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約束力

以香港警察為主題的電影《守城前傳》在 6 月 20 日於警察總部首映,但被《大城誌》揭發電影未有取得評級,影片仍未領取上映「核准證明書」(註一),「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後來回覆《大城誌》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 1 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任何法例除非明文訂定或其必然含意顯示該法例須對政府具約束力,否則對政府不具約束力」。

翻查《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1 章,66 條「“國家”權利的保留」中訂明(註二)

「除非條例明文訂定,或由於必然含意顯示“國家”須受約束,否則任何條例(不論條例是在1997年7月1日之前、當日或之後制定的)在一切情況下均不影響“國家”的權利,對“國家”亦不具約束力。」

該條例在 1998 年 4 月 7 日《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通過之前,「國家」(State)原來的提述為「官方」,英語是 Crown(註三),茲引「法律適應化」之前的版本如下(註四)

「官方權利的保留
「除非條例明文訂定,或由於必然含意顯示官方須受約束,否則任何條例在一切情形下均不影響官方的權利,對官方亦不具約束力。」

英語版為:

「Saving of rights of Crown
「No Ordinance shall in any manner whatsoever affect the right of or be binding on the Crown unless it is therein expressly provided or unless it appears by necessary implication that the Crown is bound thereby.」

電影報刊辦聲稱「任何法例除非明文訂定或其必然含意顯示該法例須對政府具約束力,否則對政府不具約束力」,此一法理基礎,應是源自尊崇英王權力的傳統。

在早期的盎格魯—撒克遜時代,英國君主充當「正義源泉」(Fount of Justice),幾個世紀以來,君主名字仍與法律秩序緊密聯繫,充當象徵角色。然而英國王室在詮釋法律權力時,往往非常小心謹慎。

香港立法會在主權移交後就曾論及「國家」權利之保留,引用的著作,包括英國司法審查原則和行政安排的權威闡述——韋德與福賽思所著的《行政法》,書中指出:「法律顯然不能夠對官民一視同仁,因爲政府必然需要許多特殊權力。法治所要求的,是政府不該享有不必要的特權和不必要地豁免不受一般法律規管(註六)。」簡單來說,在法治社會下,並非全然否定「國家」或「官方」享有特權,只是想釐清特權是否屬必要。

英女王生前在其官方網站就清楚說明:「儘管根據英國法律不能對君主提起民事和刑事訴訟,但女王慎之又慎,確保其以私人身份進行之所有活動,均嚴守法律之規範。」英文版為:「Although civil and criminal proceedings cannot be taken against the Sovereign as a person under UK law, The Queen is careful to ensure that all her activities in her personal capacity are carried out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law(註五).」

而對英國王室也非全無約束,可以追溯至《大憲章》。至於對政府的約束,主權移交前,我們有《英王制誥》及《皇室訓令》等重要憲制文件;主權移交後,我們有《基本法》、中央政府監督,並有「人大」作最終把關囉。

圖片:Midjourney V5.2

連結:https://www.patreon.com/posts/85143223

▌ [ 光合作用 ] 作者簡介

薯伯伯為最早一批在網上連載遊記的香港人,多年來足迹遍佈歐、亞多國,在喜馬拉雅山麓、東南亞、南亞等地區生活。著有《風轉西藏》、《北韓迷宮》、《西藏西人西事》及《不正常旅行研究所》,分別在香港、北京及首爾出版。

作者 Patreon 頻道:https://www.patreon.com/pazu

最新內容

你也可能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