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鄉村各處例

人在異鄉,常常會提到「各處鄉村各處例」這說法。不過具體來說,各地法例的細微分別,有時是要生活了一段日子才會慢慢發現。畢竟許多法例在日常生活不會觸碰,不容易發現和香港有所不同。然而這些法律上的分野,往往反映出兩地價值觀和歷史脈絡的不同。我在台灣的這些年間,曾無意中聽說不少我眼中的「奇怪法例」,也算是對這地方另一層面的深度認識。
先說明,這兒說的「奇怪法例」都是指有在實際執行和有日常意義的法律。世上有不少看起來很不可思議的法例都是過百年前留下來的規定,只是在條文上沒有被廢除,也沒有被執行。亦有不少只是被過度解讀,本身並不是那麼不合理。例如美國俄勒岡州有法例規定「不可以在墳場打獵」,聽起來好像很無聊,實際上還是有一定意義,只是很難想像會有人觸犯(捉鬼應該不算打獵吧)。
遺產特留分
我想到台灣的「奇怪法例」,許多看來都和家庭與性別有關。台灣同婚作為「亞洲第一」,我一直以為在家庭與性別範疇的法例都應該是十分進步的,後來才發現是我想得太多。台灣在這些方面原來很多時候都十分保守,同婚反而是一個例外。
第一個要介紹的例子,是「遺產特留分」。所謂特留分,是指繼承遺產的時候,必須保留一定比例給不同類別的繼承人,即使有預立遺囑也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按現有規定,逝者的子女、父母、配偶之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則為三分之一。
舉個例,如果某逝者只有配偶和三位子女,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應繼分計算,四人應平均分配遺產,即每人四分之一。那如果有預立遺囑,全部只分給其中一位子女可以嗎?不可以;最多只可以分得八分之五,其餘八分之三還是要分給另外三人,每人八分之一。很複雜嗎?我還未把兄弟姊妹和祖父母算進去呢。
這規定明顯限制逝者遺囑自由,更平添家庭矛盾與訴訟糾紛,猜想大概來自古舊的家庭責任思維。可幸最近有民間團體提議修法,先把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取消,政府也答應明年啟動修法,算是為脫離舊觀念邁出了第一步。
生育的家庭功能觀念
說到修法,如果讓我任意修改台灣任何一條法規的話,我大概會選《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這條條文規定:懷孕婦女有配偶者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也就是說,女人要墮胎,得徵求丈夫同意。
這真是荒天下之大謬。可以想像會有人認為:「孩子是兩個人的,要不要生下來應該兩人共同決定」—— 抱歉,我完全反對這個看法。所謂人工流產,法規例明只限「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也就說是本來就視為母體的一部分,不是獨立個體,那當然應該從女性身體自主的角度去思考這件事。
也可想像,對於一些婚內強姦的受害人,她們可以如何向她們的丈夫也就是施暴者徵求同意呢?這不就等如是被法律條文活生生的再強暴多一次?我第一次知道台灣有這條法例的時候,是感到極度震驚的。而這條法例竟然到今天仍然存在,也足見台灣某些保守勢力的頑固。
台灣不止女生的身體要管,男生的也要管。同樣按《優生保健法》,已婚者結紮需要配偶的同意,醫院通常會要求夫妻雙方簽名且手術時一同到院。這就好像在說不管男生女生,你的精子卵子都不是你的,個人變成了配偶的生育工具。這種對家庭功能的觀念,只能以「前現代」來形容,和台灣的進步友善形象完全搭不上邊。
香港移民:投票之前
退一步想,台灣曾經被困在自以為中華文化正統的黨國統治數十年,其殘餘的影響當然也不止於上述的法規,從生活到政治各方面還是無所不在。
當然,我視為非改不可的法例,在別人眼中卻可能完全相反。即使限在家庭與性別範疇,接下來台灣還有代孕和跨性別「免術換證」這兩大戰場,已看到不少相當情緒化的爭論。在我看來,相對於抽象的討論,最好還是先參考世界各地的經驗。很多看起來很難理解的規定,不少在其他地方都已實行了一段時間。相對於猜想在台灣實行可帶來的後果,不如先看看那些幻想中的情節別人是如何處理的。
而身為來自香港的移民,除了可以分享香港的經驗之外,也千萬別要忘記:投票有後果,不要再只抱著「抗議票」的心態投票。認真思考,堅持通過民主的手段改變制度,才對得起自己當初移民的選擇。
▌[移民的自我研究]作者簡介
梁啟智,時事評論員,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地理學博士,現職台灣中央研究院社會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