但陪審員始終有自己的工作,對短期的審訊,大家可能會欣然參與,但若是經年累月的漫長審訊,對陪審團也有一定的壓力,法院過往亦曾因此免卻經歷漫長審訊的陪審團以後再出任陪審團的責任。
「正義迴廊」中也有陪審員希望審訊盡早完結,以便處理個人事務。在這情況下,陪審員會否匆匆了事,未能仔細認真地討論案情?雖然這種情況不能抹煞,但觀乎中外的經驗,絕大部分陪審團都是相當認真,絕不馬虎,草率了事的情況並不多見。此外,也有人指出,由於審訊程序沉悶,在面對較複雜的案件,陪審員容易受到大律師的陳詞所影響,判決最後取決於大律師的能言善辯多於證據的考量。當然,這論點是否屬實難以稽考,但控辯雙方同時有陳詞的機會,加上陪審團有七至九人,即使個別人士會受到大律師陳詞的影響,但最終陪審員之間的商議可能還是最具決定性的因素。
整體而言,陪審團制度並非十全十美,絕對可以有改善的空間,但這制度基本上運作暢順,作為對被告人的一項程序保障,尤其是涉及極具爭議的檢控時,這項程序保障便至為重要。
程序公義
「毒舌大狀」中林涼水指程序公義只是供有錢人玩弄以洗脫罪名的工具,雖然我們不能否認這情況確實存在,有權有勢的人可以聘請最好的律師,在法律條文中尋找空隙,但這說法往往忽略兩點:第一,在法庭上,任何論點都會受到對方反駁,而是否接受這些論點最後是由法院而非大律師決定。第二,程序公義的原則一經確定,便可以同時適用於其他人。即使是人權法,當中不少重要原則都是在涉及財產或龐大商業利益的案件中確立,但這些原則一旦確立,便可以令到以後不少涉及升斗市民的案件得到裨益。
程序公義,強調執行公義的過程,而非審訊的結果,否則便可能為達致某一結果而可以不擇手段。若林涼水可以為求替曾潔儀洗脫罪名而背棄程序公義,那檢控官是否也可以不擇手段以求檢控成功?程序公義並不一定保證公義的結果,但若摒棄程序公義,不理白貓黑貓,捉到老鼠便是好貓,結果會否帶來更不公義的結果?正如導演在「正義迴廊」中提出,冤獄是否比放過有罪的人更不公義?
重溫前文:
▌[海外隨筆]作者簡介
陳文敏,前香港大學公法講座教授,2021年退休後,旅居英國,並出任倫敦大學學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客席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