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要講!》第二集|黎恩灝 X 陳廣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執法機關權力擴張

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所制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明顯賦予執法機關,特別是警察額外的權力:包括警察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被捕人士的羈留期,和限制他們會見法律代表等等。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接受《綠豆》節目《第23條,要講!》訪問的時候說,《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向香港社會引入「國家安全為重」的意識形態,擴充警察和其他執法機關的權力,形成更大的震懾作用。

黎恩灝在節目中與大家分析23條立法:

🔎 警察調查國安罪行,可向法院申請延長被捕人士羈留期,會引出怎樣的疑慮?

🔎 涉及危害國安的被捕人士可被限制諮詢法律代表,是否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列明公 民有平等法律權利的標準不符?警察間接有權篩選律師,又會採用什麼準則?

🔎 新制訂針對潛逃者措施,吊銷潛逃者專業執業資格,是否以政治凌駕專業?

🔎 涉及國安案件由指定法官處理,挑選指定法官的準則又是什麼?

🔎 23條立法「向國際接軌」,是向國際的哪一方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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